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工程的工效,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根據建設部《關于加快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若干意見》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千島湖鎮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淳安縣建設局是本縣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發展計劃局、經貿局、交通局、環保局、公安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管理,其共同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發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商品混凝土在本縣的推廣和應用;
(二)編制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傳教育、職工培訓、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條 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采取聯席會議的形式就有關問題進行協調。聯席會議由縣建設局牽頭,縣發展計劃局、經貿局、交通局、環保局、公安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派員組成,縣建設局具體負責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應與使用
第五條 凡千島湖鎮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橋梁工程,澆筑混凝土總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應從2004年起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建設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致使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七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均應考慮使用商品混凝土。屬應當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
第八條 商品混凝土的價格,應執行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生產企業可根據設計要求、市場材料價格變動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浮動。
第九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與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簽訂供需合同,注明供應數量、設計標號、起訖日期和其他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十條 對于緊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服從縣建設局統一調度。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二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加強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使用的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公安、交通部門應視同特種車輛予以管理。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六條 凡需在本縣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必須先向縣建設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以及生產工程流程圖;
(五)其他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縣建設局接到設置申請書后,應對各種文件進行審核,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對企業生產場地布點進行現場勘察。對符合擴建、改建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屬新建企業的,還應經縣發展計劃局批準;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建立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經縣建設局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其它基本建設手續。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批準的規模建設,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經杭州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時向縣建設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采用散裝水泥用于生產商品混凝土,確保散裝水泥的使用率達到90%以上,并按月向縣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呈送報表。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商品混凝土,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符合使用單位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技術要求,并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試驗報告單。
第二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必須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具體評定依據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質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工程的工效,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根據建設部《關于加快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若干意見》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千島湖鎮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淳安縣建設局是本縣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發展計劃局、經貿局、交通局、環保局、公安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管理,其共同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發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商品混凝土在本縣的推廣和應用;
(二)編制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傳教育、職工培訓、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條 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采取聯席會議的形式就有關問題進行協調。聯席會議由縣建設局牽頭,縣發展計劃局、經貿局、交通局、環保局、公安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派員組成,縣建設局具體負責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應與使用
第五條 凡千島湖鎮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橋梁工程,澆筑混凝土總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應從2004年起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建設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致使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七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均應考慮使用商品混凝土。屬應當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
第八條 商品混凝土的價格,應執行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生產企業可根據設計要求、市場材料價格變動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浮動。
第九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與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簽訂供需合同,注明供應數量、設計標號、起訖日期和其他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十條 對于緊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服從縣建設局統一調度。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二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加強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使用的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公安、交通部門應視同特種車輛予以管理。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六條 凡需在本縣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必須先向縣建設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以及生產工程流程圖;
(五)其他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縣建設局接到設置申請書后,應對各種文件進行審核,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對企業生產場地布點進行現場勘察。對符合擴建、改建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屬新建企業的,還應經縣發展計劃局批準;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建立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經縣建設局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其它基本建設手續。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批準的規模建設,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經杭州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時向縣建設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采用散裝水泥用于生產商品混凝土,確保散裝水泥的使用率達到90%以上,并按月向縣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呈送報表。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商品混凝土,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符合使用單位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技術要求,并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試驗報告單。
第二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必須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具體評定依據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質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