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節約資源 , 保護環境 , 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 , 保證工程質量 , 實現資源綜合有效利用 , 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的轉變 ,
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節能減排的基本方針 , 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 ( 國發 [2005]21 號 ) 、國務院《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 方案》 ( 國發 [2007]l7 號〕和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監總局、環??偩帧蛾P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 ( 商改發 [2007]205 號 ) 以及省政府出臺的《江蘇省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意見》 ( 蘇政發 [2007]63 號 ) 的精神 , 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運輸及使用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砂漿 , 是指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于各種建筑工程的砂漿拌和物 , 包拈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散裝水泥證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辦公室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工作。具體職責是 :
( 一 ) 結合本地實際 , 制定相應措施 ,加以落實;
( 二 ) 編制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并組織實施;
( 三 ) 對建設施工現場使用預拌砂漿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
( 四 ) 為發展預拌砂漿做好宣傳和協調服務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要加強對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是 :
( 一 ) 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 , 定期編制預拌砂漿的指導價格 :
( 二 ) 負責對預拌砂漿使用的招投標管理 , 對必須依法實行招投標的項目 , 要將使用預拌砂漿納入招投標范圍 :
( 三 ) 對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的單位作出相應處罰 ,
( 四 ) 制定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認定或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 另行發布 ), 并會同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散裝水泥辦公室進行審驗。
第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視同工程特種車輛, 核發有關通行證 , 允許在城市城區內全日制通行,并減征有關費用。
第七條 質量監督部門 , 對預拌砂漿生產過程的質量監控要加強 指導;環保部門要做好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前期環保評估和投產后環保監控工作。
第八條 按照商務部等六部委確定的"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名單(商改發 [2007]205 號 ), 蘇州市自2008 年7月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古城區 ( 金閶、平江、滄浪),高新區、虎丘區、工業園區、相城區、吳中區,凡建筑面積超過 20000 平方米 , 或造價在 2000 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 其中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當率先使用預拌砂漿 , 帶頭做好節能減排工作。隨著預拌砂漿的發展 , 適時擴大我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范圍 , 直至全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現場預拌砂漿。
有條件的市(縣)應同步推廣使用預拌砂漿。
有下列情況之一 , 確需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批準 :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 , 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 因道路的原因 , 預拌砂漿運輸車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 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九條 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和使用 , 應嚴格執行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 (DGJ32/Jl3-2005) 及國家其他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的規定,符合環境保護以及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管理、工序控制、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的質量。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企業的干拌散裝砂漿的發放能力應當達到 80% 以上。
第十二條 企業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應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 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對符合省、市有關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扶持申報要求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 , 可以向所在地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局申請專項資金補助。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向所在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 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必須在設計、編制概算、上報計劃和編制預算時,注明預拌砂漿的使用量和相關要求,未按要求編制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批準,建設或規劃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 屬于招標的工程項目 ,必須在招標文件上對于貝拌砂漿的使用予以明確,否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接受該工程招標文件的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 , 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公布的預拌砂漿預算定額納入工程預算,招標項目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編入招標文件;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要求設計應用頂拌砂漿;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預拌砂漿技術規程》操作,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和施工機具,并將預拌砂漿檢測報告、質量認證書等資料列入工程項目技術檔案。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督。對必須使用而不使用預拌砂漿的應當及時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為更好地引導推進預拌砂漿的發展 , 根據有關規定,對預拌砂漿專用設施設備的購置、維修和建設、科研項目以及應用試點示范項目,經專家認證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可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補貼。對在推進預拌砂漿發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七條 凡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工整頓、限期改正。同時,該工程不得參加工程評優活動(包括文明工地、魯班獎和揚子杯獎等): 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 , 應向所在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使用預拌砂漿的原始發票(核實后即退還), 預拌砂漿使用量低于工程實際使用的部分, 視為現場攪拌(不含經批準進行現場攪拌的部分 ), 在不退還預收散裝水泥專項資 金的同時,按省政府令規定繳納處罰金。
第十九條 對違反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 , 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蘇州市經濟貿劫委員會和蘇州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節能減排的基本方針 , 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 ( 國發 [2005]21 號 ) 、國務院《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 方案》 ( 國發 [2007]l7 號〕和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監總局、環??偩帧蛾P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 ( 商改發 [2007]205 號 ) 以及省政府出臺的《江蘇省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意見》 ( 蘇政發 [2007]63 號 ) 的精神 , 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運輸及使用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砂漿 , 是指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于各種建筑工程的砂漿拌和物 , 包拈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散裝水泥證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辦公室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工作。具體職責是 :
( 一 ) 結合本地實際 , 制定相應措施 ,加以落實;
( 二 ) 編制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并組織實施;
( 三 ) 對建設施工現場使用預拌砂漿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
( 四 ) 為發展預拌砂漿做好宣傳和協調服務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要加強對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是 :
( 一 ) 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 , 定期編制預拌砂漿的指導價格 :
( 二 ) 負責對預拌砂漿使用的招投標管理 , 對必須依法實行招投標的項目 , 要將使用預拌砂漿納入招投標范圍 :
( 三 ) 對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的單位作出相應處罰 ,
( 四 ) 制定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認定或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 另行發布 ), 并會同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散裝水泥辦公室進行審驗。
第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視同工程特種車輛, 核發有關通行證 , 允許在城市城區內全日制通行,并減征有關費用。
第七條 質量監督部門 , 對預拌砂漿生產過程的質量監控要加強 指導;環保部門要做好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前期環保評估和投產后環保監控工作。
第八條 按照商務部等六部委確定的"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名單(商改發 [2007]205 號 ), 蘇州市自2008 年7月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古城區 ( 金閶、平江、滄浪),高新區、虎丘區、工業園區、相城區、吳中區,凡建筑面積超過 20000 平方米 , 或造價在 2000 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 其中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當率先使用預拌砂漿 , 帶頭做好節能減排工作。隨著預拌砂漿的發展 , 適時擴大我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范圍 , 直至全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現場預拌砂漿。
有條件的市(縣)應同步推廣使用預拌砂漿。
有下列情況之一 , 確需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批準 :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 , 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 因道路的原因 , 預拌砂漿運輸車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 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九條 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和使用 , 應嚴格執行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 (DGJ32/Jl3-2005) 及國家其他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的規定,符合環境保護以及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管理、工序控制、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的質量。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企業的干拌散裝砂漿的發放能力應當達到 80% 以上。
第十二條 企業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應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 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對符合省、市有關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扶持申報要求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 , 可以向所在地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局申請專項資金補助。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向所在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 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必須在設計、編制概算、上報計劃和編制預算時,注明預拌砂漿的使用量和相關要求,未按要求編制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批準,建設或規劃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 屬于招標的工程項目 ,必須在招標文件上對于貝拌砂漿的使用予以明確,否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接受該工程招標文件的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 , 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公布的預拌砂漿預算定額納入工程預算,招標項目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編入招標文件;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要求設計應用頂拌砂漿;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預拌砂漿技術規程》操作,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和施工機具,并將預拌砂漿檢測報告、質量認證書等資料列入工程項目技術檔案。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督。對必須使用而不使用預拌砂漿的應當及時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為更好地引導推進預拌砂漿的發展 , 根據有關規定,對預拌砂漿專用設施設備的購置、維修和建設、科研項目以及應用試點示范項目,經專家認證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可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補貼。對在推進預拌砂漿發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七條 凡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工整頓、限期改正。同時,該工程不得參加工程評優活動(包括文明工地、魯班獎和揚子杯獎等): 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 , 應向所在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使用預拌砂漿的原始發票(核實后即退還), 預拌砂漿使用量低于工程實際使用的部分, 視為現場攪拌(不含經批準進行現場攪拌的部分 ), 在不退還預收散裝水泥專項資 金的同時,按省政府令規定繳納處罰金。
第十九條 對違反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 , 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蘇州市經濟貿劫委員會和蘇州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