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嚴格規范建設施工行為,確保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商務部等四部委《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國家商務部等七部委《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甘肅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甘肅省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商品混凝土生產、供應、運輸、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混凝土,是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散裝水泥在固定攪拌站集中攪拌,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和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特許經營項目管理。
市發改、規劃、公安、交通、環保、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權限,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商品混凝土生產、供應、運輸、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對商品混凝土的生產和推廣應用給予扶持。
第五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進行攪拌混凝土:
(一)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重要的市政公用設施、公路、橋梁、堤壩、人防工程;
(三)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三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單位工程混凝土總量超過500立方米的工程或一次性澆筑總量超過10立方米混凝土的分項工程。
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屬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無法滿足建設工程使用需要的;
(四)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或有特殊原因的。
第七條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持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的《商品混凝土訂購合同》或《施工現場混凝土攪拌申請書》到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領取《商品混凝土使用備案表》。
凡沒有取得《商品混凝土使用備案表》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簽發《建設工程開工(施工)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不得簽發《開工報告》。
第八條按規定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預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招(投)標文件及預算(標底、標函)時,應當把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作為必要條件因素予以注明。
第九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施工單位不得向無資質證書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未辦理資質備案的外地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當做到不擾民,減少污染和使用方便。商品混凝土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評價審批,且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第十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生產商品混凝土,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質量。要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做好原材料檢驗、產品檢查記錄、實驗報告、交接驗收、資料建檔等工作,保證其產品、服務質量,盡早爭取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一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須在每年一月份向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本年度混凝土質量監督手續,并提供下列手續:
(一)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
(二)企業上年度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報表及本年度生產計劃;
(三)上年度生產質量控制資料;
(四)存在問題的整改措施;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過程、原材料檢驗和新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出監督檢查結論,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將按規定記入企業不良質量行為檔案,同時進行相應的處罰。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及時整改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
第十三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用戶提出的質量、服務等問題,應加強管理,及時解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除受散裝運輸條件限制外,均須使用散裝水泥。
對于緊急工程和搶險救災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服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
第十四條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建筑面積、建設單位、工程地點、混凝土強度等級、設計質量、供應數量、起止日期和技術參數、估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供需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違約方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要按時保質保量運送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使用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商品混凝土用戶應配備合理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相關設備、機具及工程技術人員,確保商品混凝土的推廣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人為設置障礙,阻撓商品混凝土的推廣使用。
第十六條商品混凝土銷售價格,按照國家、省現行有關定額標準執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每年定期向物價部門申報其銷售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根據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經營情況組織成本監審,并進行價格認證,確定出政府指導性銷售價格。
第十七條建設、公安、環保、城市管理等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加強對施工單位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做到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嚴格執法。
第十八條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含泵車)需在城區通行的,應當憑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通行證,按規定的期限和路線行駛;除為必須連續澆注的大體積混凝土工程運送商品混凝土的車輛外,應當避開上、下班車輛通行高峰期;停放車輛不得影響交通。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按施工項目和工期及時核發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通行證,通行證應當載明通行路線和通行期限。
第十九條商品混凝土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不得影響交通、堵塞道路和隨意停放車輛。
對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在運送途中發生違章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通警察應當迅速做出處理后予以放行;對當場不能做出處理的,應當在記錄違章情況并告知接受處理的時間和地點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商品混凝土在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違反有關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規定的,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設、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和《武威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商品混凝土生產、供應、運輸、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混凝土,是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散裝水泥在固定攪拌站集中攪拌,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和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特許經營項目管理。
市發改、規劃、公安、交通、環保、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權限,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商品混凝土生產、供應、運輸、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對商品混凝土的生產和推廣應用給予扶持。
第五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進行攪拌混凝土:
(一)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重要的市政公用設施、公路、橋梁、堤壩、人防工程;
(三)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三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單位工程混凝土總量超過500立方米的工程或一次性澆筑總量超過10立方米混凝土的分項工程。
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屬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無法滿足建設工程使用需要的;
(四)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或有特殊原因的。
第七條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持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的《商品混凝土訂購合同》或《施工現場混凝土攪拌申請書》到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領取《商品混凝土使用備案表》。
凡沒有取得《商品混凝土使用備案表》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簽發《建設工程開工(施工)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不得簽發《開工報告》。
第八條按規定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預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招(投)標文件及預算(標底、標函)時,應當把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作為必要條件因素予以注明。
第九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施工單位不得向無資質證書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未辦理資質備案的外地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當做到不擾民,減少污染和使用方便。商品混凝土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評價審批,且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第十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生產商品混凝土,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質量。要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做好原材料檢驗、產品檢查記錄、實驗報告、交接驗收、資料建檔等工作,保證其產品、服務質量,盡早爭取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一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須在每年一月份向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本年度混凝土質量監督手續,并提供下列手續:
(一)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
(二)企業上年度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報表及本年度生產計劃;
(三)上年度生產質量控制資料;
(四)存在問題的整改措施;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過程、原材料檢驗和新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出監督檢查結論,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將按規定記入企業不良質量行為檔案,同時進行相應的處罰。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及時整改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
第十三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用戶提出的質量、服務等問題,應加強管理,及時解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除受散裝運輸條件限制外,均須使用散裝水泥。
對于緊急工程和搶險救災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服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
第十四條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建筑面積、建設單位、工程地點、混凝土強度等級、設計質量、供應數量、起止日期和技術參數、估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供需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違約方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要按時保質保量運送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使用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商品混凝土用戶應配備合理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相關設備、機具及工程技術人員,確保商品混凝土的推廣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人為設置障礙,阻撓商品混凝土的推廣使用。
第十六條商品混凝土銷售價格,按照國家、省現行有關定額標準執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每年定期向物價部門申報其銷售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根據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經營情況組織成本監審,并進行價格認證,確定出政府指導性銷售價格。
第十七條建設、公安、環保、城市管理等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加強對施工單位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做到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嚴格執法。
第十八條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含泵車)需在城區通行的,應當憑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通行證,按規定的期限和路線行駛;除為必須連續澆注的大體積混凝土工程運送商品混凝土的車輛外,應當避開上、下班車輛通行高峰期;停放車輛不得影響交通。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按施工項目和工期及時核發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通行證,通行證應當載明通行路線和通行期限。
第十九條商品混凝土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不得影響交通、堵塞道路和隨意停放車輛。
對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在運送途中發生違章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通警察應當迅速做出處理后予以放行;對當場不能做出處理的,應當在記錄違章情況并告知接受處理的時間和地點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商品混凝土在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違反有關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規定的,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設、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和《武威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