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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建設局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使用管理的通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2-01  來源:溫州市政  作者:溫州市政
核心提示:溫州市建設局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使用管理的通告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建設部《關于加快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若干意見》,提高工程質量,保護城市環境,推進我市建設科技進步,現就加強我市預拌混凝土使用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區(含鹿城區、甌海區、龍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范圍內,凡具備預拌攪拌混凝土運輸車及輸送泵車通行條件的一次性澆筑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二、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均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作價;工程項目擴初設計文件、招投標文件均要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

    三、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現行施工規范組織施工,不得以留置施工縫等為借口,降低一次性澆筑混凝土量。施工縫的留置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按規范要求予以明確,并報質監部門備案。

    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質保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要求組織生產,確保產品質量,出廠要提供出廠質保書。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規定,預拌混凝土除在生產企業內留置試件外,運到澆筑現場時,施工企業亦應隨機取樣留置試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工程質監部門的質量監督,其質量爭議由工程質監部門作出裁定。

    五、預拌混凝土的價格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定期發布價格信息,生產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三方結算應嚴格按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下發的《關于印發預拌混凝土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執行。
   
    六、本通告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如遇特殊情況要求免于使用預拌混凝土的,事先須經我局審查批準,方可在現場自行拌制混凝土。

    七、本通告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原溫建建〔1997〕105號文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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