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從今起正式實施。江西省各設區市城區內建設項目都不得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否則可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進行處罰。
該條例要求,設區市城區內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縣(市)城區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內工程建設項目應使用散裝水泥。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違反規定者,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按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則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和工程建設項目,只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需使用特種類型水泥的;施工現場50公里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或者30公里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運輸工具無法到達作業現場的;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30噸的;工程建設項目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該條例要求,設區市城區內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縣(市)城區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內工程建設項目應使用散裝水泥。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違反規定者,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按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則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和工程建設項目,只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需使用特種類型水泥的;施工現場50公里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或者30公里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運輸工具無法到達作業現場的;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30噸的;工程建設項目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