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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城市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9-08-2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散裝水泥推廣發展協會
核心提示: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城市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進一步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和施工方式轉變,提高城市文明衛生程度,根據商務部等六部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干混砂漿或濕拌砂漿。干混砂漿是指經干燥篩分處理的集料與水泥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混合而成,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體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稱為干拌砂漿。濕拌砂漿是指水泥、細集料、外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采用攪拌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放入專用容器儲存,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完畢的濕拌拌合物。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預拌砂漿管理和推廣應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裝辦)負責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組織管理和推廣應用工作。 

  第五條 建立建設、發展改革、經貿、公安、規劃、交通、環保、質監、城管、工商、物價等部門工作聯動機制,在預拌砂漿推廣應用中各司其職,定期協商解決預拌砂漿推廣應用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預拌砂漿生產、流通、使用各環節的相互銜接。 

  第六條 公安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核發通行證,保障其在城市道路內避高峰通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有關規費按現行優惠政策執行。 

  第七條 質監部門要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環保部門負責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投產后的環境監察工作。

  第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置,應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健康發展的方針,既要引導預拌砂漿健康發展,又要避免盲目投資造成資源浪費,其定點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建設市場需求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具體規劃和布點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原則上,在2015年前,鹽城市區建設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3家,每個縣(市)分別建設1-2家。 

  第九條 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設立條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應當在工商部門預核名稱、核準登記后,到市散裝辦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鹽城市區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及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必須全部使用預拌砂漿。 

  各縣(市)城區要逐步推廣應用預拌砂漿,并明確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時間計劃、具體期限和措施。有條件的縣(市)城區要先行發展。具體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通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由建設或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時報當地散裝辦: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交通條件限制等原因,預拌砂漿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 

  現場攪拌砂漿應當采取有效的防塵、防污水排放和隔音措施,符合環境保護、市容衛生管理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等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和使用,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業行業標準《預拌砂漿》(JG/T230-2007)、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13-2005)及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符合環境保護以及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新建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配備先進的工藝裝備和實驗檢測設備。干混砂漿企業年設計生產能力不低于10萬噸;濕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達到預拌混凝土企業二級及以上生產資質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管理、工序控制、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的質量。 

  第十五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企業干混砂漿的散裝發放能力應當達到80%以上。

  第十六條 企業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應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要求的企業,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國家在資源綜合利用方面優惠政策的宣傳、引導和鼓勵工作。

  第十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向所在地散裝辦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 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要求設計單位按照預拌砂漿的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預拌砂漿的品種和等級;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招標項目,招標人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投標人應當參照政府發布的預拌砂漿指導價,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地方相關標準與規范操作,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和施工機具,并將預拌砂漿檢測報告、質量認證書等資料列入工程項目技術檔案,同時要將使用預拌砂漿作為綠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內容;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情況的監理,對必須使用而不使用預拌砂漿的,應當及時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予以糾正;散裝辦要加強對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未經備案登記的企業,不得向市場供應預拌砂漿產品;建設、施工單位使用未經備案登記的預拌砂漿企業生產的砂漿,所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不予退返;使用干混砂漿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全部使用散裝干混砂漿。

  第二十條 在預拌砂漿定點規劃和布局的范圍內,鼓勵將小水泥廠改建成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鼓勵在建設工程施工中采用機械噴涂抹灰等先進施工工藝。

  第二十一條 對預拌砂漿專用設施設備的購置、維修和建設、科研項目以及應用試點示范項目,經認證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可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補貼。對在發展預拌砂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發展散裝水泥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范圍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工程竣工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散裝辦出具使用預拌砂漿的原始發票,辦理預收款返退手續。未全部使用預拌砂漿的,視為現場攪拌(不含經批準現場攪拌的部分),散裝辦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 凡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違反本規定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整頓、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罰,同時該工程不得參加工程評優活動,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相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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