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鎮江市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辦法》(鎮經貿環資[2009]178號),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現對我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的計價辦法予以公布。
一、凡鎮江市轄區內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及工程結算時,均應按本通知規定的計價辦法執行。
二、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可按現行計價表中現拌砂漿相應定額子目進行套用和換算,并按以下辦法對人工工日、材料、機械臺班進行調整:
1、使用濕拌砂漿:扣除人工0.45工日/m3(指砂漿用量);將現拌砂漿換算成濕拌砂漿;扣除相應定額子目中的灰漿拌和機臺班。
2、使用散裝干拌(混)砂漿: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漿用量);干拌(混)砂漿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漿生產企業使用說明的要求計算,編制標底(預算)時,應將每m3現拌砂漿換算成干拌(混)砂漿1.75噸及水0.29噸;扣除相應定額子目中的灰漿拌和機臺班,另增加電費2.15度/m3(指砂漿用量),該電費計入其他機械費中。
3、使用袋裝干拌(混)砂漿:扣除人工0.20工日/m3(指砂漿用量);干拌(混)砂漿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漿生產企業使用說明的要求計算,編制標底(預算)時,應將每1m3現拌砂漿換算成干拌(混)砂漿1.75噸及水0.29噸。
4、上述人工、材料、機械費應在計取管理費、利潤前調整。
5、上述計價辦法和現行的建筑與裝飾、安裝、市政、古建園林、修繕工程計價表配套使用。
三、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將根據本地區預拌砂漿的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情況,按有關規定測算、發布預拌砂漿信息指導價。
一、凡鎮江市轄區內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及工程結算時,均應按本通知規定的計價辦法執行。
二、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可按現行計價表中現拌砂漿相應定額子目進行套用和換算,并按以下辦法對人工工日、材料、機械臺班進行調整:
1、使用濕拌砂漿:扣除人工0.45工日/m3(指砂漿用量);將現拌砂漿換算成濕拌砂漿;扣除相應定額子目中的灰漿拌和機臺班。
2、使用散裝干拌(混)砂漿: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漿用量);干拌(混)砂漿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漿生產企業使用說明的要求計算,編制標底(預算)時,應將每m3現拌砂漿換算成干拌(混)砂漿1.75噸及水0.29噸;扣除相應定額子目中的灰漿拌和機臺班,另增加電費2.15度/m3(指砂漿用量),該電費計入其他機械費中。
3、使用袋裝干拌(混)砂漿:扣除人工0.20工日/m3(指砂漿用量);干拌(混)砂漿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漿生產企業使用說明的要求計算,編制標底(預算)時,應將每1m3現拌砂漿換算成干拌(混)砂漿1.75噸及水0.29噸。
4、上述人工、材料、機械費應在計取管理費、利潤前調整。
5、上述計價辦法和現行的建筑與裝飾、安裝、市政、古建園林、修繕工程計價表配套使用。
三、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將根據本地區預拌砂漿的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情況,按有關規定測算、發布預拌砂漿信息指導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