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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4-03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河南省住建廳
核心提示:為加強我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河南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和使用活動,實施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通過運輸設備送至使用地點、交貨時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企業(以下簡稱混凝土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混凝土企業專項試驗室(以下簡稱試驗室)是指混凝土企業為滿足質量管理和生產控制的要求,按照《河南省預拌混凝土企業專項試驗室基本條件》(豫建〔2018〕12號)設立的機構。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具體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委托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生產、運輸管理


第七條 混凝土企業應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等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嚴格控制生產質量。


第八條  混凝土企業應嚴格執行原材料進場驗收制度,建立原材料進場檢驗臺帳。所有原材料使用前,混凝土企業必須根據相關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原材料儲存和使用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合理設計原材料儲存位置和倉位。原材料須按照品種、規格分別存放,且材料品種規格應在明顯位置標明。混凝土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變質和混料,并建立定期抽查、檢查及記錄制度。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必須符合《混凝土攪拌機》(GB/T9142)和《建筑施工機械與設備混凝土攪拌站(樓)》(GB/T10171)的規定。操作系統應能自動采集每盤混凝土各種原材料實際用量數據,并長期保存。


第十一條 首次使用的預拌混凝土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鑒定。開盤鑒定由混凝土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生產、檢驗、質量管理等部門人員共同參加,必要時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技術人員可參加開盤鑒定,并做好相關記錄。開盤鑒定合格后方可生產。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運輸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運輸車在裝料前應將筒內積水排盡;


(二)運輸車在運送時應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不應產生分層離析現象,并能保證施工所必須的和易性;


(三)運輸車在冬季應有保溫措施;


(四)運輸、等待和卸料過程中嚴禁在預拌混凝土中加水;


(五)混凝土拌合物從攪拌機卸出至施工現場接收的時間間隔不宜大于90分鐘。如需延長運送時間,應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通過試驗驗證;


(六)超過運送時間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三章  檢驗與驗收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


(一)出廠檢驗由混凝土企業負責。混凝土企業應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的規定,按批次對出廠的混凝土質量進行檢驗,并及時出具《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見附件)。


(二)交貨檢驗應在施工現場混凝土運輸車卸料點進行。進場的每一車預拌混凝土交接檢驗均應由施工單位指定管理人員和混凝土企業指定人員共同參與,監理單位應指定旁站人員抽查交接驗收過程,并將抽查情況記入旁站記錄。


交貨檢驗主要包括:


1.查驗預拌混凝土的類別、強度等級、數量和配合比;


2.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計算運輸時間;


3.檢驗預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并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按相關標準規范關于取樣的要求,指定專業人員按照標準要求進行取樣、制作、標識、標準養護和管理,用于檢驗預拌混凝土的強度、耐久性及長期性能。對涉及結構安全特別是用于承重結構的預拌混凝土,應嚴格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第十五條  混凝土企業應結合供貨實際,及時向需方提交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原材料復試報告、混凝土配合比報告等質量證明材料。


第四章  質量控制


第十六條  混凝土企業應設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根據產品質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產過程、半成品、成品的關鍵控制點和內控技術指標,并檢查落實;


(二)管理企業各種計量器具和裝置;


(三)監督檢查試驗室生產配合比的驗證、確定和使用情況;


(四)對有特殊要求的預拌混凝土產品的設計和開發進行全過程管控;


(五)規范保存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生產過程調整記錄、混凝土配合比設定記錄、生產前對計量設備的檢查資料、混凝土計量偏差檢查記錄和生產過程計量等記錄資料;


(六)負責質量事故分析,并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混凝土企業如對所供應的預拌混凝土澆筑和養護有特殊要求,應對施工單位作出書面技術交底,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將交底文件存檔,并按照交底要求組織施工、實施監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預拌混凝土的特點,按照有關規范確定澆筑及養護方案并嚴格實施,同時要確保模板和支撐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并對施工質量負責。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卸料點后,施工單位嚴禁加水,嚴禁將已經初凝的預拌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結合實際,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制定預拌混凝土監理方案,認真履行監理職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不斷創新監管方式和方法,在加大巡查力度,增加抽查頻次的同時,通過完善技術手段,建立監管信息平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和使用的全過程動態監管。主要監管以下內容:


(一)建設單位


1.是否存在指定施工單位使用無資質或處于停業整頓期內的混凝土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的行為;


2.是否存在指定或暗示混凝土企業使用不合格材料、出具虛假質保書、篡改或偽造質保書的行為。


(二)施工單位


1.是否存在未與混凝土企業簽訂采購合同的行為;


2.是否存在采購合同中未載明預拌混凝土技術和質量內容或采購合同中載明的技術和質量內容違反相關規范、規程、標準的行為;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對進場的預拌混凝土進行交貨驗收、見證取樣、標準養護、見證送檢的行為;


4.是否存在澆筑、振搗、養護違反有關規范、規程、標準的行為;


5.是否存在對進場的預拌混凝土加水、二次運轉、二次攪拌,將已經初凝的預拌混凝土用于工程的行為;


6.是否存在使用無資質或處于停業整頓期內的混凝土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的行為。


(三)監理單位


1.是否存在未對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及泵送、澆筑過程實施監理的行為;


2.是否存在對交貨檢驗流于形式,讓不符合標準和合同要求的預拌混凝土用于工程的行為;


3.是否存在發現重大質量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事故,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行為;


4.是否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實施監理或因監理失職造成預拌混凝土質量事故的行為。


(四)混凝土企業


1.是否存在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的行為;


2.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禁用原材料的行為;


3.是否存在未按照規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對原材料進行試驗的行為;


4.是否存在配合比設計不嚴謹或不按照設計配合比進行生產,偷工減料的行為;


5.是否存在未按規定對計量設備、試驗儀器進行檢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進行試驗的行為;


6.是否存在出具虛假試驗報告、生產過程隨意調整配合比、對檢驗樣品弄虛作假、替代施工單位制作試件的行為;


7.是否存在質量控制過程記錄不齊全,技術資料未按規定歸檔的行為;


8.是否存在未簽訂銷售合同向使用單位供應產品的行為;


9.是否存在質量管理部門或人員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職的問題;


10.是否存在試驗室人員、設施、儀器設備等不能滿足《河南省預拌混凝土企業專項試驗室基本條件》要求,不能滿足混凝土企業質量管理需要的問題;


11.是否存在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無法保障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質量及試驗室試驗能力的問題;


12.是否存在質量管理體系無法有效運行,流程運轉不完整、簽字手續不齊全、技術資料混亂、有關數據無法追溯等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混凝土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調取其相關文件和資料;


(二)組織試驗能力驗證;


(三)對預拌混凝土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以下內容可跟蹤見證抽檢:


1.預拌混凝土出廠、交貨時的坍落度;


2.預拌混凝土出廠、交貨時留置試件的制作及強度檢驗;


3.生產預拌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的質量情況。


(五)對試驗室人員的上崗資格和能力進行抽查;


(六)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等資質管理規定對有關企業資質進行處理。因預拌混凝土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予以處罰。省廳將建立曝光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質保體系不健全和質量行為不規范的混凝土企業名單。


第二十三條  對混凝土企業生產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接到投訴或舉報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有關程序和規定進行調查取證,并根據查實的情況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暫行規定》(豫建建〔2013〕22號)同時廢止,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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