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
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推進成都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行業誠信建設,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進一步規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綠色安全生產,按照住建部、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立企業市場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2號)、《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技術標準,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價范圍 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持有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書且達到綠色生產標準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預拌混凝土企業),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按照《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有關要求,經成都市建委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預拌砂漿企業)均應進行信用評價。
第三條 職責分工 成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系統和運行平臺,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成都市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具體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發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監管權限和評價標準,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審定和錄入;成都市、區(市)縣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相關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的有效應用。
第四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應采取措施,與“成都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稱“信用評價系統”)有效連接,按要求錄入有關信息或上傳數據,接受成都市、區(市)縣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主管機構監管。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信用扣分不予更改。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應當發布信用承諾,成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的信用承諾納入其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信用評價內容
第六條 評價組成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由企業基本信息評價(占40分)、企業日常行為評價(占40分)、監督檢查評價(占20分)和其它評價四部分組成,滿分100分。
第七條 企業基本信息評價包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注冊登記信息、混凝土企業資質信息、砂漿企業備案信息、生產設備信息、按成都市建委要求安裝“成都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系統”和 “成都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揚塵在線監控系統”等內容,共計40分(詳見附件2)。企業基本信息必須全部符合要求,否則不納入信用評價管理。企業基本信息每年評價一次,計分有效期一年。
第八條 企業日常行為評價包括:合同登記、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數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出廠質量檢測、聯網設備斷線斷網、綠色生產等5項內容,共計40分(詳見附件2)。
日常行為評價除綠色生產評價外,其余由系統自動采集、自動評判,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系統自動實施信用扣分。企業日常行為評價計分有效期為1個月。
第九條 監督檢查評價包括: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檢查、綠色生產、安全生產等3項內容,共計20分(詳見附件2),其中成都市、區(市)縣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散裝水泥主管機構評價各占10分。
監督檢查由成都市、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散裝水泥主管機構組織進行,每季度開展一次,采取執法人員帶行業專家庫專家、檢測單位專家的方式進行評價。成都市抽查比例達到25%,各區(市)縣抽查要達到100%全覆蓋。
成都市、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在對企業進行抽查評價過程中,按附件2對企業實施信用扣分。監督檢查評價扣分不設最高限值,扣完為止,不計負分。
區(市)縣監督檢查評價有效期3個月,成都市監督檢查評價有效期延續到下一年度監督檢查為止。
第十條 其它評價包括:不良信用信息扣分項目(詳見附件2)。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規范性文件、標準以及有關規定,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整改、行政處罰的信息,應作為不良信用信息,給予扣減信用評價分(詳見附件2)。不良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評價總分中直接扣分,不設最高限值,扣完為止,不計負分。
不良信用信息管理有效期一年。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十一條 成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的下列信息予以公開:
(一)企業的信用承諾;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企業的信用評價分和企業的信用評價排名;
(四)企業的不良信息;
(五)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信息。
第十二條 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及信用信息應每月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優先采購信用評價排名靠前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全市國有投融資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單獨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資格審查條件,依據誠信排名,優選排名靠前的企業建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供應商庫。
全市國有投融資項目使用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應在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前50名(含第50名)或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前15名(含第15名)的企業中選擇,之前已經在供貨的,如需繼續供貨,建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成都市散裝水泥主管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并承諾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第十四條 不良信息企業 對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企業,經成都市散裝水泥主管機構或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對企業給予相應的信用評價扣分懲戒(詳見件附件2),并在成都市建委網站對外公示;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主管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增加監督檢查頻次,責令定期報告質量管理情況;取消其參加本年度評優表彰、政策試點等資格。
第十五條 “黑名單”企業管理 信用評價分低于40分,以及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列入“黑名單”企業管理(詳見附件2),有效期半年,到期整改合格,經成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移出“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全市國有投融資項目不得在其中選擇,之前已經在供貨的,如需繼續供貨,建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成都市散裝水泥主管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并承諾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對列入 “黑名單”的企業,除采取上述懲戒措施外,同時采取以下聯合懲戒措施:
(一)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由有權主管部門視企業的違法違規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
(二)推送“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公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機構實施聯合懲戒。
(三)依法依約給予取消或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投標資格、取消列入供應商目錄庫等懲戒。
(四)取消其參加評優表彰、政策試點資格。
(五)市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協會應當對列入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單”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視情節輕重實行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未納入信用評價企業 未納入信用評價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將未納入信用評價相關情況告知使用方。全市國有投融資項目使用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不得在未納入信用評價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中選擇;其它項目如選擇未納入信用評價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建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主管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并承諾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監督檢查頻次,責令定期報告質量管理和檢測情況。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被評價主體的評價結果,并公示3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評價結果公布后,利益相關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回復。發現確有錯誤的,評價實施單位予以糾正。異議申訴期間不影響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從事與工程建設相關活動中,可檢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檢舉瞞報、漏報和虛假申報等行為。
第六章 責任處理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違反本辦法,虛假申報,經調查核實后,依法進行處理及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成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評價實施單位應加強對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評價實施單位的層級監督檢查,對發現應予以評價而未評價情形的,責令評價實施單位進行評價;對不按規定程序評價的,責令評價實施單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成都市、區(市)縣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在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