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保證工程質量,實現資源綜合有效利用,推進建筑技術進步和施工方式轉變,根據商務部、公安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偩帧蛾P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和《江蘇省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以及《蘇州市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運輸及使用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
二、本辦法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于各種建筑工程的砂漿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三、建立市發改、經信、公安、住建、交通、環保、工商、質檢等部門工作聯動機制,發揮發展散裝水泥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使各成員單位在預拌砂漿推廣應用中各司其職,協調解決預拌砂漿生產、推廣應用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預拌砂漿生產、流通、使用各環節相互銜接。
四、市散裝水泥生產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發展預拌砂漿生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蘇州市有關發展預拌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等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措施,加以落實;
(二) 編制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引導規范企業合理布局,避免盲目發展,造成資源浪費;
(三) 實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立項及投產前的備案材料,并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四) 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五) 組織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人員的學習培訓,預拌砂漿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支持和培育當地相關物流配送企業的建設;
(六) 為發展預拌砂漿做好政策宣傳和協調服務工作。
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要求,加強對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是:
(一) 定期發布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和指導價格,以便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應用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
(二) 負責對預拌砂漿使用的招標管理,對必須依法實行招標的項目,要將使用預拌砂漿納入招投標范圍;
(三) 負責對預拌砂漿施工現場和使用過程的質量監督,把好市場應用質量關;
(四) 負責并會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對建設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對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的單位作出相應處罰。
六、市公安部門對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當按有關規定核發通行標識,允許其在城市相關區域內通行。市交通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車輛運輸裝載行為的監督,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七、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及其產品的質量監管;市環保部門要做好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前期環保評估和投產后的環保監控工作;市工商部門應及時溝通信息,在企業預核名稱、核準登記后,通知企業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八、自即日起全市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其中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當率先使用預拌砂漿,帶頭做好節能減排工作。自2012年8月1日起,市區范圍內凡建筑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或工程總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筑項目必須使用預拌砂漿。2013年8月1日起,市區所有建設項目全面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有下列情況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由建設或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原由,由市建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評估,評估意見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未經評估或評估未通過的,不得違反本辦法擅自施工。
(一) 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的;
?。ǘ?nbsp; 因道路原因,預拌砂漿運輸車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 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九、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和使用,應嚴格執行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I3-2005)及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符合環境保護以及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十、新建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要配備先進的工藝裝備和實驗檢測設備。干拌砂漿企業年設計生產能力不低于20萬噸;濕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達到預拌混凝土企業二級及以上生產資質規定的要求。
十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有關規劃、環保的要求,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管理、工序控制、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質量。
十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企業干拌砂漿的散裝發放能力應當達到80%以上。
十三、企業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應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要求的企業,可以向市經貿委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十四、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十五、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必須在編制概(預)算、工程量清單時,注明預拌砂漿使用量和相關要求;屬于招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在招標文件上對預拌砂漿的使用予以明確;施工企業應將預拌砂漿合同在施工許可前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要加強對上述內容的審查。
十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預拌砂漿預算定額納入工程預算,招標項目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編入招標文件;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要求設計選用預拌砂漿;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預拌砂漿技術規程》操作,配備認證書等資料列入工程技術檔案;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督,對必須使用而不使用預拌砂漿的,應當及時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予以糾正。
十七、為更好地引導推進預拌砂漿發展,對預拌砂漿專用設施設備的購置、維護和建設、科研項目以及應用試點示范項目,經市發展散裝水泥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補貼。對在推進預拌砂漿發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定獎勵。
十八、凡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違反本辦法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罰。同時,該工程不得參加各類工程評優活動,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十九、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使用預拌砂漿的原始發票(核實后即退還),預拌砂漿使用量低于工程實際使用的部分,視為現場攪拌(不含經評估后確需進行現場攪拌的部分),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二十、對違反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由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二十一、市相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舞弊的,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運輸及使用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
二、本辦法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于各種建筑工程的砂漿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三、建立市發改、經信、公安、住建、交通、環保、工商、質檢等部門工作聯動機制,發揮發展散裝水泥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使各成員單位在預拌砂漿推廣應用中各司其職,協調解決預拌砂漿生產、推廣應用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預拌砂漿生產、流通、使用各環節相互銜接。
四、市散裝水泥生產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發展預拌砂漿生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蘇州市有關發展預拌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等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措施,加以落實;
(二) 編制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引導規范企業合理布局,避免盲目發展,造成資源浪費;
(三) 實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立項及投產前的備案材料,并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四) 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五) 組織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人員的學習培訓,預拌砂漿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支持和培育當地相關物流配送企業的建設;
(六) 為發展預拌砂漿做好政策宣傳和協調服務工作。
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要求,加強對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是:
(一) 定期發布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和指導價格,以便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應用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
(二) 負責對預拌砂漿使用的招標管理,對必須依法實行招標的項目,要將使用預拌砂漿納入招投標范圍;
(三) 負責對預拌砂漿施工現場和使用過程的質量監督,把好市場應用質量關;
(四) 負責并會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對建設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對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的單位作出相應處罰。
六、市公安部門對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當按有關規定核發通行標識,允許其在城市相關區域內通行。市交通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車輛運輸裝載行為的監督,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七、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及其產品的質量監管;市環保部門要做好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前期環保評估和投產后的環保監控工作;市工商部門應及時溝通信息,在企業預核名稱、核準登記后,通知企業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八、自即日起全市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其中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當率先使用預拌砂漿,帶頭做好節能減排工作。自2012年8月1日起,市區范圍內凡建筑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或工程總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筑項目必須使用預拌砂漿。2013年8月1日起,市區所有建設項目全面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有下列情況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由建設或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原由,由市建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評估,評估意見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未經評估或評估未通過的,不得違反本辦法擅自施工。
(一) 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的;
?。ǘ?nbsp; 因道路原因,預拌砂漿運輸車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 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九、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和使用,應嚴格執行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I3-2005)及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符合環境保護以及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十、新建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要配備先進的工藝裝備和實驗檢測設備。干拌砂漿企業年設計生產能力不低于20萬噸;濕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達到預拌混凝土企業二級及以上生產資質規定的要求。
十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有關規劃、環保的要求,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管理、工序控制、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質量。
十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企業干拌砂漿的散裝發放能力應當達到80%以上。
十三、企業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應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要求的企業,可以向市經貿委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十四、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十五、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必須在編制概(預)算、工程量清單時,注明預拌砂漿使用量和相關要求;屬于招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在招標文件上對預拌砂漿的使用予以明確;施工企業應將預拌砂漿合同在施工許可前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要加強對上述內容的審查。
十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預拌砂漿預算定額納入工程預算,招標項目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編入招標文件;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要求設計選用預拌砂漿;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預拌砂漿技術規程》操作,配備認證書等資料列入工程技術檔案;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督,對必須使用而不使用預拌砂漿的,應當及時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予以糾正。
十七、為更好地引導推進預拌砂漿發展,對預拌砂漿專用設施設備的購置、維護和建設、科研項目以及應用試點示范項目,經市發展散裝水泥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補貼。對在推進預拌砂漿發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定獎勵。
十八、凡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違反本辦法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罰。同時,該工程不得參加各類工程評優活動,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十九、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使用預拌砂漿的原始發票(核實后即退還),預拌砂漿使用量低于工程實際使用的部分,視為現場攪拌(不含經評估后確需進行現場攪拌的部分),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二十、對違反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由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二十一、市相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舞弊的,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