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3日,鎮江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鎮江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執行。該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同于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該辦法要求市、轄市人民政府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散裝水泥供應量、使用量和散裝率列入年度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明確市經貿委是全市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發展散裝水泥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各級發展改革、經貿、財政、建設、交通、水利、公安、國稅、質量監督、統計、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有關工作。
規定市區、轄市城區、開發區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設項目和水泥制品企業,必須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對違反本管理行為,由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對于散裝水泥使用率不符合規定的,由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散裝辦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要求各級散裝辦協助本級財政、物價、審計、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統計、環保、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做好發展散裝水泥的行政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