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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新政令出臺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11-17  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作者:湖北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新政令出臺
    湖北省人民政府最近發布了第237號政府令,就原第173號政府令《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并重新發布施行。這也是該省自1997年以來第三次發布散裝水泥政府令。

    此次發布的《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主要在專項資金的征收額度、征收辦法和市級散裝辦的上交比例等方面進行了較大修改,修改后的主要內容有: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貫徹落實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2002年23號、國家經貿委文件的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二、水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袋裝水泥的,按袋裝水泥的銷售量每噸征收1元。

    三、國家和省批準的在省建設工程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征收,或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他單位代征。市、縣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專項資金由所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征收。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工程建設概算預計水泥用量每噸3元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袋裝水泥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地方財政部門和原預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機構核實無誤后,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

    四、使用省內的袋裝水泥在生產企業沒有征收專項資金的,由使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按每噸1元補充征收;使用省外進入的袋裝水泥未繳納專項資金的,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按湖北省標準補充征收,也可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他單位代征。

    五、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每年收取的專項資金的5%上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統籌安排使用。

    新的散裝水泥政府令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散裝辦已經將新政府令發到各市散裝辦及大中水泥企業,并對宣傳貫徹工作作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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