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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市建設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11-15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漢中市建設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漢中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漢中市建設工程商品混凝土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漢中市建設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06年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混凝土實行商品化供應,是推動建筑業技術進步和提高工程質量的重要途徑,對于減少城市噪聲和污染,創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和省級衛生城市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有關縣區、部門要通力合作,積極支持,努力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使用工作,為改善建筑污染環境、提高工程質量做出新的貢獻。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漢中市建設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混凝土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根據《陜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陜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于加快商品混凝土發展意見的通知》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使用和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商品混凝土廠(站)發展規劃的前提下,政府鼓勵發展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規劃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應用工作。
 
    第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
    (一)市中心區(含大河坎、漢中經濟開發區)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使用混凝土總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鋪鎮、褒河、周家坪三組團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使用混凝土總量在5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除(一)、(二)款規定外,距市中心區在30公里以內的重點建設項目、高層建筑、框架(剪)結構工程,應優先選擇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條 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不得在施工現場設置混凝土攪拌機,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七條 對一次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可不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屬特殊類型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商品混凝土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供應能力不足,無法滿足建設工程項目需要的;
    (四)其它特殊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企業、監理單位按項目管理權限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但現場攪拌混凝土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對一個單位工程,凡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應予免交“限袋扶散保證金”。
 
    第九條 在規定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從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始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編制估算、概算,確定投資計劃。在招標時,應按商品混凝土價格編制標底或最高限價,施工單位應按商品混凝土價格投標報價。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建設單位應提供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的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
 
    第十條 對商品混凝土銷售價格實行指導價。為充分發揮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投資效益,又防止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價格壟斷,商品混凝土的銷售價格由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成本核算資料,報市城鄉建設規劃局會同市物價局審核后,隨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在本辦法頒布前,原承包合同中未考慮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施工中實際使用了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在工程結算中,允許按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計算差價計入工程結(決)算。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遵守有關價格政策,嚴禁暴利或非法壓價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二條 由于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的時效性、連續性和施工點分散的特點,公安交通部門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運輸車、泵送車,應按特種車輛予以管理,并核發特種車輛通行證。對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在運送混凝土途中發生的一般交通違章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先予放行事后處理,以保證商品混凝土的有效使用和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三條 交通征稽部門應按散裝水泥運輸車養路費征收標準,向商品混凝土運輸車、泵送車征收養路費。
 
    第十四條 在商品混凝土推行區域內,對應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拒絕使用,或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并按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未取得商品混凝土資質的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商品混凝土。
 
    第十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商品混凝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市、縣、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進入施工現場的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管理,并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人員素質、工藝條件、技術裝備、管理制度等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定期考核。
 
    第十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試驗室,完善測試手段,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使用單位的要求組織生產,保證產品質量,并自覺接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積極推進科技進步,不斷提高生產效率,努力降低生產成本,向市場提供質優價廉的商品混凝土。
 
    第十九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做好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必須按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加強商品混凝土生產和運輸車輛的管理,保持裝備、車輛整潔,嚴禁撒漏;對不慎撒漏的混凝土,承運單位應及時清理;同時,應服從交通管理,文明行車,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條 商品混凝土運輸車、泵送車必須在規定場地內清洗,不得將沖洗車輛、設備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和水庫、河道、渠道等水體內。
 
    第二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
    (二)不按資質等級核定的經營范圍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
    (三)對生產的商品混凝土未進行檢驗的;
    (四)拒絕供應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漢政辦發〔2000〕35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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