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獲悉,江蘇建華管樁有限公司起訴上海中技樁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一案,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已作出一審判決,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建華公司和中技公司均是國內混凝土預制樁業的知名企業,分別以生產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和預應力混凝土離心方樁為主。兩家企業在市場上處于競爭地位。被告中技公司先后于2011年1月10日和2012年4月19日刊登招股說明書,其中有13處涉及離心方樁和管樁的比較與陳述。原告建華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以這13處內容“以虛構事實、片面對比、使用未定論等觀點等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中技公司辯稱,這13個方面的比較和陳述都有科學的依據,索引自專家論文、行業文獻、圖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不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此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涉案招股說明書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中規定的“廣告或其他方法”;二是涉案招股說明書中13處陳述是否構成需要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的虛假宣傳行為。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招股說明書中的13處陳述不存在虛構事實,片面性的對比宣傳的陳述,陳述內容亦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駁回原告建華公司的訴訟請求。
建華公司和中技公司均是國內混凝土預制樁業的知名企業,分別以生產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和預應力混凝土離心方樁為主。兩家企業在市場上處于競爭地位。被告中技公司先后于2011年1月10日和2012年4月19日刊登招股說明書,其中有13處涉及離心方樁和管樁的比較與陳述。原告建華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以這13處內容“以虛構事實、片面對比、使用未定論等觀點等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中技公司辯稱,這13個方面的比較和陳述都有科學的依據,索引自專家論文、行業文獻、圖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不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此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涉案招股說明書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中規定的“廣告或其他方法”;二是涉案招股說明書中13處陳述是否構成需要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的虛假宣傳行為。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招股說明書中的13處陳述不存在虛構事實,片面性的對比宣傳的陳述,陳述內容亦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駁回原告建華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