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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7-05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轉自國家稅務局  作者:國家稅務局
核心提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59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詢問,納稅人用碎石、天然砂、礦粉、瀝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溫攪拌成瀝青混凝土,對此是否應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經研究,現將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規定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對于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應統一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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