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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5-1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保證混凝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于印發《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建〔2023〕6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園林局(園林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保證預拌混凝土質量,省廳組織修訂了《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5月5日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保證混凝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活動以及對預拌混凝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或分廠(分站)(以下預拌混凝土企業或分廠(分站)統稱“企業”,單指預拌混凝土企業時用“預拌混凝土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實現預拌混凝土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鼓勵企業加大科研經費投入,加強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研發高性能預拌混凝土并申請專利。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廳)對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統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企業向所在市、縣行政區域外的工程項目供應預拌混凝土時,企業所在地主管部門應配合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申請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后,方可從事預拌混凝土活動。預拌混凝土企業設立分廠(分站)的,應在分廠(分站)從事預拌混凝土活動前向原資質批準部門備案。


第二章  實驗室管理


第六條  企業應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的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標準要求設立實驗室,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預拌混凝土企業和分廠(分站)的實驗室與實驗室主任、試驗員應分別單獨配置。


第七條  實驗室人員配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驗室主任應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實驗室工作經歷,并具有工程序列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且具備配合比設計能力。


(二)具備開展預拌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相關檢試驗能力的試驗員(含實驗室主任)不少于4人,且滿足檢試驗需要。實驗室主任、試驗員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第八條  實驗室主任、試驗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企業。


第九條  實驗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檢測能力


實驗室應具備《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中水泥、粗骨料、細骨料、摻合料、外加劑等質量主要控制項目相關參數,以及混凝土配合比、抗壓強度、坍落度、凝結時間、表觀密度、抗滲性能、泌水、含氣量、拌合物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等參數的檢測能力(詳見附件1)。


(二)儀器設備和檢(試)驗環境


1.儀器設備配置應能滿足相應檢測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檢定(校準)證明。


2.實驗室環境應符合現行規范標準的要求,混凝土標準養護室面積應能滿足檢(試)驗需要。


第十條  實驗室與攪拌站(樓)配料控制系統軟硬件應滿足現行規范標準和政策要求。


第十一條  實驗室必須嚴格按照現行規范標準及檢測能力出具檢(試)驗報告,檢(試)驗報告應信息準確,數據真實,檢測、審核、簽發等人員簽字應齊全。檢測、審核、簽發人員應持有相應的檢測項目崗位證書。


第十二條  檢(試)驗流轉單、樣品、原始記錄、檢(試)驗報告的編號應按照年分類流水編號,編號應連續,不得抽撤、涂改,確保檢(試)驗過程可追溯,并單獨建立不合格檢(試)驗報告臺帳。


第十三條  檢測試樣留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備檢測試樣管理員,負責試樣留置工作。試樣的分類、放置、標識、登記、留置等應符合現行規范標準要求;


(二)非破壞性檢測、且可重復檢(試)驗的試樣,應在樣品檢(試)驗后留置不少于7天;破壞性試樣,應在樣品檢(試)驗后留置不少于3天。水泥封存樣保留不少于40天,外加劑封存樣保留不少于半年。


第三章  混凝土質量控制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以實驗室為核心的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工程技術和試驗員業務培訓,制定儀器設備、試驗員、作業指導等實驗室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


第十五條  在天然砂資源匱乏的地區要積極推廣機制砂,嚴格控制凈化海砂使用范圍。未經凈化處理或凈化處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嚴禁凈化海砂或者氯離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砂用于鋼筋或勁鋼(管)混凝土等鋼材與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結構。


第十六條  企業應按照《預拌混凝土進廠原材料匯總表》(附件2)格式建立進廠原材料臺賬。原材料存儲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泥、摻合料、外加劑等原材料應采用密封的儲料筒倉,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生產廠家分別存儲并作好標識,嚴禁混倉。


(二)廠區內砂、石等原材料料倉應封閉,堆場應進行硬化處理,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設置隔墻分倉堆放并作好標識,凈化前的海砂嚴禁進入預拌混凝土廠區內存放。


第十七條  企業應強化原材料質量控制,做好原材料進廠驗收記錄(包括廠名或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有效期內質保書),使用前應登錄“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工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預拌混凝土管理子系統”中的“預拌混凝土原材料進廠信息登記”進行進廠信息登記。企業應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登記內容在省廳網站(https://zjt.fujian.gov.cn)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進廠的原材料應取樣復驗,檢驗結果符合現行規范標準規定的方可使用。其中,砂使用前,企業應進行氯離子含量和貝殼含量檢測(機制砂可不檢驗貝殼含量)。凈化海砂的氯離子含量和貝殼含量應符合《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凈化海砂》(JG/T494-2016)要求(氯離子含量≤0.003%,貝殼含量≤3%),其他砂的氯離子含量和貝殼含量應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 568-2019)特級砂要求(氯離子含量≤0.01%,貝殼含量≤3%)。當結構混凝土用砂的氯離子含量大于0.003%時,水泥的氯離子含量不應大于0.025%,拌合用水的氯離子含量不應大于250mg/L。


第十八條  企業應按照本單位常用材料,根據現行規范標準通過試驗制訂預拌混凝土常用配合比表,并明確施工配合比調整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保證預拌混凝土質量。配合比每半年應進行不少于一次驗證,當原材料產地(廠家)、品種、質量等有顯著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配合比設計、驗證應符合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和《預拌混凝土應用技術標準》(DBJ/T13-42)等規定。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摻合料品種、摻量應符合現行規范標準規定,企業應通過試驗確定預拌混凝土所使用的摻合料品種及其摻量,并在拌制前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所使用摻合料品種及其摻量。對用于樓板或薄殼構件的預拌混凝土,當使用單種摻合料時,摻合料與水泥比例不得超過1:4;當使用多種摻合料時,摻合料與水泥比例不得超過1:3。當水泥中混合材摻量在20%以上時,其超出部分應計入摻合料摻量。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照《預拌混凝土出廠匯總表》(附件3)格式建立預拌混凝土出廠臺賬,并按照現行規范標準及合同約定,對運送至交貨地點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


預拌混凝土實施交貨檢驗制度,由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組織實施,交貨檢驗記錄格式應符合《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記錄表》(附件4)要求。交貨檢驗應符合 《預拌混凝土應用技術標準》(DBJ/T13-42)等規定,其中,坍落度檢驗、混凝土強度檢驗試塊制作以及拌合物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交貨檢驗時,應舉牌拍照,并標明工程名稱、澆筑部位、施工單位和企業(施工單位和企業以下簡稱供需雙方)名稱及雙方參與人員姓名、交貨檢驗內容(分別為坍落度檢驗、混凝土強度檢驗試塊制作、拌合物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驗)、拍照日期,照片應含所有參與人員、交貨單(混凝土強度檢驗試塊制作的照片還應包括試塊標識),照片由供需雙方作為工程資料留存備查。未組織實施交貨檢驗或因交貨檢驗不規范造成無法對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判定的,后果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交貨檢驗混凝土強度以供需雙方共同取樣送檢的標準條件養護試塊強度為依據,雙方應在試塊上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強度等級等不可更改的標識,送至雙方共同認可的標養室養護,并在雙方共同認可的有資質檢測機構或實驗室檢驗。


第二十二條  交貨檢驗混凝土強度評定的檢驗批劃分應與結構構件標準養護試件強度評定的檢驗批劃分一致。施工單位依據《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對交貨檢驗混凝土強度進行評定,并將評定結果書面告知企業。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強度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不作為評定和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合格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運送時間(指預拌混凝土由攪拌機裝入運輸車開始至該運輸車開始卸料為止)應滿足現行規范標準及合同約定。超過規定運送時間未卸料或已初凝的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不符合現行規范標準及合同約定的預拌混凝土應予以退貨,并按照《預拌混凝土退貨記錄表》(附件5)格式做好退貨記錄;企業對被退貨的預拌混凝土應妥善處置并做好處置記錄。


第二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在運輸、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搗等過程中嚴禁加水。向預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加水的責任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超過規定運送時間或已初凝的預拌混凝土,由建設單位牽頭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所有混凝土結構構件實體強度進行檢測后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預拌混凝土質量檔案,檔案應有完整的質量活動情況記錄存檔備查(保存時間不少于五年),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出廠檢驗報告等應與配合比通知單一一對應。


施工單位應核查企業預拌混凝土投料等質量活動情況,對同一批次(即同一個流水號)預拌混凝土的同一膠凝材料投料累計偏差超過-1%的,應按照《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工作標準(檢(試)驗、投料數據和生產告知情況)》(附件8-6)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混凝土結構工程,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對混凝土質量進行抽測(適用于本辦法實施之日后開工的工程項目,其他工程項目參照執行),抽測構件在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下隨機抽取。檢測時,應舉牌拍照,標明工程名稱、抽測內容、構件名稱及部位(應注明層數、具體軸線)、參與檢測的單位名稱(應含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委托檢測的,還應包括檢測機構)及人員姓名、拍照日期,照片應含所有參與人員,照片由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作為工程資料留存備查。


(一)混凝土實體強度抽測。當等效養護齡期累計達到600℃·d后,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回彈檢測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對混凝土或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抽測混凝土實體強度(參照監督抽測先回彈再取芯驗證)。房屋建筑工程每層至少各抽取1個框架柱、節點和框架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每個單位工程每一強度等級至少抽取5個主要受力構件(節點)進行混凝土實體強度抽測。對經抽測有構件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強度等級的,屬于房屋建筑工程,應對同一檢驗批的所有主要受力構件混凝土強度進行檢測后按規定處理;屬于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對同一單位工程、同一強度等級的所有主要受力構件混凝土強度進行檢測后按規定處理。


(二)混凝土實體氯離子含量抽測。建設單位應牽頭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抽測混凝土實體氯離子含量,每個單位工程至少抽測1個主要受力構件。對經抽測有構件氯離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屬于預拌混凝土或預制混凝土構件,主管部門應責令相應建設單位牽頭有關責任主體分析原因,對使用造成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標的同一批次原材料所成型的混凝土,應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相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進行檢測后按規定處理;屬于自拌混凝土,建設單位應牽頭有關責任主體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該工程項目所有單位工程的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進行檢測后按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應采用抽查抽測方式,對預拌混凝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并按照《預拌混凝土動態考核記分標準》(附件6)對企業實施動態監管記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在地主管部門抽查抽測的項目及其頻率應符合下列要求,對抽查抽測發現問題較多等質量管控薄弱的企業,或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未滿三年的預拌混凝土企業設立的分廠(分站),結合實際對其實施差異化監管。抽查抽測時應按照《預拌混凝土監督抽查抽測記錄表》(附件7)格式形成抽查抽測記錄,抽查抽測的項目、方式、記錄內容應符合《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工作標準》(附件8-1~8-11)要求。


(一)抽查。每家企業抽查原材料質量控制、拌制過程質量控制、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實驗室條件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實驗室人員到位以及檢(試)驗、投料數據和生產告知情況每半年不少于1次。


(二)抽測。每家企業抽測砂、摻合料、預拌混凝土質量每半年不少于1次,其中,沿海市、縣對砂和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的抽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抽測水泥、外加劑質量每年不少于1次。


對抽查抽測發現的問題,應區分問題類型按照《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工作標準》(附件8-1~8-11)要求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質量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企業廠區進行檢查;


(二)要求企業提供相關的資料或數據;


(三)組織比對驗證檢驗等檢測能力驗證和監督抽測;


(四)抽查抽測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規范標準要求的問題時,責令企業改正,并對企業進行動態監管記分;


(五)其它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條  當企業動態監管記分有下列情形時,應按照以下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記分累計達80分及以上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門約談預拌混凝土企業法定代表人。


(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業資質批準部門對其實施差異化動態監管:


1.記分累計達80分及以上的,核查主要人員是否滿足要求;


2.記分累計達100分及以上的,核查主要人員、實驗室、技術裝備是否滿足要求。


第三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無資質或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預拌混凝土企業名義提供預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企業設立分廠(分站)且在提供預拌混凝土前未備案的,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并立案查處,并由有資質檢測機構對使用相應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混凝土結構構件實體強度進行檢測后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采用凈化海砂或氯離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的砂配制預拌混凝土,且用于鋼筋或勁鋼(管)混凝土等鋼材與混凝土共同受力結構的,主管部門應責令企業改正,并由有資質檢測機構對相應批次混凝土構件的氯離子含量進行檢測后按規定處理。經檢測氯離子含量不符合設計或現行規范標準要求的,主管部門應立案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用砂質量管理的通知》(閩建建〔2018〕24號)、《關于局部修訂<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2018年版)>的通知》(閩建建〔2018〕27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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