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聯重科在其官方微博發布《嚴正聲明》,指出有媒體報道的《三一如何搶來大象普茨邁斯特》一文,對中聯重科參與收購大象普茨邁斯特的描述嚴重背離實際情況。
在其聲明中透露,三一重工在“搶來”大象的過程中,由于違背中國政府關于海外并購的相關法規先行與外方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并向對方國家(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而向發改委遞送了相關檢討材料。
隨后,經政府有關部門協調,中聯重科同意放棄《關于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弘毅投資有限公司收購德國普茨邁斯特(Putzmeister)公司全部股權項目信息報告的確認函》,三一重工才順利達成此次收購。
針對媒體報道的“違背契約精神說”,中聯重科在其聲明中回應:“小路條”的取得是一個中國企業是否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政府的結果,是一個企業契約精神和誠信的真正體現。本公司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章進行申報和審批,同時已經獲得賣方及其財務顧問的理解和認可,不存在網上文章所說的契約精神與誠信問題。
中聯重科在聲明中還原了參與PM并購的全過程,不難看出,該公司始終兼顧商業契約和國家法律:
2011年12月21日,應普茨邁斯特公司CEO邀請,中聯重科董事長詹純新赴香港與其會談,期間,普茨邁斯特公司CEO表達了出售意愿,并邀請中聯重科參與競標。詹純新當即向普茨邁斯特公司表達了收購意向,同時向普茨邁斯特公司及其顧問機構簡單介紹了中國企業海外并購的相應法定程序,闡明了收購需要得到國家發改委的批準,普茨邁斯特公司CEO表示理解,沒有對此提出異議。
12月22日上午,中聯重科出具正式文件向湖南省發改委對該項目進行申報,湖南省發改委同意了該公司的項目申報,正式進入審批程序;
12月22日20點18分,中聯重科副總裁何文進收到摩根斯坦利ArthurSchuetz的私人郵件,要求中聯重科不要與國家發改委以及其他政府機構聯系,該公司立即向摩根斯坦利說明該審批已經進入了法定程序。摩根斯坦利也向賣方說明了此情況,并取得了理解;
2011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正式批復《關于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弘毅投資有限公司收購德國普茨邁斯特(Putzmeister)公司全部股權項目信息報告的確認函》(俗稱“小路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21號令)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479號文)之規定,境內企業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購項目在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之前,或境外競標項目在對外正式投標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并抄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
與中聯重科同時參與競購的三一重工,卻因與普茨邁斯特商量是否可以報備給中國監管部門時,得到否定回答,放棄履行規定程序,而在事后不得不向發改委遞交檢討材料。
對此,法律專家指出,從國家法律和企業契約的約束力來講,法律的約束力更強,而契約的約束力要弱些,也就是說,契約精神的核心在于“遵紀守法”;中聯重科在該項目競購的過程中嚴格遵守中國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誠信義務,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契約精神;而三一重工之舉,則涉嫌違規,是對“契約精神”的極大漠視。
在其聲明中透露,三一重工在“搶來”大象的過程中,由于違背中國政府關于海外并購的相關法規先行與外方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并向對方國家(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而向發改委遞送了相關檢討材料。
隨后,經政府有關部門協調,中聯重科同意放棄《關于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弘毅投資有限公司收購德國普茨邁斯特(Putzmeister)公司全部股權項目信息報告的確認函》,三一重工才順利達成此次收購。
針對媒體報道的“違背契約精神說”,中聯重科在其聲明中回應:“小路條”的取得是一個中國企業是否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政府的結果,是一個企業契約精神和誠信的真正體現。本公司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章進行申報和審批,同時已經獲得賣方及其財務顧問的理解和認可,不存在網上文章所說的契約精神與誠信問題。
中聯重科在聲明中還原了參與PM并購的全過程,不難看出,該公司始終兼顧商業契約和國家法律:
2011年12月21日,應普茨邁斯特公司CEO邀請,中聯重科董事長詹純新赴香港與其會談,期間,普茨邁斯特公司CEO表達了出售意愿,并邀請中聯重科參與競標。詹純新當即向普茨邁斯特公司表達了收購意向,同時向普茨邁斯特公司及其顧問機構簡單介紹了中國企業海外并購的相應法定程序,闡明了收購需要得到國家發改委的批準,普茨邁斯特公司CEO表示理解,沒有對此提出異議。
12月22日上午,中聯重科出具正式文件向湖南省發改委對該項目進行申報,湖南省發改委同意了該公司的項目申報,正式進入審批程序;
12月22日20點18分,中聯重科副總裁何文進收到摩根斯坦利ArthurSchuetz的私人郵件,要求中聯重科不要與國家發改委以及其他政府機構聯系,該公司立即向摩根斯坦利說明該審批已經進入了法定程序。摩根斯坦利也向賣方說明了此情況,并取得了理解;
2011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正式批復《關于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弘毅投資有限公司收購德國普茨邁斯特(Putzmeister)公司全部股權項目信息報告的確認函》(俗稱“小路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21號令)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479號文)之規定,境內企業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購項目在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之前,或境外競標項目在對外正式投標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并抄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
與中聯重科同時參與競購的三一重工,卻因與普茨邁斯特商量是否可以報備給中國監管部門時,得到否定回答,放棄履行規定程序,而在事后不得不向發改委遞交檢討材料。
對此,法律專家指出,從國家法律和企業契約的約束力來講,法律的約束力更強,而契約的約束力要弱些,也就是說,契約精神的核心在于“遵紀守法”;中聯重科在該項目競購的過程中嚴格遵守中國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誠信義務,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契約精神;而三一重工之舉,則涉嫌違規,是對“契約精神”的極大漠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