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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09-20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核心提示:婁底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婁底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婁政辦發〔2009〕19號

  登記號LDCR—2009—01016
 
  婁星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

  《婁底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婁底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城市環境,降低噪聲和粉塵污染,節約資源,促進散裝水泥發展,確保工程質量,根據《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和《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劑等實施集中攪拌,以預拌形式通過運輸車提供給建設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婁星區和婁底經濟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市建設局負責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經委、商務、公安、交通、環保、城管行政執法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和資質管理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散裝水泥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復建設。

  第六條 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不得生產、經營預拌混凝土。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資質等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或超營業范圍經營。
 
  第三章 預拌混凝土的供應和使用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生產、使用和驗收預拌混凝土,不得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配備與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試驗室。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定期向市建設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條 婁星區和婁底經濟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十一條  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建設局審查批準后,可以在現場攪拌混凝土:

 ?。ㄒ唬╊A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ǘ┦┕がF場三十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ㄈ┦褂锰胤N類型混凝土的。

  第十二條 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工程需要,與具備相應資質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

  第十三條 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混凝土報價按現行定額的集中攪拌混凝土相關子目計價,計入定額直接費用。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供應價格由供需雙方參考市建設局工程造價管理站公布的指導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用于生產預拌混凝土的水泥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法定情況需要使用袋裝水泥的,應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批準,并按規定標準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供需合同的約定供應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應保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七條 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部門應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視同特種車輛進行管理。對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運送混凝土途中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要一小時以上的,應當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后再行處理。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預拌混凝土車輛應按照規定的行車路線和行車時間行駛,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管道和河道內。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資質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預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有以下行為的,由市建設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辦理工程招投標備案手續;

   ?。ǘ┙洐z查發現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責令其改正或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按《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一條 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在建設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污染環境、噪聲擾民的或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運送混凝土途中撒漏的,由市環境保護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二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擅自使用袋裝水泥生產預拌混凝土的,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按《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建材 預拌混凝土△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婁底軍分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中央、省屬駐婁各單位。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11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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