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掖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6月26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張掖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施工行為,保證工程質量,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甘肅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甘肅省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商品混凝土生產、供應、運輸、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混凝土,是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散裝水泥在固定攪拌站集中攪拌,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發改、公安、交通、環保、物價、工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權限,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商品混凝土生產、供應、運輸、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對商品混凝土的生產和推廣應用給予扶持。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重要的市政公用設施、公路、橋梁、堤壩、人防工程;
(三)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三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單位工程混凝土總量超過500立方米的工程或一次性澆筑總量超過10立方米混凝土的分項工程。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批準,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工程項目性質要求特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或無法滿足的;
(三)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持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的《商品混凝土定購合同》或《施工現場混凝土攪拌申請書》到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領取《商品混凝土使用備案表》。
凡沒有取得《商品混凝土使用備案表》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簽發《建設工程開工(施工)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不得簽發《開工報告》。
第八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預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招(投)標文件及預算(標底、標函)時,均需注明商品混凝土。
第九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和其他相關條件的,不得出售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當做到不擾民,減少污染和使用方便。商品混凝土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評價審批,且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健全企業管理體系,做好原材料檢驗、產品檢查記錄、試驗報告、交接檢驗、資料建檔等工作,保證其產品、服務質量,盡早爭取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須在每年一月份向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本年度混凝土質量監督手續,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
(二)企業上年度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報表及本年度生產計劃;
(三)上年度生產質量控制資料;
(四)存在問題的整改措施;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 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過程、原材料檢驗和新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并按有關規定作出監督檢查結論,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將按規定記入企業不良質量行為檔案,同時進行相應的處罰。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及時整改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的問題。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用戶提出的質量、服務等問題應加強管理、及時解決。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除受條件限制外,均須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用戶應按合同規定提供混凝土強度等級,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加工運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書面服務合同,供需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違約方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技術責任。
第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用戶應配備合理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相關設備、機具及工程技術人員,確保商品混凝土的推廣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人為設置障礙,阻撓商品混凝土的推廣使用。
第十六條 商品混凝土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每年定期向市物價部門申報其銷售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根據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經營情況組織成本監審,并進行價格認證,確定出指導性銷售價格。
第十七條 建設、公安、環保、城市管理等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加強對施工單位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做到文明執法、嚴格執法。
第十八條 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含泵車)需在城區通行的,應當憑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通行證,按規定的期限和路線行駛;除為必須連續澆注的大體積混凝土工程運送商品混凝土的車輛外,應當避開上、下班車輛通行高峰期;停放車輛不得影響交通。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按施工項目和工期及時核發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通行證,通行證應當載明通行路線和通行期限。
第十九條 商品混凝土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不得影響交通、堵塞道路和隨意停放車輛。
對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在運送途中發生違章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通警察應當迅速做出處理后予以放行;對當場不能做出處理的,應當在記錄違章情況并告知接受處理的時間和地點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出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環保、公安、工商等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建設、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和《張掖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實行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