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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補充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10-19  來源:廈門市人民政府  作者:廈門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廈門市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補充規定
    一、為促進我市建筑施工和城市建設現代化進程,達到國家對我市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試點工作的要求,根據《廈府(1990)綜109號》文件的執行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二、廈門市轄區的水泥生產和商品混凝土企業以及島內的建筑工程都必須按本規定執行;島外的建筑工程具備條件者,也應按本規定執行。  

    三、凡在市區的湖濱東路、湖濱北路、湖濱中路、湖濱西路、湖濱南路、禾祥路、角濱路、故宮路、斗西路、豆仔尾路、美湖路、后埭溪路、后濱路、后江埭路、金榜路、廈禾路、鷺江道、開禾路、開元路、思明南北路、大同路、鎮邦路、升平路、幸福路、公園東路、公園西路、公園北路、公園南路、將軍祠路、中山路、新華路、虎園路、文園路、同安路、鎮海路、同文路、民族路、大學路、壽山路、峰巢山路、演武路等道路兩旁的建筑工程(包括私人建房、部隊營建、三資企業建設項目),都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嚴禁現場攪拌。在以上區域外的建筑工程,凡需連續澆筑24小時以上或一次澆灌混凝土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  

    四、施工企業自備集中攪拌站(經市建委認可)供應預拌混凝土者視同使用商品混凝土。  

    五、凡規定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都必須按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制定的商品混凝土價格編制工程預算,參加工程投標,否則,招標無效。  

    六、對不按規定擅自現場攪拌者,由市城市建設監察大隊責令其停止攪拌,并按實際澆筑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罰款150元作為商品混凝土發展資金(該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七、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供應合同,及時、按質按量保證供應。凡供應單位不能按合同保證供應者或需方不履行合同者,應賠償對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八、集中攪拌站必須使用散裝水泥。每年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下達使用水泥散裝率,并要求1994年使用水泥散裝率達到95%以上,未完成散裝水泥使用量部分,每噸由市散辦向其另加征20元的“扶散基金”。逾期不繳,由銀行代扣。并向欠繳單位收取欠繳額3%的手續費。  

    九、本市水泥生產企業都必須逐步提高散裝率。對不能完成年散裝水泥供應計劃,少供部分每噸征收5元的“扶散基金”。并要求1994年前散裝水泥生產供應能力達到70%以上。主管部門應把水泥生產企業的散裝水泥生產供應計劃情況列入企業升級、年終考核、評比的內容。  

    十、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可以保護環境,減少交通壓力,城市交通部門應予以支持,對于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專用運輸車輛在市區道路通行應予以照顧,實行全日通行,并由“交警支隊”給予核發通行證。  

    十一、本規定從1992年元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文件相抵觸的規定,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十二、本規定解釋權歸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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