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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行業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08-2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州市城鄉建委辦公室
核心提示: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行業的產品質量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關于將商品混凝土生產納入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粵建管函[2003]356號)、《關于明確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省散辦承擔的批復》(粵建管函[2003]460號)等相關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使用和服務的生產企業和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信用檔案,建立企業綜合誠信評價排名制度,開展企業評級、評比、行業統計、有關投訴的調查等工作。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混凝土分會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供應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必須取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應將項目立項的有關資料報送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

  經批準立項的生產企業,應向所在區(縣)規劃、環保、建設等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報建手續,企業建成且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驗收,并正式向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其資質等級相對應的生產條件和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條件。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對生產企業是否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試驗室從事檢驗和試驗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培訓證書。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組織生產和供應,根據合同約定向使用單位提供合格的產品,對產品質量負責。生產企業的分站或分廠的質量管理納入總站或總廠的質量保證體系內。生產企業每年與具有相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原材料和產品檢驗比對驗證試驗。

  第十條  設計、施工單位在進行混凝土結構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時,必須執行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監理、施工、檢測單位應按照規定通過廣州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和動態監管系統及時報送生產、檢驗等數據。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以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施工現場卸料見證取樣制作試塊的檢測結果為依據,并以此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考慮道路運輸因素和施工現場情況,采取相應技術措施保證混凝土的和易性、流動性和密運性能。

  因道路堵塞或施工現場準備不足等原因出現攪拌運輸車輛停候時間過長、塌落度損失較大的情況的,嚴禁隨意向預拌混凝土內加水或外加劑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規范要求和混凝土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對預拌混凝土的澆筑、振搗和養護質量負責。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人不得隨意加水或變更配合比。如確有需要進行坍落度調整的,必須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對預拌混凝土澆筑、養護、檢測過程進行監理。交貨驗收、混凝土澆筑時,監理單位應履行旁站監理的職責,對不符合要求的行為及時糾正;對工程質量缺陷及時做出處理指令,確?;炷凉こ藤|量滿足設計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產品質量及有關質量行為進行監督,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澆筑后發生有害裂縫超過安全評估極限,強度嚴重不合格等問題,施工單位應在24小時內報告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并由設計、生產、施工、監理單位共同研究確定整改方案,由責任單位出具書面整改報告報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后,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將處理結果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承擔預拌混凝土及預制構件進場檢驗的單位應每月向相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送見證檢驗和監督抽檢情況的匯總結果。

  第十九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本市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產品質量進行定期和隨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二十條  本市企業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生產和運輸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要求,應當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運輸車車況良好和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不得沿途撒漏,并接受交通、市容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必須遵守《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和本市有關使用散裝水泥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 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以及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罰;

  (二)偽造、涂改、出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承攬工程的,按《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三) 未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圖紙規定生產,出現質量問題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

  (四)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產或未按照規定對其進行檢驗的,責令其停止使用;情節嚴重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罰;

  (五)違規使用袋裝水泥的,將按《廣州市建筑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六)省屬企業供應廣州市范圍內建設工程有上述(一)至(五)所列行為之一的,停止其在本市供應混凝土或預制構件和從事其他相關業務,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七) 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檢測結論的,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同時暫停生產供應,進行行業內通報;情節嚴重的,提請原資質發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未按有關標準、規范對預拌混凝土或混凝土預制構件進行檢驗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

  (二)使用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或混凝土預制構件,或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行為的,責令改正,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

  (三) 在市政府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和散裝水泥的區域范圍內,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或使用袋裝水泥的,責令停止使用,并按《廣州市建筑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設計、建設和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及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級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提請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州市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穗建筑[2003]274號文)同時停止執行。本辦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后,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廣州市城鄉建委辦公室
2010年8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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