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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03-19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眉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核心提示:眉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


眉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區、各縣(區)、園(新)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各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及其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市場秩序,我局在前期線下運行的基礎上,對《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3月17日


附件: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2021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行業信用監管體系建設,促進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誠信建設,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綠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內,對從事市場活動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預拌混凝土企業)、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預拌砂漿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評價、發布及應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市場活動的信用信息情況進行量化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全市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信用評價結果;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負責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行業信用評價的綜合管理、具體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


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組織實施和結果運用。


第四條  眉山市住建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錄和發布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的信用信息、評價分數和信用等級。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市場活動的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應當在該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注冊,接受信用評價管理。


通過眉山市綠色環保攪拌站考核評價、持有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按照《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有關要求經我局備案的預拌砂漿企業,在該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注冊后才予以信用評分;未通過綠色環保攪拌站考核評價、無資質、未備案的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注冊后作為無信用評分企業進行管理。


工商注冊地不在本市的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在本市銷售預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具備預拌混凝土企業專業承包資質,達到四川省綠色環保攪拌站標準要求,符合各級質量、安全和環保相關規定,并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登記備案,按本辦法規定納入信用評價管理。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評價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實施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信用評價,注重現場檢查核驗和日常監督管理相結合,及時更新企業信用信息,定期組織對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情況的評估,適時調整評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評價內容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的信用信息由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場信用信息和現場信用信息組成。


第七條  市場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業從事預拌混凝土(砂漿)市場活動時,需登記的相關信息,包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混凝土企業專業承包資質信息、砂漿企業備案信息、注冊執業人員、主要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現場關鍵崗位人員信息、生產設備信息、在線監測設備與智慧工地平臺信息、信用評價承諾書等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預拌混凝土(砂漿)市場活動中的獎勵、綠色建材標識認證等信息。


(三)不良行為信息是指企業從事預拌混凝土(砂漿)市場活動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業標準和合同約定等行為信息,以及由發起聯合懲戒的司法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推送的失信聯合懲戒信息。不良行為信息視情節程度分為重點監管信息和一票否決信息。具體規定見第二十一、二十二條。


第八條  現場信用信息包括資格和素質信息、質量控制信息、安全綠色生產信息、處罰通報信息等。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審核、錄入和公示


第九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審核遵循“誰監管、誰采集、誰審核”的原則,采集方式包括企業誠信申報、系統自動采集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主管部門采集。


第十條  基本信息由企業誠信申報,企業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首次注冊環節申報基本信息后,按照監管權限和系統配置分別由市、縣(區)、園區散裝水泥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基本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應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作為無信用評分企業進行管理。


企業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后,應自完成變更之日起30日內登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更新,按照監管權限和系統配置分別由市、縣(區)散裝水泥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超期提交的,應立即整改,并按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進行扣分。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虛假錄入基本信用信息被核實的,取消評定等級,作為無信用評分企業進行管理。


企業應及時、誠信申報獎勵等方面的良好行為信息。因申報不及時、不準確造成良好行為信息失效或評價期限縮短的,由企業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第十一條  不良行為信息除可由智慧工地管理系統自動采集部分外,還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業管理部門采集,需要審核的由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審核。發起聯合懲戒的司法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推送的失信聯合懲戒信息,由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采集、審核確認。


上級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由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直接采集確認。


第十二條  采集不良行為信息時,應通過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將扣分事項、該不良行為信息對應的重點監管、一票否決結果和救濟途徑告知企業。


第十三條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應當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通知、通報、決定、公告、判決書、裁決書、決定書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但智慧工地自動采集和監督人員現場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除外。


第十四條  現場信用信息實行首次評價與動態評價相結合的采集方式,首次評價由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制定評價計劃,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同意后,組建評價小組對參評企業進行現場評價,評價小組人員由相關職能科室、局屬單位、相關專家、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動態評價由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組織進行,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市場活動相關責任主體單位應協助、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業管理部門開展信用信息現場采集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有關詢問,不得干擾、阻撓。


第十六條  企業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按照內部流程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經審核錄入的信用信息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企業申報的基本信息及按規定不受理異議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公示無異議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信用信息,按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評價和發布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由市場信用信息評價和現場信用信息評價組成。信用評價采用加減累積分制計算,滿分為100分,計算公式為:信用評價得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現場信用信息評價得分,信用評價得分大于100分的按100分計,不計負分。各分項得分計算如下:


(一)市場信用信息評價中,基本信息不計分,企業基本信息完整并通過審核是開展信用評價計分的前提;不良行為信息中,出現重點監管信息,逐項降低其信用考評等級;出現一票否決信息,撤銷其已評定等級。良好信用信息是加分項,加分不超過20分,具體評價標準詳見《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良好信息評價表》(附件1)。


(二)現場信用信息評價實行首次評價與動態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方式,采用加減累積分制計算,滿分為100分,按照《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現場信用信息評價表》(附件2)逐項考核評分,不計負分。計算公式為:現場信用信息評價得分=(資格和素質信息得分+質量控制信息得分+安全綠色生產信息得分)—處罰通報信息得分。


第十八條  系統將根據信用評價得分自動對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實時評定,由高到低依次分為A(85分及以上)、B(60—84分,含60分)、C(59分以下,含59分)、D(無信用評分)四個等級,其中A級為信用良好企業,B級為信用一般企業,C級為重點監管企業,D級為無信用評分企業。企業信用等級在現場信用信息首次評價后公布,根據現場信用信息動態評價結果更新。


第十九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內從事市場活動的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首次完整錄入基本信用信息,經審核無不良行為信息并注冊成功后,信用評價得分初始分暫定為60分,直至企業通過現場信用信息首次評價或動態評價。經審核具有不良行為重點監管信息的新注冊企業,信用評價得分初始分暫定為59分。經審核具有不良行為一票否決信息的新注冊企業,信用評價得分初始分暫定為0分。


第二十條  現場信用信息首次評價指標按《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現場信用信息評價表》(附件2)分為資格和素質信息得分、質量控制信息得分、安全綠色生產信息得分三部份,現場評價完成后評價小組應填寫《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考核評價報告》(附件3),并在《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現場信用信息評分表》(附件2)上注明每項得分。


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在動態評價過程中,按照《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現場信用信息評價表》(附件2),對企業現場信用信息累積分值實施監督檢查評價扣分。扣分時應現場填寫《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考核評價報告》(附件3),由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在《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現場信用信息評分表》(附件2)上注明每項得分。監督檢查評價扣分不設最高限值,扣完為止,不計負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不良行為重點監管信息之一、且追溯期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一次性扣除其信用分10分,直至D級:


(一)動態評價信用等級低于首次評價信用等級的;


(二)原材料、產品質量經監督抽查不合格,或因產品質量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攪拌車(含租賃)行車安全事故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因污染防治問題被各級環保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惡意拖欠工人工資,造成集體上訪,且處理不及時,措施不得力,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拒不執行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停產(或整改)通知書,或進行整改但未達到主管部門要求的;


(七)企業或法定代表人被列為失信執行人的;


(八)其他違反行業規定、標準等的行為。


對有不良行為重點監管信息的企業,增加監督檢查頻次,責令定期報告質量管理情況,取消其參加本年度評優表彰、政策試點等資格。重點監管措施經整改后方可解除,其一次性扣分有效期為12個月。被逐級降級至C級的企業,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參照第三十條進行管理。被逐級降級至D級的企業,參照第三十條進行管理,自評價生效之日起24個月不得評定為A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不良行為一票否決信息之一、且追溯期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撤銷其已評定等級:


(一)未通過或被撤銷綠色環保攪拌站考核評價達標資格的;


(二)預拌混凝土企業未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書的、預拌砂漿企業未按照《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有關要求經我局備案的,或已取得的專業承包資質和備案資格被撤銷的;


(三)預拌混凝土企業出賣、租借、轉讓、偽造《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四)企業自主誠信填報的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混凝土企業資質信息、砂漿企業備案信息、綠色攪拌站考核評價信息、注冊執業人員、主要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現場關鍵崗位人員信息、生產設備信息、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在線監測設備與平臺信息、信用評價承諾書等基本信用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且未更正的;或使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謀取企業信用考評等級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員死亡、重大財產損失的。因產品質量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因污染防治問題被公訴機關或市級及以上媒體曝光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對有不良行為一票否決信息的企業,撤銷已評定信用考核評價等級。作為無信用評分D級企業,參照第三十條進行管理。一票否決監管措施經整改后方可解除。自評價生效之日起24個月不得評定為A級。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于每個工作日9時更新,并發布上一個工作日企業的60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排名、信用等級、信用記錄、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和無信用評分名單的企業信息。


第二十四條  不良行為信息和現場信用信息中的扣分行為追溯期限適用行政處罰追溯期的有關規定。追溯期限屆滿的,不再記錄相關市場主體的不良信用信息和現場信用信息中的扣分行為。


信用信息計分有效期限在評價標準中明確,評價期限屆滿后,不再納入信用綜合評價,轉入存儲信息數據庫,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五章 異議受理


第二十五條  對信用信息的異議按照“誰監管、誰受理”、“誰采集、誰受理”的原則受理。對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的異議由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受理。異議處理應以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文件、紙質、影像等資料或現場事實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在信用信息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實名制向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提出。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回復。異議受理地點是眉山市東坡區彭壽街71-16號建設大廈1號樓315室,聯系電話028-38195758。


第二十七條  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應自異議受理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處理、回復。經復核確有錯誤的,由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予以糾正。異議人對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給出復核決定。異議處理存疑較大時,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的復核決定為終局決定。異議申訴期間不影響評價結果。


第二十八條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確需更改的,由企業誠信申報或采集單位填寫《信用信息更改申報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后更改:


1.有權部門依法撤銷或變更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或預拌砂漿企業信用信息的;


2.同一事由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評價標準需更改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信用信息的;


3.其他法定原因導致已發布的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信用信息確需更改的。


經批準更改的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信用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改,并做好記錄。更改后的評價結果不具有溯及力。對已簽字確認的現場信用信息項目扣分,不再受理評價對象提出的異議申請或更改申請。


第二十九條  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的公告和異議受理,參照企業信用信息執行,信用評價等級評定結果抄送至市發改委、經信、交通運輸、水利等項目主管部門。


第六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三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信用等級對各類企業實施差別化管理:


1.被評為A級的信用良好企業,在招投標、政府采購、評優評先、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考慮,在工程擔保政策中予以傾斜,并可適當減少日常檢查頻次。


2.被評為B級的信用一般企業,實施常規監管。


3.信用評價分低于59分(含)的C級企業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整改合格后經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核實后移出重點監管名單。對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已核的企業,由有權主管部門視企業的違法違規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依法給予取消其參與全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投標資格、取消列入供應商目錄庫資格等懲戒;已在供貨的如需繼續供貨,建設、施工單位應查驗企業資質,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不得采購、使用無資質混凝土和未備案砂漿生產企業產品,并承諾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屬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監督檢查頻次,責令定期報告質量管理和檢測情況。建議四川省散裝水泥與預拌砂漿推廣協會對無信用評分和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視情節輕重實行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4.對無信用評分的D級企業列入無信用評分企業名單,應當在行業內通報,向社會公眾提示交易風險。無信用評分的企業應將無信用評分相關情況告知使用方。建設、施工單位在簽訂預拌混凝土(砂漿)采購合同前,應當查驗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信用評分情況,不得選擇無信用評分的D級企業產品。


第三十一條  采集單位采集信用信息時,對情節較輕的失信行為,可通過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送或現場送達扣分預警通知,督促企業立即停止失信行為并進行整改。企業應當在預警通知規定的時限內提交整改報告等相關材料。經采集部門核實,該行為非因主觀故意發生、且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完成的,可免于扣分;超期不提交整改報告等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評價標準實施扣分。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對被評為信用C級的企業發出重點監管預警信息,對被評為信用D級的企業發出失信懲戒告知信息。


企業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申請移出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無信用評分企業名單的,可登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市綠色建材發展中心在核實相關情況后,提前終止相關扣分項的評價期限,系統自動重新評定并發布其信用等級。


第三十二條  全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時,應將投標人的信用信息作為確定中標人的重要依據,不得使用C、D級企業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信用綜合評價分值按聯合體成員中分值最低的成員的分值確定。在不同情形下,分別按照以下兩種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


1.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投標企業信用得分在評標總分中所占權重為10%;


2.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的,先按有效評標價由低至高的順序依次推薦前1—3名為中標候選人,然后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除以評標價格,按比值從高到低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名,比值相同的,按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的高低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名。


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從事與工程建設相關活動中,可向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檢舉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檢舉瞞報、漏報和虛假申報等行為。


第三十四條  記載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采集實施單位或資料接收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由市數字城市管理指揮中心長期保存。


第三十五條  市數字城市管理指揮中心負責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運維工作,定期備份、恢復測試,并做好維護記錄。


第三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首次注冊登記后,應按要求最長以12個月為間隔周期登錄系統對其賬戶進行激活操作,同時確認其企業基本信息準確有效。對超期未登錄系統進行激活操作的企業,暫時凍結其信用賬戶,直至其再次登錄激活后方可恢復正常。


第三十七條  當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種有效信用信息的匯總分數;60日信用綜合評價平均分是指當日之前60個日歷日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的算術平均值,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不足60日的,取當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的算術平均值。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權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眉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4月1日。原《眉山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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