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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8-2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核心提示: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

  濱海新區建設交通局、各區縣建委及功能區建設局,各建設、監理、施工、質量檢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等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工程質量穩步提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天津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程》(DB29-184-2008)等法規、規范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管理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取得相關資質,方能向建設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未取得資質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包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分站)不得掛靠資質向建設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已獲得生產預拌混凝土資質的企業不得轉借、出賣資質。
  
  (二)要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的年檢工作管理,具體工作由市建設交通委建筑業管理辦公室統一組織,資質年檢要與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隊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監管考評相結合。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停產半年以上的,恢復生產時需要重新申辦資質手續。
  
  (四)自拌自用預拌混凝土的移動式攪拌站,應在生產之前向市建設交通委建筑業管理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同時,由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隊進行現場考核,具備條件的方可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自拌自用預拌混凝土移動式攪拌站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隊負責。
  
  (五)本市建設工程使用外埠預拌混凝土的,使用單位和供應單位應到市建材業協會進行質量備案(備案辦法由市建材協會會同市預拌混凝土管理中心等制定)。供貨之前,項目監理總監、施工企業負責技術質量的項目經理等有關人員應對供貨方的質量、技術及生產供應能力等進行實地考察,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加強預拌混凝土原材料和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對每種原材料堅持先檢驗,合格后由試驗室負責人簽字再使用的原則,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并從通知下達之日起,對含有氯離子的原材料每月進行氯離子含量的檢測,同時向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提供氯離子含量評估報告。每種原材料應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和臺帳。
  
  1.水泥
  
  必須選用經我市專家組審核通過的“旋窯水泥生產企業名錄”內企業生產的水泥,禁止使用立窯水泥。水泥使用之前必須按批量做好復試檢驗(復試項目為:強度、安定性、凝結時間,當骨料為活性骨料時,應按規定檢測水泥堿含量);并每月對水泥強度、安定性、凝結時間、氧化鎂、三氧化硫、氯離子等指標進行檢測,指標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對使用的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日期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重新進行復試,并按復試結果使用。
  
  2.混凝土外加劑
  
  混凝土外加劑的質量及應用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及本市有關規定。每種混凝土外加劑必須按批次做質量檢驗;使用前要做好與水泥的適應性試驗;其合理摻量要通過試驗確定。
  
  混凝土外加劑的儲存、保管應有防雨、防潮、防凍、防火及避免污染等可靠措施。
  
  3.集料
  
  預拌混凝土所用的集料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的規定。當使用海砂時,按每批次不超過3000噸(不足3000噸的應視為一個批次)檢驗氯離子含量,其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14902)中的相關規定。各種集料中不得混有任何雜物。砂的含泥量超標及風化砂、風化石禁止使用。
  
  4.礦物摻合料
  
  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使用礦物摻合料的管理,各類礦物摻合料經檢驗符合現行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的方可使用。使用C類粉煤灰時,其游離氧化鈣含量不能大于4%,體積安定性必須合格,其他各項指標應符合標準要求。使用無標準或無規范的礦物摻合料時,必須經省、市級及以上的技術檢測部門進行鑒定并在使用前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拌合用水
  
  預拌混凝土拌合用水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63)的規定,并提供專項檢測部門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水拌合混凝土。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設專職技術負責人,并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從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技術負責人實行備案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市預拌混凝土管理中心負責。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設有滿足預拌混凝土生產要求的試驗室,并取得由市建設交通委質安處核發的試驗室資質證書。確保對原材料、混凝土生產過程及出廠檢驗等全過程質量控制的有效監控。
  
  (四)預拌混凝土配合比的設計與試配過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的有關規定(有特殊要求的按相關標準執行)。預拌混凝土企業執行的混凝土配比必須由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執行。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工藝計量設備為強檢計量器具,檢定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六)預拌混凝土的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必須按現行國家和本市規范執行。預拌混凝土氯離子總含量應符合《天津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程》(DB29-184-2008)的規定。當集料為活性集料時,預拌混凝土的堿含量不得超標,必須嚴格按《天津市預防混凝土堿-集料反應技術規程》(DB29-176)的規定執行。

  三、加強預拌混凝土使用管理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監理單位要按照現行國家和本市規范對預拌混凝土進行查驗。生產企業要會同施工、監理等單位按國家的有關標準及技術規范對進場預拌混凝土做好使用管理。
  
  (一)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預拌混凝土施工操作技術規程使用。
  
  (二)對于重點工程和使用高性能預拌混凝土的工程以及一次連續澆筑5000立方米以上的大方量預拌混凝土的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貨前應向使用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并與使用單位共同制定施工方案。使用單位(項目監理總監、施工企業負責技術質量的項目經理等有關人員)應赴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考察實際生產、供應能力、質量控制能力和技術保障能力等情況。
  
  (三)預拌混凝土的運送時間超出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的時間、坍落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時,該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四)施工現場試塊的取樣、制作、養護等應符合有關規定,相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五)用于預拌混凝土強度檢驗的標養試塊,在標養前,其靜置環境、時間必須滿足標準要求。
  
  (六)預拌混凝土結構拆模的檢驗試塊及結構實體的檢驗試塊,要同條件養護,其養護環境必須與所澆筑的預拌混凝土工程養護環境一致;試塊應放置于所澆筑預拌混凝土工程部位附近。

  四、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
  
  要進一步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監理、質量檢測等各環節的質量監督檢查,加大動態監管和處罰力度,建立抽查監督檔案及定期通報制度。
  
  (一)對違反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本通知規定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原材料檢驗、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檢驗中弄虛作假,出賣、轉借企業資質等行為,依法實施處罰,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停產整頓,不予資質年檢,直至吊銷資質。
  
  (二)對施工、監理等單位不按規定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檢驗、使用以及不按規定對預拌混凝土強度評定試塊進行檢驗或弄虛作假的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玩忽職守,將不合格預拌混凝土使用到工程上,造成工程質量隱患和安全事故的,依法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發布部門:天津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10年05月17日 實施日期:2010年05月17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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