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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12-08  來源:寶雞市人民政府令  作者:寶雞市人民政府令
核心提示:寶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混凝土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建筑業技術水平,改善城市環境,根據《陜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陜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使用和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出售,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規劃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經貿(散裝水泥辦公室)、公安、環保、城管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市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規劃區內高層建筑和市區經二路、中山路、姜譚路、清姜路、大慶路等主要干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使用水泥總量達到500噸以上的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 

    市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可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調整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區域和建設工程項目范圍。 

    第六條 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在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時,應當出具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書面承諾;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出具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的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企業應向市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屬特種類型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商品混凝土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能力不足,無法滿足建設工程項目需要的; 

    (四)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符合有關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規定。 

    第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九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時,建設、施工單位按商品混凝土的價格編制標底,投標報價。 

    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遵守有關價格政策,按現時省、市規定的預算定額和各項收費標準計算銷售價格進行交易。嚴禁暴利、非法壓價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不得向不具有商品混凝土生產資質的企業購買商品混凝土。 

    第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按國家標準建立健全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試驗室,自覺接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管理。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申報資質依照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 

    第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運輸車輛,公安交通部門應視同特種車輛予以管理。 

    對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在運送混凝土途中發生的一般交通違章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事后處理。 

    第十六條 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法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產資質,超越資質或出賣、轉借、偽造、涂改資質證書的,依據《陜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由市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改正;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及其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拒絕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資格進行監督的,依據《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處以警告、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向不具有商品混凝土生產資質的企業購買商品混凝土的,依據《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由市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購買使用;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視其情節處以整體或相應部分項目工程造價的1%至5%的罰款,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的規定,不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的,依據《陜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辦公室)給予通報,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建議其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給予建設項目主管領導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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