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經營報報道,正值三一重工高調起訴美國總統奧巴馬之際,一份不合時宜的網帖(《工程機械行業之恥:三一重工三爆商業間諜案》)爆出了三一重工之于同行業競爭對手的間諜行為。
在該網帖中有這樣的表述,“2012年11月6日,三一重工市場部情報人員黃鏡明因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2012年11月9日,三一重工市場部副部長劉兵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已相繼被案發地的漢壽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5日,同案的甘翰宇被案發地的漢壽公安局移交礦業)儲備數據被中國執法部門抓捕。”
當然,合理的情報工作還包括聘請對方的離職雇員,“對于競爭對手的離職雇員,美國企業通常的慣例是12個月的競業禁止時間,中國企業可能更多地視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約定,有些企業如果沒有給員工競業禁止相關的補償,則雇傭離職員工就變得更為簡便。”
在微軟狀告GOOGLE的案例中,李開復從微軟離職后就職于GOOGLE,從微軟與李開復所簽訂的保密合同來看,李開復不得向GOOGLE泄露微軟的商業秘密。
事實上,李開復也并沒有泄露這些秘密,只是利用了相關的商業模式或者稱作盈利模式,然而,從法律上來看,商業模式是不可以申請專利的,它并不是商業秘密,因而該案最終不得不以和解告終,但它同時也暗示了雇傭競爭對手高管來規避相關法律的空白地帶。
不僅如此,國際性公司在獲取競爭情報中通常使用的方式還包括直接使用對手的專利,但并不告訴你,也不向你交納許可費用,盡管這屬于非法行為,但被普遍采用,一個簡單的道理在于這里面存在經濟學上的博弈,即“我使用你30項專利,最終你可能只會發現2項,那么我就支付你2項的費用,最終我還是占了大便宜”。
當然,更高明地獲取情報的人要算索羅斯,在其發動的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人們驚訝于其如何掌握到韓國最核心最機密的經濟數據,更讓人驚訝的是,這些數據全部來自于公開數據的搜集、整理、加工、分析。
而一位知情人士則向本報記者透露,“索羅斯專門雇傭了GOOGLE的一個專業小組為其提供數據服務。”
反情報竊取正當時
不久前,一件涉及并購的內幕交易案震驚美國,一名供職于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涉嫌內幕交易罪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令人震驚的在于其采用的作案手法。
由于在律所工作,他有機會在公司內網上接觸到大量的信息,然而,他的聰明之處在于他并不利用自己在內網上的權限去打開這些網頁,相反,他只是瀏覽,通過瀏覽一些公司文件出現的頻率來確定一些并購案件的進展程度。豐富的經驗告訴他,一旦涉及某公司的文件頻頻出現,則意味著這家公司有可能正在進行交易前的密切溝通和準備。根據這些判斷,他會通知自己的同伙買進或賣出相關股票,進而獲利。
“這起案件給競爭企業提供了重要借鑒,那就是在建立公司內控制度的時候,一方面要注意登錄權限的分割,另一方面還需要對有權限的人員進行技術監控,即沒有合理原因就無權查看相關資料,更不可以下載。舉例來說,美國稅務局的技術人員因為工作需要,有非常大的權限可以進入到很多公司的內網,但是進入同樣屬于違法行為,不少人員都曾因此被開除甚至被提起訴訟。”張錚律師告訴記者。
與此同時,基于反競爭的需要,對公司高管及關鍵崗位員工的競業禁止協議則顯得極為重要,否則,這些員工很可能將為競爭對手帶去大量信息。
“在反諜報戰爭中,對于公司戰略至關重要的技術創新是作為專利保護還是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同樣重要,事實上,不少國際性大公司并不把最關鍵最核心的技術申報專利,相反,申報的往往只是該核心技術的相關技術,并最終對核心技術形成保護。”梁智說。
在該網帖中有這樣的表述,“2012年11月6日,三一重工市場部情報人員黃鏡明因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2012年11月9日,三一重工市場部副部長劉兵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已相繼被案發地的漢壽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5日,同案的甘翰宇被案發地的漢壽公安局移交礦業)儲備數據被中國執法部門抓捕。”
當然,合理的情報工作還包括聘請對方的離職雇員,“對于競爭對手的離職雇員,美國企業通常的慣例是12個月的競業禁止時間,中國企業可能更多地視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約定,有些企業如果沒有給員工競業禁止相關的補償,則雇傭離職員工就變得更為簡便。”
在微軟狀告GOOGLE的案例中,李開復從微軟離職后就職于GOOGLE,從微軟與李開復所簽訂的保密合同來看,李開復不得向GOOGLE泄露微軟的商業秘密。
事實上,李開復也并沒有泄露這些秘密,只是利用了相關的商業模式或者稱作盈利模式,然而,從法律上來看,商業模式是不可以申請專利的,它并不是商業秘密,因而該案最終不得不以和解告終,但它同時也暗示了雇傭競爭對手高管來規避相關法律的空白地帶。
不僅如此,國際性公司在獲取競爭情報中通常使用的方式還包括直接使用對手的專利,但并不告訴你,也不向你交納許可費用,盡管這屬于非法行為,但被普遍采用,一個簡單的道理在于這里面存在經濟學上的博弈,即“我使用你30項專利,最終你可能只會發現2項,那么我就支付你2項的費用,最終我還是占了大便宜”。
當然,更高明地獲取情報的人要算索羅斯,在其發動的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人們驚訝于其如何掌握到韓國最核心最機密的經濟數據,更讓人驚訝的是,這些數據全部來自于公開數據的搜集、整理、加工、分析。
而一位知情人士則向本報記者透露,“索羅斯專門雇傭了GOOGLE的一個專業小組為其提供數據服務。”
反情報竊取正當時
不久前,一件涉及并購的內幕交易案震驚美國,一名供職于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涉嫌內幕交易罪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令人震驚的在于其采用的作案手法。
由于在律所工作,他有機會在公司內網上接觸到大量的信息,然而,他的聰明之處在于他并不利用自己在內網上的權限去打開這些網頁,相反,他只是瀏覽,通過瀏覽一些公司文件出現的頻率來確定一些并購案件的進展程度。豐富的經驗告訴他,一旦涉及某公司的文件頻頻出現,則意味著這家公司有可能正在進行交易前的密切溝通和準備。根據這些判斷,他會通知自己的同伙買進或賣出相關股票,進而獲利。
“這起案件給競爭企業提供了重要借鑒,那就是在建立公司內控制度的時候,一方面要注意登錄權限的分割,另一方面還需要對有權限的人員進行技術監控,即沒有合理原因就無權查看相關資料,更不可以下載。舉例來說,美國稅務局的技術人員因為工作需要,有非常大的權限可以進入到很多公司的內網,但是進入同樣屬于違法行為,不少人員都曾因此被開除甚至被提起訴訟。”張錚律師告訴記者。
與此同時,基于反競爭的需要,對公司高管及關鍵崗位員工的競業禁止協議則顯得極為重要,否則,這些員工很可能將為競爭對手帶去大量信息。
“在反諜報戰爭中,對于公司戰略至關重要的技術創新是作為專利保護還是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同樣重要,事實上,不少國際性大公司并不把最關鍵最核心的技術申報專利,相反,申報的往往只是該核心技術的相關技術,并最終對核心技術形成保護。”梁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