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印發《成都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成都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成住建發〔2020〕150號
成都天府新區自然資源和規建局、成都高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各預拌混凝土企業,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預拌混凝土的管理,規范預拌混凝土企業市場行為,推動行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現將《成都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5月9日
成都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推進全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資質審批,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預拌砂漿管理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三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站點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遷建)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及《成都市經信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預拌混凝土產能布局和結構調整規劃意見(2019-2025年)〉的通知》(市經信局〔2019〕W-359)等方面的要求。既有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在兩年內應達到上述要求。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內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納入《成都市預拌混凝土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管理系統》進行信用監督管理。工商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內,實際又承接了本市行政區內建設工程項目混凝土供應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參照本市行政區內的預拌混凝土企業納入信用評價管理。
第五條 工商注冊地不在本市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預拌混凝土的,應當具備預拌混凝土企業專業承包資質,應達到四川省綠色環保攪拌站標準要求,符合各級質量、安全和環保相關規定,并在預拌混凝土供應項目所在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按照本市相關規定接受監督。
第二章 資質管理及站點建設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依法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方可在資質和工商注冊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進行審批。企業申請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應在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設備、實驗室的設置等方面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第八條 企業申請辦理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屬地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事中核查。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實行動態管理。本市已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目錄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監督機構要加強企業資質的動態核查,重點核查專項試驗室設備配置和專業技術人員從業等情況,確保企業生產技術能力、質量保障體系健全及產品質量合格。
企業因存在重大質量、安全、環境等問題,受到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查處的,以及信用評價為D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由市住建局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能承攬新的工程。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設置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應按規定向當地發改、國土、規劃、環保、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應當報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備案。生產站點(含臨時攪拌站)應按照《四川省綠色環保攪拌站建設、管理和評價標準》(DBJ51/T104-2018)和《成都市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達標考核細則》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含臨時攪拌站)建成后,由屬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標準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綠色建材監督服務站牽頭組織綠色生產達標驗收,合格后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綠色生產達標企業”標志,“綠色生產達標企業”標志實行“一站一證”管理。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含臨時攪拌站)驗收合格后方可生產。
第十一條 交通、水利、能源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20公里內有預拌混凝土攪拌站且能滿足預拌混凝土供應需要的,原則上不得設置預拌混凝土臨時攪拌站。確因特殊工藝、技術要求需要且20公里內預拌混凝土企業不能滿足需要的,經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可設置臨時攪拌站。其它建設工程項目按照《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得設置混凝土臨時、移動攪拌站。
第十二條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貫徹落實《成都市預拌混凝土產能布局和結構調整規劃意見(2019-2025年)》(〔2019〕W-359號)實施方案,會同國土、規劃、環保、經信等相關部門,對轄區內預拌混凝土進行產能布局和結構調整,確保在規定時間內預拌混凝土產能控制、站點布局、站點建設等全部符合要求。
第三章 生產與使用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以及《預拌混凝土》(GB/T14902)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生產。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合同等要求設計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并對其設計的配合比負責;應當通過系統試驗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應當定期驗證或者根據材料的變化及時修正。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對預拌混凝土相關性能進行出廠檢驗,對檢驗結果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運輸車、攪拌車、泵送車、攪拌機、儲存器、計量器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標準。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保證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和混凝土泵車等工程特種車輛性能良好。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運輸等全過程納入《成都市預拌混凝土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管理系統》監管,安裝廠區視頻、揚塵、噪音監測,安裝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GPS監管系統等智能系統,實現運輸過程在線監控。
第十八條 全市所有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有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納入《成都市預拌混凝土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且綠色生產達標的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的產品。
工商注冊地不在成都市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需在成都市內銷售預拌混凝土的,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未納入信用評價系統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使用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否則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施工、監理企業納入不良信用扣分。
第十九條 鼓勵建設、施工單位優先采購信用評價排名靠前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全市國有投(融)資項目對預拌混凝土單獨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資格審查條件,依據誠信排名,優先選擇排名靠前的企業建立預拌混凝土供應商庫,按照《成都市預拌混凝土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采購預拌混凝土。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預拌混凝土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及生產企業提供的預拌混凝土技術交底資料進行施工及養護,并對預拌混凝土的施工及養護質量負責。施工單位不得要求生產企業為其代做試塊和養護試塊。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及相關規定,對預拌混凝土進行進場驗收和見證取樣送檢。預拌混凝土的交貨檢驗應在生產企業、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共同見證下取樣,各方專職人員應對交貨檢驗情況進行記錄和簽證。監理、建設單位應對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及泵送、澆筑過程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驗收規范,對預拌混凝土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理。發現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不得簽署有關驗收文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工程項目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情況納入監管。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及運輸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混凝土的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應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對預拌混凝土施工、養護、檢測全過程進行監理。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質量可追溯機制,健全管理制度和質量、安全、綠色生產控制體系和各項制度,建立產品和原材料質量檢驗分類臺賬。配備專業質量管理人員和各類質量檢查、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建立質量和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并定期進行演練。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崗位操作人員教育培訓與考核,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在配合比設計及試驗時應按相關規范和標準要求進行,生產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試驗室提供的配合比,經試驗室負責人確認后方可進行生產,并做好生產記錄。
第二十七條 不同品種、強度等級的預拌混凝土每天生產第一次開盤,生產企業應進行開盤鑒定,保證預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滿足施工條件和各項設計性能指標。
第二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代使用單位制作、養護混凝土試塊,不得存放無強度等級、成型日期等標識的混凝土試件,標準養護的混凝土試塊編號應與出廠產品及試配編號相對應。
試驗室混凝土試塊強度檢測數據及視頻監控數據應實時在線上傳。
第二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進廠原材料進行取樣、存樣、檢驗和驗收,并對檢驗和驗收資料存檔備查,確保可追溯。原材料應按不同規格、批次、批量復驗,原材料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使用未經檢驗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三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供需合同約定和要求對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經檢驗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不得出廠銷售,如已使用,生產企業必須及時通知已使用項目予以處置。
第三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配料及質量檢測等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定期由法定機構檢定或校準。
第三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在運輸、等待卸料及澆筑過程中嚴禁加水,嚴禁將超過初凝時間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三十三條 裝載預拌混凝土的運輸車應懸掛工程名稱和運送混凝土的強度等級。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現場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見證取樣送檢及施工養護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生產和使用的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情況納入《成都市預拌混凝土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管理系統》管理,并及時在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網上公布檢查結果。
第五章 職責劃分
第三十六條 本市的預拌混凝土行業,實行屬地管理和層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
市綠色建材監督服務站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全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負責推進綠色生產管理,負責對全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專項試驗室能力考核和綠色生產達標考評驗收,負責對設置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審核和動態監管工作。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對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檢查,并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每月發布預拌混凝土綜合價格;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綜合誠信評價結果在建設工程招標中的有效應用。
第三十七條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負責混凝土生產、使用質量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攪拌站布局、產能規劃的實施,負責攪拌站設置初審、綠色生產達標初審和動態監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和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違反標準和規范交貨檢驗的;
(二)由他人代做、代養護混凝土試件的;
(三)未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混凝土施工及養護的;
(四)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五)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資質出租等違法行為;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資質、資格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管理對象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對本規定所涉及內容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