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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安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8-1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江西省散預辦
核心提示:為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九江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德安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九江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水泥制品、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水泥制品,是指以水泥為凝結材料及加鋼筋摻入粗、細骨料和輔助材料制作而成的具有一定強度的產品、構件。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通過專用運輸工具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


第三條 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辦公室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縣市監局、物價部門負責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質量、計量、價格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縣發改委、財政、城建、規劃、交通、公安、環保、行政執法、審計和市監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協調發改委、城建、規劃、國土、環保、交通等部門編制全縣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應當按照散裝水泥發放能力不低于總生產能力70%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布點方案,由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市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按照合理布局、供需均衡、保護環境的原則,提出建議方案,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核準發布。布點方案應按國家、省相關政策法規對總量規模、方位布局、準入條件等做出具體規定。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范圍內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必須使用符合布點方案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第八條  縣城市規劃區和豐林工業新區范圍內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及所有大中型交通、環保、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經縣政府特別批準寬限的情況除外。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和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將有關使用情況報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辦公室備案:


(一)需要使用特種類型水泥的;


(二)施工現場50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或者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運輸工具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四)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30噸的;


(五)工程建設項目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條  企業申請建設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符合布點方案,經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后報縣人民政府批復。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時,應當認真查驗申報材料中的預拌混凝土布點方案備案批復。


第十一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依法設立,并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或資質才能進行生產。企業生產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必須符合國家相應的質量標準。


第十二條  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向社會公布德安縣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指導預拌混凝土產品的開發與推廣應用。


列入目錄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及產品,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如遇重大特殊情況需拆遷異地重建或需要改、擴建生產線,不再符合布點方案要求的,應當向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申報,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改變企業名稱、法人,實施兼并重組、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變更時,應當將變更材料向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申報,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企業,應當加強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發放、運輸計量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計量的規定。


第十六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和使用,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因承擔工程任務確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區域通行、停靠的,應向縣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辦理通行手續,相關部門應給予及時辦理。


第十八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辦公室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設單位在編制概算、預算和上報計劃時,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編制;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要求設計;


(三)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設計文件中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要求施工;


(五)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情況進行監理。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施工設計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不具備竣工驗收的條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加強引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企業進行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


第二十二條 縣城建局要加強對施工設計文件和項目招標文件中是否明確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未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進行公示,該建設工程不得納入文明施工管理和優質工程參加有關工程評獎活動。


第二十三條  縣物價局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價格的監管。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價格政策,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市監局應加強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辦公室的管理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對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辦公室予以處罰:


(一)預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


(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但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預拌混凝土企業布點方案規定,依照《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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