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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1-1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棗莊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棗政發〔2005〕74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
    現將《棗莊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棗莊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降低噪音和粉塵污染,凈化城市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混凝土(預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劑等實施集中攪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含自產自用)。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商品混凝土的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商品混凝土的法規、政策。

    (二)制定我市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對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

    (三)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市發改、經貿、工商、物價、交通、環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六條  凡在我市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建筑管理部門審批,核發相應的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

    第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或超營業范圍經營。

    第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用于生產商品混凝土的水泥,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或減免按《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應與使用

    第九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工建設的下列工程項目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建筑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程及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二)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

    第十條  市中區、薛城區、棗莊高新區、新城區和滕州市駐地工程建設中,自2006年6月1日起,其他區自2007年1月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項目招標手續時,符合使用商品混凝土條件的招標工程,招標文件應明確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自產自用除外)。合同應注明供應數量、設計標號、起訖日期和其他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及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四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可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致使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第十五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分項工程擅自攪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予主體工程驗收。

    第十六條  商品混凝土的造價管理工作,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負責。

    第十七條  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項目,其混凝土的結算價格,可按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發布的信息指導價格調整。

    第十八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九條  商品混凝土運輸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門的運輸許可。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加強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內。

    第二十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使用的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公安、交通部門按專用車輛予以管理。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商品混凝土,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符合使用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和其他特殊要求,并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試驗報告單。

    第二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必須以施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具體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質量而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停產、停止施工、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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