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混凝土網
當前位置: 首頁 » 法規 » 政策法規 » 正文

建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試行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11-04  來源:建德市人民政府  作者:建德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建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工程的工效,減少躁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加快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范圍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建設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發展計劃局、市經貿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管理,共同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發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廣和應用;

    (二)制定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及應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條  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采取聯席會議的形式就有關問題進行協調。聯席會議由市建設局牽頭,發展計劃(物價)局、經貿局、交通局、公安局、環保局派員組成,市建設局具體負責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應和使用

    第五條  凡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橋梁工程,澆筑混凝土總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鼓勵各類工業園區、其它城鎮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建設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在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七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施工組織設計時,均應考慮使用商品混凝土。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招標時,還須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

    第八條  商品混凝土的價格,應按照本市現行的材料價格和預算定額及商品組價等有關規定,由市建設局定期編制基準價,并接受造價管理機構、市物價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

    第十條  對于緊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服從市建設局的調度。

    第十一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的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和城區河道。沖洗污水地由市建設局統一規劃,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建設。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與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經杭州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并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商品混凝土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程,符合使用單位提出的其它特殊技術要求,并提供與產品性能相符的試驗報告單。

    第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用于生產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必須使用散裝水泥,確保散裝水泥的使用率達到90%以上,并按月向市散裝辦呈送報表。

    第十六條  商品混凝土必須按國家標準進行質量評定。商品混凝土試塊由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與施工單位共同現場制作后送檢,由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試驗機構出具報告單,并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性能的評定依據。

    第十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必須接受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質量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實際自行攪拌混凝土使用量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80元的標準處罰,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第十九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設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建議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并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生產、銷售混凝土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供應的商品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本試行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 法規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違規舉報 ]  [ 關閉窗口 ]

 

 
推薦企業

?2006-2016 混凝土網版權所有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國康路100號國際設計中心12樓 服務熱線:021-65983162

備案號: 滬ICP備09002744號-2 技術支持:上海砼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滬公網安備 31011002000482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华蓥市| 姜堰市| 平顶山市| 尤溪县| 色达县| 临洮县| 天长市| 罗田县| 内江市| 丽江市| 喀什市| 山东| 河北省| 稷山县| 望都县| 新绛县| 兴安盟| 白山市| 敖汉旗| 收藏| 理塘县| 清流县| 教育| 成都市| 内乡县| 江阴市| 达拉特旗| 邵阳市| 浦城县| 武强县| 榆中县| 广水市| 辽阳县| 柞水县| 鸡西市| 榕江县| 四子王旗| 通海县| 天台县| 阿尔山市| 修文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