省政府近日將《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批準。出臺該草案的背景、意義如何,有何亮點?記者就此專門采訪了相關人士。
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
據省經貿委主任涂勤華介紹,自20世紀30年代末美國率先發展、使用散裝水泥以來,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因其具有節約資源、提高工程質量、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這三大優點而受到世界大多數工業化國家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廣。1985年,省政府《關于批轉省經委〈關于加快發展我省散裝水泥的意見〉的通知》,在全國率先從政策上引導散裝水泥的發展,國家也一直從產業政策上給予引導和扶持。
1997年,我省出臺了《江西省散裝水泥發展和管理辦法》,有力地促進了我省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年散裝量從1996年的82.39萬噸發展到2006年的1123.84萬噸,散裝率從1996年的7.62%上升到2006年的26.73%。10年間,累計節約包裝紙10.4萬噸、節約優質木材58萬立方米、節電1.25億度、節煤13.5萬噸,減少水泥損失90萬噸,直接經濟效益約7億元。但是,該辦法有些規定已不合時宜,亟待制定一部適合我省目前實際情況的、內容涵蓋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地方性法規,這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江西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現場攪拌混凝土,主要存在建筑工地環境臟、亂、差,粉塵和噪聲污染嚴重危害居民健康,破壞城市基礎設施等問題,因此,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推廣應用綠色、節能、環保的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作為解決上述問題的產業政策已被國際國內公認。2003年10月,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要求我省南昌、九江、贛州從2003年12月31日起,其他設區市及部分縣(市)從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為此,草案第九條規定,禁止在設區市城區內現場攪拌混凝土。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預拌混凝土推廣情況不盡相同,該條同時規定,具體實施范圍由當地政府根據各自的實際確定。
同時,根據立法調研反映的情況,草案第十條規定:“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一)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二)預拌混凝土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三)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
價格杠桿鼓勵散裝水泥發展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開征,其目的不是為了收費,而是通過價格杠桿,達到鼓勵使用散裝水泥、限制生產和使用袋裝水泥的目的。收取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也主要是用于發展散裝水泥。為此,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設備;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建設項目貸款貼息;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宣傳;代征手續費及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有關的其他開支。
職責明確、行為規范的管理體制是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事業的組織保證。草案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具體工作。但是,由于各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均為事業組織,不具備行政執法權,不利于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的開展,為此,草案在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中明確授權,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