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設委員會文件
穗建筑[2000]144號
各有關單位:
近期我市部分建設工程項目沒有嚴格執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圍的通告》(穗府[1998]78號)。為了維護建筑業管理的正常秩序,加強城市建設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確保市區建設項目使用商品混凝土,嚴格禁止建筑工地使用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因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和部分零星程需要,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程,須經廣州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實地踏勘后提出書面意見并報市建委批準,方可進行現場攪拌。
二、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市政府的通告,凡未經批準而使用現場攪拌混凝土,將根據有關法規分別對建設單位、監理公司和施工企業作出嚴肅處理。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要嚴格履行監督、管理、執法職責依法加強管理。
附:《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圍的通告》(穗府[1998]78號)
二OOO年四月二十八日
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圍的通告
穩府[1998]78號
為節約能源和原材料,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減少噪音和粉塵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據《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12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決定進一步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下列地區內的建設工程,包括已開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體結構的項目,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1)東山區、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芳村區、天河區所轄范圍。
(2)白云區自黃石路以南范圍。
(3)黃埔區自石化路以西范圍。
二、在第一條規定范圍以外,使用水泥總量達5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停止使用袋裝水泥。
三、因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須經市建委批準,方可進行現場攪拌。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監察部門依法處罰。
五、縣級市以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保稅區。 東沙開發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可參照本通告執行。
六、本通告自1998年 1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本市頒布的有關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規定,如與本通告有抵觸的,以本通告為準。
廣州市人民政府
穗建筑[2000]144號
各有關單位:
近期我市部分建設工程項目沒有嚴格執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圍的通告》(穗府[1998]78號)。為了維護建筑業管理的正常秩序,加強城市建設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確保市區建設項目使用商品混凝土,嚴格禁止建筑工地使用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因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和部分零星程需要,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程,須經廣州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實地踏勘后提出書面意見并報市建委批準,方可進行現場攪拌。
二、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市政府的通告,凡未經批準而使用現場攪拌混凝土,將根據有關法規分別對建設單位、監理公司和施工企業作出嚴肅處理。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要嚴格履行監督、管理、執法職責依法加強管理。
附:《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圍的通告》(穗府[1998]78號)
二OOO年四月二十八日
關于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圍的通告
穩府[1998]78號
為節約能源和原材料,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減少噪音和粉塵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據《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12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決定進一步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下列地區內的建設工程,包括已開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體結構的項目,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1)東山區、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芳村區、天河區所轄范圍。
(2)白云區自黃石路以南范圍。
(3)黃埔區自石化路以西范圍。
二、在第一條規定范圍以外,使用水泥總量達5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停止使用袋裝水泥。
三、因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須經市建委批準,方可進行現場攪拌。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監察部門依法處罰。
五、縣級市以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保稅區。 東沙開發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可參照本通告執行。
六、本通告自1998年 1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本市頒布的有關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規定,如與本通告有抵觸的,以本通告為準。
廣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