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改善蘭州市區環境空氣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按照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要求,現將《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總體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向社會各界公示,并征求廣大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您對該方案的任何意見和建議,可于10月 15日前傳真至蘭州地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指揮部辦公室(傳真:0931—2127770),電子版可發至lzhb-dqc@163.com,也可來指揮部辦公室面談。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蘭州市環境保護局大氣污染防治處。聯系人:武衛紅。
為持續改善蘭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全市開發開放、轉型跨越提供強有力的環境支撐,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十條措施”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精神,結合蘭州市實際,制定2013—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總體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十條措施”為指針,全面落實省委王三運書記關于“以更大的氣魄和更有效的措施,繼續打好蘭州大氣污染整治的整體戰攻堅戰,讓人民滿意”的指示精神,以保護群眾身體健康為根本出發點,以創建、鞏固和提升空氣質量達標城市為目標,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以及環保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印發〈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環發〔2012〕130號)要求,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礎上,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和工藝,調整產業和能源結構,控制污染物和煤炭消費總量,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和空氣污染物濃度。通過多污染物協同均衡減排,點線面源綜合控制,市縣區和部門聯動治污,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重點突破,全面推進,集中力量解決復合型大氣污染問題,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明顯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二、總體目標
到2017年,蘭州市優良天數逐年增加,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國家控制目標,確保退出全國十大重污染城市行列,并力爭退出全國后二十位重污染城市行列。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細顆粒物年均濃度較2012年分別下降15%、14%、8%、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排放量按“十三五”規劃進一步削減,城市降塵強度以及水泥等行業的排污強度在2012年基礎上分別下降30%以上,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開,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力爭再用五年或更短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市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三、近期主要工作任務和職責分工
在近郊四區重點控制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細顆粒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并逐步擴展至主城區周邊10Km范圍內。遠郊縣區以工業煙粉塵、二氧化氮污染控制和城區周邊生態環境改善為主。近期(2013——2015年度)重點實施八大工程。
(一)實施環境立法工程。
對標全國一流,建立健全完善的地方性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加快依法治污進程。
1.修訂《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結合國家最新標準要求及蘭州大氣污染實際情況,適度前瞻,進行修訂完善。重點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對惡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制定《蘭州市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范煤炭市場,管控煤炭質量,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3.修訂《蘭州市機動車污染防治暫行辦法》。實行低標號燃油退市,淘汰“黃標車”等老舊車輛,完善禁行、限行措施,新車入戶、車輛轉入等一律執行國Ⅳ標準。
4.制定《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管理辦法》。規范管理施工、土壤、道路和堆場揚塵,特別是控制細顆粒物污染。
(二)實施工業減排工程。按照控、搬、改、關、停、清的思路,分類實施工業企業治理,大幅減少工業污染物排放。
5.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制定地方性的、符合蘭州功能定位、嚴于國家要求的產業準入目錄,嚴格控制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替代;四城區禁止新、改、擴建高污染項目。
6.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行業環保準入“門檻”,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實施區域性季節性排放總量控制;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實行現役源兩倍削減量替代,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以總量定項目;實施重點行業環保核查制度,落實火電企業脫硫電價政策,分步推進脫硝加價。探索實施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制度,完善市場準入和社會化運營機制。按時限要求執行國家有關水泥等六大行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并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范圍。
7.嚴格建設項目準入制度。對未取得污染物總量指標、未通過環評和能評審批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違規建設的,依法進行處罰。
8.熱電聯產企業實行“三限”措施。冬季采暖期對主城區三大電廠實行限煤質、限煤量、限排放的“三限”和限電保熱措施,每年削減工業用煤100萬噸。
9.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全市鋼鐵、 水泥 、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于2015年底前完成一輪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
10.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 水泥 、鋼鐵等工業窯爐、鍋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制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到40%左右。
11.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支持蘭州鍋爐制造有限公司培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效煤粉鍋爐產業,著力打造千億元產業鏈。同時,全力支持地源熱泵、水源熱泵、氣源熱泵等新型環保供熱技術,在農村全面推廣使用太陽能和沼氣技術,扶持相關環保產業做大做強。
12.實施工業企業出城入園。按照全市產業布局與園區發展規劃,并結合淘汰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并重組,主城區全面“退二進三”,有序實施城市主城區的水泥等重污染企業的搬遷改造,分期分批向蘭州新區集聚發展,調整全市產業結構。2013年和2014年度分別對69戶和31戶工業企業實施“出城入園”,同時對城區230家熱加工、鑄造和磚瓦生產企業實行向縣區產業園區搬遷和提升改造。推進中石油蘭州石化公司搬遷擴能。
13.實施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改造工程建設。市域內所有燃煤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焦化、石油煉制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和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均要安裝脫硫設施,20蒸噸/小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全部配套建成脫硝設施,新型干法 水泥 窯均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并安裝脫硝設施;全面實施鋼鐵、火電、 水泥 等行業工業窯爐和燃煤鍋爐除塵設施的提標升級改造,全市火電企業煙氣脫硫設施全部取消煙氣旁路。對陶瓷、玻璃和磚瓦等建材行業全面實施二氧化硫控制。至2015年,全市燃煤電廠綜合脫硫效率達到90%以上,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0%以上,煙塵排放濃度低于20毫克/立方米標準(市區三家火電企業于2014年7月1日前達到);鋼鐵行業綜合脫硫效率達到70%以上,焦爐煤氣硫化氫脫除效率達到95%以上;新、改、擴建 水泥 生產線綜合脫硝效率高于70%。
14.開展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開展石化、有機化工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啟動實施蘭州石化公司“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
15.淘汰落后產能、工藝和設備。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綜合采取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加快重污染行業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類行業的落后產能淘汰步伐,倒逼產業轉型升級。2013年對13戶企業的落后產能實施限期淘汰。2014年底前完成水泥等21個重點行業的“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落后產能淘汰要做到收回證照、斷水斷電、廢毀主體生產設備和廠房、清除原料、無復產能力。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縣區,實行“一票否決”,暫停對該縣區中央和省市環保專項資金的安排,并暫停該縣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的核準、審批和備案。
16.重污染天氣對“兩高”企業實施限產、停產。每年冬季采暖期對城區及周邊部分高污染工業企業采取限產停產措施,對未經審批擅自生產的企業嚴管重罰。
17.清理違規建設項目。開展水泥等行業現有建設項目的全面清查,公布違規企業名單,責令限期整改。對經過整改仍不符合大氣污染排放標準、土地、能耗等相關規定的企業,由縣區政府予以關停。
18.分類治理小型工業企業。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實施分類限期治理,對經限期治理后仍不達標的予以關閉取締。
(三)實施燃煤減量工程。優化能源結構,逐步減少城區燃煤消耗量,降低燃煤污染負荷。2013年主城區基本實現供熱無煤化,2015年主城區削減生活燃煤150萬噸。
19.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蘭州市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全市新、改、擴建耗煤項目全部實行煤炭減量替代。
20.實施城區燃煤鍋爐“雙清零”行動。按照市委市政府“三步并作兩步走、三年任務兩年完”的要求,投入資金16億元,對四城區現存的233家475臺3852蒸噸2噸(不含)以上燃煤鍋爐全部實施治理改造,四城區政府對42家44臺71蒸噸2噸(含茶浴爐)以下的燃煤鍋爐實施拆并改,對小型燃煤器具予以強制拆除,2013年基本實現主城區燃煤鍋爐及其污染“雙清零”,削減燃煤用量140萬噸。
21.延伸實施燃煤控制政策。利用國家財稅扶持與示范補貼政策,2015年前對主城區外延周邊10Km范圍內全部燃煤鍋爐推廣使用地熱能等清潔和準清潔能源,2015年該區域全面禁止使用有煙煤。四城區及主城區外延10Km范圍、遠郊縣區政府所在地、蘭州新區禁止新建分散原煤燃煤鍋爐。
22.積極推廣新型供熱方式。在供熱供氣管網覆蓋不到的區域,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大力發展地熱能、太陽能、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積極推廣使用輕烴、地源熱泵、風冷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同時,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啟動核低溫供熱項目前期工作。
23.擴大熱電聯產供熱范圍。實施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優先策略,在現有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面積2450萬m2的基礎上,再擴大集中供熱面積2070萬m2。其中范坪電廠和西固電廠通過供熱管網建設,實際增加集中連片供熱面積410萬m2;2013年3月實施國電蘭州熱電公司“上大壓小”工程,新建2臺330MW機組,淘汰2臺110MW機組,2014年10月建成投運,實際增加集中供熱面積660萬m2;啟動實施電廠余熱利用項目 2,實際增加1000萬m的供熱能力。
24.開展供熱體制改革。加快推進供熱管網建設市場化運作,吸引社會資金參與供熱管網建設,全面推行“分戶計量、按熱收費”模式,推進供熱節能減排。
25.提高天然氣供應能力。投資2億元實施北高壓干線項目工程和東大坪至南濱河路次高壓輸氣管線工程和南輸氣干線擴容提升工程,完成40Km配套支管線建設,形成中心城區南北雙干線、日供氣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供氣能力。
26.建立并擴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結合城中村、城鄉接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逐年擴展,2015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達到城市建成區面積的80%以上。禁燃區內禁止原煤散燒,全部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準清潔能源。
27.建設市區統一的配煤中心。優化市區煤炭資源配置,統籌建設規范的煤炭專營市場和二級煤炭配送網點,實施煤炭清潔化利用。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設施,由二級煤炭配送網點統一配送含硫量不超過0.3%、灰份不超過15%的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劑的環保型煤或無煙塊煤。四城區政府繼續實行低收入家庭燃煤補貼制度。
28.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要達到一級能效標準。
29.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新建建筑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光伏建筑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四)實施機動車尾氣達標工程。從“油、車、路”三個方面加強機動車尾氣管控,降低出行機動車尾氣排量。
30.提高全市燃油品質。加快車用燃油低硫化步伐,2013年6月底前,全市90號車用汽油全部退市,力爭2013年底與全國同步供應國Ⅳ車用汽油(含硫量不大于50ppm),2014年底前全面供應國Ⅳ車用柴油。同時,按照國家要求,繼續逐步提高燃油品質。與全國同步開展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的行為。
31.加速黃標車淘汰。嚴格執行“黃標車”等老舊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推進城市公交車、出租車、客運車、運輸車(含低速車)升級換代、集中治理或淘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24730輛。已經淘汰的車輛必須就地拆解、嚴禁轉出。
32.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予核發環保合格標志,協同公安部門禁止不達標車輛上路行駛。
2014年1月實現主城區無標和黃標車禁行,并研究制定外埠車輛限行制度。
實行部門聯動,嚴厲打擊銷售環保不達標車輛的違法行為。
33.推廣使用節能環保車型。政府機關率先使用純電動等新能源車型,環衛行業推廣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作為燃料的機動車,采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置新能源汽車。
34.加強城市交通管理。推廣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制定并落實機動車保有量(重點是出行量)調控政策,2015年全市機動車保有量控制在65萬輛。冬至前后40天及重污染天氣實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制度。
加快北繞城東段高速路和南繞城高速公路建設,核定載質量8噸(含)或三軸(含)以上大型貨運機動車一律從城區外圍繞行,不得進入主城區過境穿行;尾氣不達標的客運車輛禁止進入市區,倒逼進行車輛升級換代。
35.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公交車、出租車一律采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作為燃料;推進南山路、北環路、軌道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城區主要交通節點“上跨下穿”的改造,打通“斷頭路”,減少機動車怠速行駛,減少尾氣排放。
36.推廣新型出行方式。開展城市自行車租賃工作,實施錯峰上下班,調整停車費,實行“階梯式”停車收費辦法,增加機動車使用成本,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
(五)實施揚塵管控工程。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開展城市揚塵綜合整治,積極推進綠色施工,施工揚塵監察監測結果納入建筑企業信用和資質管理,作為招投標的依據。建立揚塵污染防治保證金制度。將揚塵控制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內容,2015年四城區降塵強度在2012年基礎上下降15%以上。
37.規范施工揚塵防治。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筑物建造與拆遷、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修繕等各類工程建設單位,以及市區周邊削山造地工程要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根據施工工序編制施工期內揚塵污染防治任務書,實施揚塵防治全過程管理,責任到每個施工工序。渣土采取密閉運輸,2015年底密閉運輸車輛在城管執法部門備案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建筑及道路施工場地必須全封閉設置圍擋,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作業區、生活區必須進行地面硬化,出入口規范化設置洗車平臺,杜絕帶泥上路;拆遷工地必須以簽訂抑塵防塵合同作為施工的前置必備條件,同時實施高空噴霧作業,抑制揚塵污染。同時,各施工工地專人負責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閉、覆蓋、灑水作業以及車輛清洗作業等,建設視頻監控裝置進行實時監控,并記錄揚塵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市區周邊土地整理項目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同步敷設上水設施,否則不得開工;施工期必須嚴格同步實施抑塵降塵措施。
38.加強土壤揚塵防治工作。實施城市裸地綠化,同時做好綠化工程揚塵防治和衛生保潔工作。實施城市裸地硬化,學校操場、運動場以及廠區裸地、單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區等不進行綠化處理的裸地,實施生態型硬化、透水性鋪裝等措施。
39.加大道路揚塵防治力度。將道路積塵負荷納入降塵量考核范圍,開展道路綠化、硬化,道路兩側和中間分隔帶進行草、灌木、喬木相結合立體綠化,未鋪裝道路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鋪裝、硬化或定期施灑抑制劑,以保持道路積塵處于低負荷狀態;破損路面要在發現之日起15日內修復;道路開挖應分段錯時封閉施工,前一次施工結束后,及時恢復道路原貌,否則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施工。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清洗等低塵作業方式,全方位實施路面保潔,增購道路清洗車輛,市區快速路、主干道每天至少實施一次機械化濕式清洗,次干道每兩天實施一次機械化濕式清洗,并適時開展道路灑水壓塵,做到全時段保潔。對城鄉接合部、鐵路沿線、背街小巷、河洪道等處的垃圾加強管理并及時清運。四級及以上大風天氣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40.分類實施堆場揚塵防治。各類堆場要采取密閉存儲、密閉作業、噴淋抑塵、覆蓋防塵、設置防風圍擋、硬化穩定及綠化等措施,減少風蝕和作業起塵。
(六)實施林業生態增容減污工程。以提高城區環境空氣自凈能力為目標,增強生態減污能力。
41.加快主城區及周邊區域生態建設。圍繞提高城市綠化率,推進城區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實施兩山綠化、黃河沿岸濕地恢復與治理、黃河風情線改造、6大城市出入口綠化與綜合整治,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推進道路、居住區和立體空間綠化。
(七)實施空氣清新工程。開展市區餐飲油煙和惡臭防治工作,在有效減少主要空氣污染物排放的同時,實施清新空氣的各項工作舉措。
42.開展污水處理廠惡臭治理。全市運營的污水處理廠限期啟動實施除臭工程,在建和新建污水處理廠必須配套建設除臭工程。
43.開展餐飲污染集中整治。2015年完成市區所有餐飲企業清潔能源改造,并配套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備或采用專用煙道高空排放,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減少餐飲油煙污染。市區主次干道嚴禁露天燒烤,燒烤攤點一律疏導至定點夜市集中區,并強制推行清潔無煙燒烤。
44.開展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整治。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摸底調查,2014年底完成全市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按照國家涂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準,建筑內外墻涂飾全部強制性推行使用水性涂料。
全市包裝印刷行業強制使用具有環保標志的油墨。開展溶劑使用工藝揮發性有機物的治理,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
45.全方位管制露天焚燒。市區及周邊嚴禁露天焚燒城市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建筑廢棄物等生物質以及油氈、塑料、皮革等易產生煙塵和惡臭味的物品。
46.實施秸稈禁燒。遠郊縣區要建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四級秸稈焚燒責任體系,完善目標責任追究制度,落實農作物秸稈禁燒制度。
47.開展重點區域突出環境問題集中整治。開展小型企業環境綜合整治,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通過改造提升、集中布局、關停并轉等措施,實施分類治理。2013年9月底前徹底解決黃羊頭、青白石、咸水溝、雁灘、大砂坪、和平定遠、忠和等重點區域,以及電石、鐵合金、鑄造、 水泥 、小石灰、小化工等重點領域的突出環境問題。
(八)實施環境監管能力提升工程。提升技術監管手段,重點強化環境監管監測及預警應急能力建設。
48.提升科學監管監測能力。加大環境監測、信息、應急、監察等能力建設力度,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對全市重點大氣污染源企業在線監控平臺全部進行改造提升,對重點排污口安裝視頻在線監控設施,并與環保部門聯網;開展市級機動車排污監控機構標準化建設,實現新車、在用車環保信息共享;全面開展群眾有獎舉報,督促企業定期發布排污狀況。新建9個空氣監測子站,并適時開展超級站建設,整合和優化配置各縣區監測儀器設備,完成2個縣區三級站標準化硬件建設,全面準確監測和預測空氣質量,實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信息,每周發布四城區降塵量和重點工業污染源狀況,定期開展空氣質量評估,實現環境信息全民共享。
49.建立大氣污染預警應急機制。建立氣象、環保等部門聯動的環境質量預報機制,實現風險信息研判和預警。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構建省、市、縣區聯動一體的應急響應體系,層層分解保障任務,在極端不利氣象條件下啟動應急預案,實施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源限產、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業、機動車限行等緊急控制措施。
50.提升科學治污水平。借助高端智力,深入開展大氣污染對策研究,繼續深化與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合作開展的蘭州空氣污染成因及防治對策課題研究,重點開展灰霾、臭氧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等研究;開展與浙江大學軟件學院“智慧環保”平臺建設的合作框架協議,繼續組織開展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為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把脈會診、獻計獻策,提升全市科學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四、遠期主要工作措施
遠期(2016—2017年度)重點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工業污染源深度治理、城市揚塵污染精細化管控、機動車尾氣綜合治理、遠郊縣區燃煤鍋爐治理改造、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工作舉措。
51.城市空間格局優化。嚴格實施第四版城市規劃,同時將資源環境條件、城市人口規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積、萬人公共汽車保有量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范蘭州新區、高新區、經開區和各類產業園區建設,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
52.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提高地方性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制定范圍更寬、標準更嚴的地方性落后產能淘汰政策。壓縮過剩產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準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企業退出和轉型發展。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一律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一律停止建設。
53.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明確全市工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基地的目錄和發展方向,新建工業項目原則上進入相應的工業開發區、園區或產業基地,推動工業集聚發展,鼓勵開展循環經濟、生態化設計和改造。2017年市級以上工業開發區、園區或產業基地基本建成循環經濟園區和生態工業園區。
54.工業污染源深度治理。對市區重點企業實行總量限排,在冬季采暖期的特定時段,重點企業在確保大氣污染物濃度達標的基礎上,污染物排放總量要同比削減20%以上。對重點污染企業,環保部門要派駐督導員,督促企業限期治理,對環境違法行為在高限處罰的同時,一律實行媒體曝光。提高對違法排污的快速反應能力,采取現代化監控措施,對重點大氣污染源安裝在線監控裝置,擴大高科技在環境管理中的應用,實現對污染源監控的全方位、全天候、自動化。2017年底。石油煉制行業硫磺回收率達到99%以上,車間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90%以上。到2017年底,對有機化工、醫藥、表面涂裝、塑料制品、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
55.城市揚塵污染精細化管控。按照“有人管、有標準、有考核、有獎懲”的要求和屬地管理為主、部門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實現城市各種施工工地的實時動態精細管控,每個施工工地明確縣區和部門監管責任人,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施工時限,明確檢查考核和督查問責制度,道路保潔實現機械化清掃清洗,對揚塵污染嚴重、治理措施不力的施工單位,取消其在城區的施工資格,以嚴格的管控措施進一步削減城市揚塵排放強度。
56.機動車尾氣綜合治理。進一步提升燃油品質,2017年底供應國五車用汽、柴油。全面實行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嚴格“黃標車”和無標車限行制度。實行最嚴格的老舊車輛淘汰制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圍的黃標車,對報廢到期的公交車、出租車、客運車、運輸車(含低速車)不予延期報廢,做到應廢盡廢。自2017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每年冬至前后40天及重污染天氣實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
57.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加快軌道交通建設進度,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完善地面公交快速通行體系,在擁堵地段優先實施規劃公交專用通道,降低非公共交通車輛出行率,緩解城市道路交通擁堵,減少怠速、低速機動車行駛尾氣污染。
58.遠郊縣區燃煤鍋爐治理改造。綜合施策減少遠郊縣區燃煤總量,對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等遠郊縣區的109家1087蒸噸燃煤鍋爐實施治理改造,并優先實施清潔能源改造。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小于20蒸噸/小時(不含)燃煤鍋爐,新建、改建、擴建20蒸噸/小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必須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環保設施。同時,四城區餐飲業強制性實施清潔能源改造,推廣使用凈化型家用抽油煙機,進一步減少燃煤型污染。
59.城區及周邊地區分散小火爐污染治理。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逐步由城市建成區向主城區周邊地區擴展延伸,在有條件的地區參照主城區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準清潔能源。以廉租房建設和經適房建設為基礎,結合“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兩大工程,通過人口疏解、清潔能源替代等手段,徹底解決目前仍分散在主城區冬季取暖的小火爐面源污染問題;以城鄉一體化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為基礎,結合供熱管網和燃氣管網建設,對城鄉接合部冬季取暖小火爐納入集中供熱范圍或者實施清潔能源改造,解決周邊地區面源污染。
60.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按照兩山林地自然區位分布,在鞏固提高原有綠化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重要景點景觀建設,兼顧合理開發利用,重點考慮特色景觀,形成各不相同,特色鮮明的景觀區。城關區逐步完成蘭山公園、三山綠化區、懷洼山、長洼山、九州臺、五一山、徐家山、小達溝坪八大景區森林景觀建設改造,完成南北兩山的樹種優化和林分改造任務,實施林區管網滴灌、噴灌改造,配套林區輸水管網,進一步增強生態增容減污能力。
61.深化推進網格化管理。在城區實現網格化管理全覆蓋的同時,逐步向城鄉接合部及遠郊縣區、鄉鎮延伸,合理設置網格,網格劃分要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空白區域,不交叉重疊,將污染點源全面納入管控范圍。
62.大力推進農村煤改電、煤改清潔能源工作。制定農村煤改電和太陽能、沼氣等清潔能源利用相關政策,協調電力企業落實農村電網配電設施擴容改造、執行農村峰谷電價政策。削減農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裝液化氣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應。推進綠色農房建設,大力推廣農房太陽能熱利用。到2017年底,遠郊縣區基本建立全密閉配煤中心和覆蓋所有鄉鎮村的潔凈煤供應網絡,潔凈煤使用率達到90%以上。
63.防治農村面源污染。推廣新型農藥,減少農藥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推廣使用緩釋肥料,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64.推進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銀行征信系統,對環境違法企業嚴格限制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取消增值稅優惠等政策。按照全省統一安排,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五、保障措施
65.組織領導保障。堅持統一管理、整體推進的原則,市大氣污染治理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推進全市大氣污染治理工作。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市縣區聯動、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堅持政府季度調度和冬季采暖期周調度會制度,建立市縣區及縣區各部門大氣環境聯合執法監管模式,各縣區尤其近郊四區進一步深化網格化管理,做到監管內容全方位、管理范圍全覆蓋,形成全市治污“一盤棋”的大格局。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各牽頭和責任部門以及各縣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責任人,明確完成時限和獎懲機制,確保項目、資金和措施到位。
66.法律法規支撐。根據國家和地方性環保法律法規及“誰污染、誰治理,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工業污染深度治理和油氣回收項目由企業自籌資金進行治理,對拒不治理的企業和單位,采取高限處罰、媒體曝光、不予環保核查、企業新改擴建項目限批、取消企業一切評優評先資格,以及將環境違法行為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和銀監會信息披露系統,限定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貸款及證券融資等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強制推進污染治理。
67.環境執法保障。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跨區域聯動執法、市縣區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停產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由司法機關介入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問責。
68.治污政策扶持。在工業企業搬遷方面,搬遷改造企業原址土地的出讓收入,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類別,經市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后由財政部門按75%至85%不等比例向搬遷企業予以列支,用于支持企業建設和發展。中央和省屬在蘭州市區工業企業向蘭州新區拓展的,企業原址界內土地出讓收入按85%列支搬遷企業,用于土地供應成本,搬遷企業應承擔的土地熟化成本,新區項目建設和職工安置;原址土地實行收儲的,由市土地儲備投資中心或其委托單位與搬遷企業協商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后,全額列支企業,用于新區項目建設和職工安置。在落后產能和“黃標車”淘汰方面,爭取國家和省上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支持企業進行轉型升級改造;在爭取國家和省上老舊汽車報廢補貼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的扶持政策,加速“黃標車”淘汰進程。在燃煤鍋爐治理改造方面,在督促改造單位自籌、加大財政補助的同時,允許改造單位燃煤鍋爐房土地變性為公共商業用地,以土地增值部分彌補治理改造資金;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
69.多元資金保障。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鼓勵民間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探索社會公益性環保基金和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推行政府綠色采購。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對能效、排污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范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發揮政府財政資金引領導向作用,自2014年起,市縣區財政將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其中市級財政每年列支1億元,采用“以獎代補”方式用于大氣污染治理。
70.治污技術支撐。拓展工作思路,在全國范圍內充分借助智力支持,深化與環保部、中國環科院及大專院校合作的《蘭州大氣污染成因及防治對策研究》課題研究,適時組織大氣環境治理專家咨詢委員會,為蘭州大氣污染綜合防治把脈會診、獻計獻策,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和工作指導,使污染治理工作更加科學化、更具針對性。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體系建設,將監測能力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71.網格監管機制。引入城市網格化管理模式,主城區按照區、街道和社區劃分為多個大網格,按照樓院劃分為小網格,由社區工作人員擔任網格長,居民代表、駐區單位、商戶代表擔任網格員,對低空面源污染進行全天候、全方位、全過程、全時段、全覆蓋監管。
72.應急預警響應。環保部門與氣象部門加強合作,建立預警信息共享平臺和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做好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準確度,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將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及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據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落實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停止室外活動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落實責任主體,并適時開展污染天氣應急演練。
73.績效考核機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列入縣區、部門年度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區和企業。將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和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指標作為各縣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定期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考核,對年度目標月總結、月匯報,對半年性目標任務周總結、周分析、周匯報,考核結果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作為各級各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開。
74.督察督辦機制。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對各級各部門治污工作進行督察督辦,盯緊縣區和部門的工作進度、時限要求,對環境立法、燃煤減量、尾氣達標、揚塵管控、生態增容和空氣清新及網格化管理等工作要每半月進行一次督察督辦,督促縣區和部門落實責任、落實任務。督查情況每半月直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對責任單位整治工作進度落后于時間要求的,市委、市政府向牽頭和責任單位發出黃牌警告;對工作進展緩慢、進度嚴重滯后于時間要求的,市委、市政府領導對其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環保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市委、市政府對其分管領導進行調整,對領導班子實行“一票否決”。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75.社會治污格局。地方政府統領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根據國家、省、市的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制定本轄區任務明確、項目清晰的實施細則,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會公開。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保部門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相關工作。強化企業施治,按照環保規范要求,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落實大氣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在確保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降低排放總量,自覺履行環保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廣泛動員社會參與,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您對該方案的任何意見和建議,可于10月 15日前傳真至蘭州地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指揮部辦公室(傳真:0931—2127770),電子版可發至lzhb-dqc@163.com,也可來指揮部辦公室面談。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蘭州市環境保護局大氣污染防治處。聯系人:武衛紅。
為持續改善蘭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全市開發開放、轉型跨越提供強有力的環境支撐,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十條措施”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精神,結合蘭州市實際,制定2013—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總體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十條措施”為指針,全面落實省委王三運書記關于“以更大的氣魄和更有效的措施,繼續打好蘭州大氣污染整治的整體戰攻堅戰,讓人民滿意”的指示精神,以保護群眾身體健康為根本出發點,以創建、鞏固和提升空氣質量達標城市為目標,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以及環保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印發〈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環發〔2012〕130號)要求,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礎上,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和工藝,調整產業和能源結構,控制污染物和煤炭消費總量,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和空氣污染物濃度。通過多污染物協同均衡減排,點線面源綜合控制,市縣區和部門聯動治污,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重點突破,全面推進,集中力量解決復合型大氣污染問題,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明顯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二、總體目標
到2017年,蘭州市優良天數逐年增加,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國家控制目標,確保退出全國十大重污染城市行列,并力爭退出全國后二十位重污染城市行列。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細顆粒物年均濃度較2012年分別下降15%、14%、8%、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排放量按“十三五”規劃進一步削減,城市降塵強度以及水泥等行業的排污強度在2012年基礎上分別下降30%以上,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開,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力爭再用五年或更短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市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三、近期主要工作任務和職責分工
在近郊四區重點控制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細顆粒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并逐步擴展至主城區周邊10Km范圍內。遠郊縣區以工業煙粉塵、二氧化氮污染控制和城區周邊生態環境改善為主。近期(2013——2015年度)重點實施八大工程。
(一)實施環境立法工程。
對標全國一流,建立健全完善的地方性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加快依法治污進程。
1.修訂《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結合國家最新標準要求及蘭州大氣污染實際情況,適度前瞻,進行修訂完善。重點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對惡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制定《蘭州市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范煤炭市場,管控煤炭質量,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3.修訂《蘭州市機動車污染防治暫行辦法》。實行低標號燃油退市,淘汰“黃標車”等老舊車輛,完善禁行、限行措施,新車入戶、車輛轉入等一律執行國Ⅳ標準。
4.制定《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管理辦法》。規范管理施工、土壤、道路和堆場揚塵,特別是控制細顆粒物污染。
(二)實施工業減排工程。按照控、搬、改、關、停、清的思路,分類實施工業企業治理,大幅減少工業污染物排放。
5.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制定地方性的、符合蘭州功能定位、嚴于國家要求的產業準入目錄,嚴格控制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替代;四城區禁止新、改、擴建高污染項目。
6.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行業環保準入“門檻”,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實施區域性季節性排放總量控制;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實行現役源兩倍削減量替代,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以總量定項目;實施重點行業環保核查制度,落實火電企業脫硫電價政策,分步推進脫硝加價。探索實施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制度,完善市場準入和社會化運營機制。按時限要求執行國家有關水泥等六大行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并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范圍。
7.嚴格建設項目準入制度。對未取得污染物總量指標、未通過環評和能評審批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違規建設的,依法進行處罰。
8.熱電聯產企業實行“三限”措施。冬季采暖期對主城區三大電廠實行限煤質、限煤量、限排放的“三限”和限電保熱措施,每年削減工業用煤100萬噸。
9.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全市鋼鐵、 水泥 、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于2015年底前完成一輪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
10.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 水泥 、鋼鐵等工業窯爐、鍋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制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到40%左右。
11.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支持蘭州鍋爐制造有限公司培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效煤粉鍋爐產業,著力打造千億元產業鏈。同時,全力支持地源熱泵、水源熱泵、氣源熱泵等新型環保供熱技術,在農村全面推廣使用太陽能和沼氣技術,扶持相關環保產業做大做強。
12.實施工業企業出城入園。按照全市產業布局與園區發展規劃,并結合淘汰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并重組,主城區全面“退二進三”,有序實施城市主城區的水泥等重污染企業的搬遷改造,分期分批向蘭州新區集聚發展,調整全市產業結構。2013年和2014年度分別對69戶和31戶工業企業實施“出城入園”,同時對城區230家熱加工、鑄造和磚瓦生產企業實行向縣區產業園區搬遷和提升改造。推進中石油蘭州石化公司搬遷擴能。
13.實施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改造工程建設。市域內所有燃煤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焦化、石油煉制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和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均要安裝脫硫設施,20蒸噸/小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全部配套建成脫硝設施,新型干法 水泥 窯均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并安裝脫硝設施;全面實施鋼鐵、火電、 水泥 等行業工業窯爐和燃煤鍋爐除塵設施的提標升級改造,全市火電企業煙氣脫硫設施全部取消煙氣旁路。對陶瓷、玻璃和磚瓦等建材行業全面實施二氧化硫控制。至2015年,全市燃煤電廠綜合脫硫效率達到90%以上,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0%以上,煙塵排放濃度低于20毫克/立方米標準(市區三家火電企業于2014年7月1日前達到);鋼鐵行業綜合脫硫效率達到70%以上,焦爐煤氣硫化氫脫除效率達到95%以上;新、改、擴建 水泥 生產線綜合脫硝效率高于70%。
14.開展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開展石化、有機化工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啟動實施蘭州石化公司“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
15.淘汰落后產能、工藝和設備。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綜合采取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加快重污染行業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類行業的落后產能淘汰步伐,倒逼產業轉型升級。2013年對13戶企業的落后產能實施限期淘汰。2014年底前完成水泥等21個重點行業的“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落后產能淘汰要做到收回證照、斷水斷電、廢毀主體生產設備和廠房、清除原料、無復產能力。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縣區,實行“一票否決”,暫停對該縣區中央和省市環保專項資金的安排,并暫停該縣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的核準、審批和備案。
16.重污染天氣對“兩高”企業實施限產、停產。每年冬季采暖期對城區及周邊部分高污染工業企業采取限產停產措施,對未經審批擅自生產的企業嚴管重罰。
17.清理違規建設項目。開展水泥等行業現有建設項目的全面清查,公布違規企業名單,責令限期整改。對經過整改仍不符合大氣污染排放標準、土地、能耗等相關規定的企業,由縣區政府予以關停。
18.分類治理小型工業企業。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實施分類限期治理,對經限期治理后仍不達標的予以關閉取締。
(三)實施燃煤減量工程。優化能源結構,逐步減少城區燃煤消耗量,降低燃煤污染負荷。2013年主城區基本實現供熱無煤化,2015年主城區削減生活燃煤150萬噸。
19.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蘭州市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全市新、改、擴建耗煤項目全部實行煤炭減量替代。
20.實施城區燃煤鍋爐“雙清零”行動。按照市委市政府“三步并作兩步走、三年任務兩年完”的要求,投入資金16億元,對四城區現存的233家475臺3852蒸噸2噸(不含)以上燃煤鍋爐全部實施治理改造,四城區政府對42家44臺71蒸噸2噸(含茶浴爐)以下的燃煤鍋爐實施拆并改,對小型燃煤器具予以強制拆除,2013年基本實現主城區燃煤鍋爐及其污染“雙清零”,削減燃煤用量140萬噸。
21.延伸實施燃煤控制政策。利用國家財稅扶持與示范補貼政策,2015年前對主城區外延周邊10Km范圍內全部燃煤鍋爐推廣使用地熱能等清潔和準清潔能源,2015年該區域全面禁止使用有煙煤。四城區及主城區外延10Km范圍、遠郊縣區政府所在地、蘭州新區禁止新建分散原煤燃煤鍋爐。
22.積極推廣新型供熱方式。在供熱供氣管網覆蓋不到的區域,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大力發展地熱能、太陽能、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積極推廣使用輕烴、地源熱泵、風冷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同時,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啟動核低溫供熱項目前期工作。
23.擴大熱電聯產供熱范圍。實施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優先策略,在現有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面積2450萬m2的基礎上,再擴大集中供熱面積2070萬m2。其中范坪電廠和西固電廠通過供熱管網建設,實際增加集中連片供熱面積410萬m2;2013年3月實施國電蘭州熱電公司“上大壓小”工程,新建2臺330MW機組,淘汰2臺110MW機組,2014年10月建成投運,實際增加集中供熱面積660萬m2;啟動實施電廠余熱利用項目 2,實際增加1000萬m的供熱能力。
24.開展供熱體制改革。加快推進供熱管網建設市場化運作,吸引社會資金參與供熱管網建設,全面推行“分戶計量、按熱收費”模式,推進供熱節能減排。
25.提高天然氣供應能力。投資2億元實施北高壓干線項目工程和東大坪至南濱河路次高壓輸氣管線工程和南輸氣干線擴容提升工程,完成40Km配套支管線建設,形成中心城區南北雙干線、日供氣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供氣能力。
26.建立并擴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結合城中村、城鄉接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逐年擴展,2015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達到城市建成區面積的80%以上。禁燃區內禁止原煤散燒,全部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準清潔能源。
27.建設市區統一的配煤中心。優化市區煤炭資源配置,統籌建設規范的煤炭專營市場和二級煤炭配送網點,實施煤炭清潔化利用。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設施,由二級煤炭配送網點統一配送含硫量不超過0.3%、灰份不超過15%的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劑的環保型煤或無煙塊煤。四城區政府繼續實行低收入家庭燃煤補貼制度。
28.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要達到一級能效標準。
29.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新建建筑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光伏建筑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四)實施機動車尾氣達標工程。從“油、車、路”三個方面加強機動車尾氣管控,降低出行機動車尾氣排量。
30.提高全市燃油品質。加快車用燃油低硫化步伐,2013年6月底前,全市90號車用汽油全部退市,力爭2013年底與全國同步供應國Ⅳ車用汽油(含硫量不大于50ppm),2014年底前全面供應國Ⅳ車用柴油。同時,按照國家要求,繼續逐步提高燃油品質。與全國同步開展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的行為。
31.加速黃標車淘汰。嚴格執行“黃標車”等老舊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推進城市公交車、出租車、客運車、運輸車(含低速車)升級換代、集中治理或淘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24730輛。已經淘汰的車輛必須就地拆解、嚴禁轉出。
32.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予核發環保合格標志,協同公安部門禁止不達標車輛上路行駛。
2014年1月實現主城區無標和黃標車禁行,并研究制定外埠車輛限行制度。
實行部門聯動,嚴厲打擊銷售環保不達標車輛的違法行為。
33.推廣使用節能環保車型。政府機關率先使用純電動等新能源車型,環衛行業推廣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作為燃料的機動車,采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置新能源汽車。
34.加強城市交通管理。推廣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制定并落實機動車保有量(重點是出行量)調控政策,2015年全市機動車保有量控制在65萬輛。冬至前后40天及重污染天氣實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制度。
加快北繞城東段高速路和南繞城高速公路建設,核定載質量8噸(含)或三軸(含)以上大型貨運機動車一律從城區外圍繞行,不得進入主城區過境穿行;尾氣不達標的客運車輛禁止進入市區,倒逼進行車輛升級換代。
35.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公交車、出租車一律采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作為燃料;推進南山路、北環路、軌道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城區主要交通節點“上跨下穿”的改造,打通“斷頭路”,減少機動車怠速行駛,減少尾氣排放。
36.推廣新型出行方式。開展城市自行車租賃工作,實施錯峰上下班,調整停車費,實行“階梯式”停車收費辦法,增加機動車使用成本,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
(五)實施揚塵管控工程。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開展城市揚塵綜合整治,積極推進綠色施工,施工揚塵監察監測結果納入建筑企業信用和資質管理,作為招投標的依據。建立揚塵污染防治保證金制度。將揚塵控制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內容,2015年四城區降塵強度在2012年基礎上下降15%以上。
37.規范施工揚塵防治。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筑物建造與拆遷、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修繕等各類工程建設單位,以及市區周邊削山造地工程要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根據施工工序編制施工期內揚塵污染防治任務書,實施揚塵防治全過程管理,責任到每個施工工序。渣土采取密閉運輸,2015年底密閉運輸車輛在城管執法部門備案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建筑及道路施工場地必須全封閉設置圍擋,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作業區、生活區必須進行地面硬化,出入口規范化設置洗車平臺,杜絕帶泥上路;拆遷工地必須以簽訂抑塵防塵合同作為施工的前置必備條件,同時實施高空噴霧作業,抑制揚塵污染。同時,各施工工地專人負責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閉、覆蓋、灑水作業以及車輛清洗作業等,建設視頻監控裝置進行實時監控,并記錄揚塵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市區周邊土地整理項目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同步敷設上水設施,否則不得開工;施工期必須嚴格同步實施抑塵降塵措施。
38.加強土壤揚塵防治工作。實施城市裸地綠化,同時做好綠化工程揚塵防治和衛生保潔工作。實施城市裸地硬化,學校操場、運動場以及廠區裸地、單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區等不進行綠化處理的裸地,實施生態型硬化、透水性鋪裝等措施。
39.加大道路揚塵防治力度。將道路積塵負荷納入降塵量考核范圍,開展道路綠化、硬化,道路兩側和中間分隔帶進行草、灌木、喬木相結合立體綠化,未鋪裝道路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鋪裝、硬化或定期施灑抑制劑,以保持道路積塵處于低負荷狀態;破損路面要在發現之日起15日內修復;道路開挖應分段錯時封閉施工,前一次施工結束后,及時恢復道路原貌,否則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施工。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清洗等低塵作業方式,全方位實施路面保潔,增購道路清洗車輛,市區快速路、主干道每天至少實施一次機械化濕式清洗,次干道每兩天實施一次機械化濕式清洗,并適時開展道路灑水壓塵,做到全時段保潔。對城鄉接合部、鐵路沿線、背街小巷、河洪道等處的垃圾加強管理并及時清運。四級及以上大風天氣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40.分類實施堆場揚塵防治。各類堆場要采取密閉存儲、密閉作業、噴淋抑塵、覆蓋防塵、設置防風圍擋、硬化穩定及綠化等措施,減少風蝕和作業起塵。
(六)實施林業生態增容減污工程。以提高城區環境空氣自凈能力為目標,增強生態減污能力。
41.加快主城區及周邊區域生態建設。圍繞提高城市綠化率,推進城區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實施兩山綠化、黃河沿岸濕地恢復與治理、黃河風情線改造、6大城市出入口綠化與綜合整治,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推進道路、居住區和立體空間綠化。
(七)實施空氣清新工程。開展市區餐飲油煙和惡臭防治工作,在有效減少主要空氣污染物排放的同時,實施清新空氣的各項工作舉措。
42.開展污水處理廠惡臭治理。全市運營的污水處理廠限期啟動實施除臭工程,在建和新建污水處理廠必須配套建設除臭工程。
43.開展餐飲污染集中整治。2015年完成市區所有餐飲企業清潔能源改造,并配套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備或采用專用煙道高空排放,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減少餐飲油煙污染。市區主次干道嚴禁露天燒烤,燒烤攤點一律疏導至定點夜市集中區,并強制推行清潔無煙燒烤。
44.開展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整治。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摸底調查,2014年底完成全市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按照國家涂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準,建筑內外墻涂飾全部強制性推行使用水性涂料。
全市包裝印刷行業強制使用具有環保標志的油墨。開展溶劑使用工藝揮發性有機物的治理,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
45.全方位管制露天焚燒。市區及周邊嚴禁露天焚燒城市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建筑廢棄物等生物質以及油氈、塑料、皮革等易產生煙塵和惡臭味的物品。
46.實施秸稈禁燒。遠郊縣區要建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四級秸稈焚燒責任體系,完善目標責任追究制度,落實農作物秸稈禁燒制度。
47.開展重點區域突出環境問題集中整治。開展小型企業環境綜合整治,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通過改造提升、集中布局、關停并轉等措施,實施分類治理。2013年9月底前徹底解決黃羊頭、青白石、咸水溝、雁灘、大砂坪、和平定遠、忠和等重點區域,以及電石、鐵合金、鑄造、 水泥 、小石灰、小化工等重點領域的突出環境問題。
(八)實施環境監管能力提升工程。提升技術監管手段,重點強化環境監管監測及預警應急能力建設。
48.提升科學監管監測能力。加大環境監測、信息、應急、監察等能力建設力度,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對全市重點大氣污染源企業在線監控平臺全部進行改造提升,對重點排污口安裝視頻在線監控設施,并與環保部門聯網;開展市級機動車排污監控機構標準化建設,實現新車、在用車環保信息共享;全面開展群眾有獎舉報,督促企業定期發布排污狀況。新建9個空氣監測子站,并適時開展超級站建設,整合和優化配置各縣區監測儀器設備,完成2個縣區三級站標準化硬件建設,全面準確監測和預測空氣質量,實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信息,每周發布四城區降塵量和重點工業污染源狀況,定期開展空氣質量評估,實現環境信息全民共享。
49.建立大氣污染預警應急機制。建立氣象、環保等部門聯動的環境質量預報機制,實現風險信息研判和預警。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構建省、市、縣區聯動一體的應急響應體系,層層分解保障任務,在極端不利氣象條件下啟動應急預案,實施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源限產、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業、機動車限行等緊急控制措施。
50.提升科學治污水平。借助高端智力,深入開展大氣污染對策研究,繼續深化與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合作開展的蘭州空氣污染成因及防治對策課題研究,重點開展灰霾、臭氧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等研究;開展與浙江大學軟件學院“智慧環保”平臺建設的合作框架協議,繼續組織開展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為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把脈會診、獻計獻策,提升全市科學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四、遠期主要工作措施
遠期(2016—2017年度)重點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工業污染源深度治理、城市揚塵污染精細化管控、機動車尾氣綜合治理、遠郊縣區燃煤鍋爐治理改造、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工作舉措。
51.城市空間格局優化。嚴格實施第四版城市規劃,同時將資源環境條件、城市人口規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積、萬人公共汽車保有量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范蘭州新區、高新區、經開區和各類產業園區建設,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
52.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提高地方性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制定范圍更寬、標準更嚴的地方性落后產能淘汰政策。壓縮過剩產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準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企業退出和轉型發展。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一律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一律停止建設。
53.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明確全市工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基地的目錄和發展方向,新建工業項目原則上進入相應的工業開發區、園區或產業基地,推動工業集聚發展,鼓勵開展循環經濟、生態化設計和改造。2017年市級以上工業開發區、園區或產業基地基本建成循環經濟園區和生態工業園區。
54.工業污染源深度治理。對市區重點企業實行總量限排,在冬季采暖期的特定時段,重點企業在確保大氣污染物濃度達標的基礎上,污染物排放總量要同比削減20%以上。對重點污染企業,環保部門要派駐督導員,督促企業限期治理,對環境違法行為在高限處罰的同時,一律實行媒體曝光。提高對違法排污的快速反應能力,采取現代化監控措施,對重點大氣污染源安裝在線監控裝置,擴大高科技在環境管理中的應用,實現對污染源監控的全方位、全天候、自動化。2017年底。石油煉制行業硫磺回收率達到99%以上,車間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90%以上。到2017年底,對有機化工、醫藥、表面涂裝、塑料制品、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
55.城市揚塵污染精細化管控。按照“有人管、有標準、有考核、有獎懲”的要求和屬地管理為主、部門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實現城市各種施工工地的實時動態精細管控,每個施工工地明確縣區和部門監管責任人,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施工時限,明確檢查考核和督查問責制度,道路保潔實現機械化清掃清洗,對揚塵污染嚴重、治理措施不力的施工單位,取消其在城區的施工資格,以嚴格的管控措施進一步削減城市揚塵排放強度。
56.機動車尾氣綜合治理。進一步提升燃油品質,2017年底供應國五車用汽、柴油。全面實行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嚴格“黃標車”和無標車限行制度。實行最嚴格的老舊車輛淘汰制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圍的黃標車,對報廢到期的公交車、出租車、客運車、運輸車(含低速車)不予延期報廢,做到應廢盡廢。自2017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每年冬至前后40天及重污染天氣實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
57.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加快軌道交通建設進度,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完善地面公交快速通行體系,在擁堵地段優先實施規劃公交專用通道,降低非公共交通車輛出行率,緩解城市道路交通擁堵,減少怠速、低速機動車行駛尾氣污染。
58.遠郊縣區燃煤鍋爐治理改造。綜合施策減少遠郊縣區燃煤總量,對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等遠郊縣區的109家1087蒸噸燃煤鍋爐實施治理改造,并優先實施清潔能源改造。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小于20蒸噸/小時(不含)燃煤鍋爐,新建、改建、擴建20蒸噸/小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必須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環保設施。同時,四城區餐飲業強制性實施清潔能源改造,推廣使用凈化型家用抽油煙機,進一步減少燃煤型污染。
59.城區及周邊地區分散小火爐污染治理。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逐步由城市建成區向主城區周邊地區擴展延伸,在有條件的地區參照主城區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準清潔能源。以廉租房建設和經適房建設為基礎,結合“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兩大工程,通過人口疏解、清潔能源替代等手段,徹底解決目前仍分散在主城區冬季取暖的小火爐面源污染問題;以城鄉一體化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為基礎,結合供熱管網和燃氣管網建設,對城鄉接合部冬季取暖小火爐納入集中供熱范圍或者實施清潔能源改造,解決周邊地區面源污染。
60.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按照兩山林地自然區位分布,在鞏固提高原有綠化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重要景點景觀建設,兼顧合理開發利用,重點考慮特色景觀,形成各不相同,特色鮮明的景觀區。城關區逐步完成蘭山公園、三山綠化區、懷洼山、長洼山、九州臺、五一山、徐家山、小達溝坪八大景區森林景觀建設改造,完成南北兩山的樹種優化和林分改造任務,實施林區管網滴灌、噴灌改造,配套林區輸水管網,進一步增強生態增容減污能力。
61.深化推進網格化管理。在城區實現網格化管理全覆蓋的同時,逐步向城鄉接合部及遠郊縣區、鄉鎮延伸,合理設置網格,網格劃分要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空白區域,不交叉重疊,將污染點源全面納入管控范圍。
62.大力推進農村煤改電、煤改清潔能源工作。制定農村煤改電和太陽能、沼氣等清潔能源利用相關政策,協調電力企業落實農村電網配電設施擴容改造、執行農村峰谷電價政策。削減農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裝液化氣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應。推進綠色農房建設,大力推廣農房太陽能熱利用。到2017年底,遠郊縣區基本建立全密閉配煤中心和覆蓋所有鄉鎮村的潔凈煤供應網絡,潔凈煤使用率達到90%以上。
63.防治農村面源污染。推廣新型農藥,減少農藥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推廣使用緩釋肥料,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64.推進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銀行征信系統,對環境違法企業嚴格限制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取消增值稅優惠等政策。按照全省統一安排,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五、保障措施
65.組織領導保障。堅持統一管理、整體推進的原則,市大氣污染治理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推進全市大氣污染治理工作。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市縣區聯動、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堅持政府季度調度和冬季采暖期周調度會制度,建立市縣區及縣區各部門大氣環境聯合執法監管模式,各縣區尤其近郊四區進一步深化網格化管理,做到監管內容全方位、管理范圍全覆蓋,形成全市治污“一盤棋”的大格局。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各牽頭和責任部門以及各縣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責任人,明確完成時限和獎懲機制,確保項目、資金和措施到位。
66.法律法規支撐。根據國家和地方性環保法律法規及“誰污染、誰治理,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工業污染深度治理和油氣回收項目由企業自籌資金進行治理,對拒不治理的企業和單位,采取高限處罰、媒體曝光、不予環保核查、企業新改擴建項目限批、取消企業一切評優評先資格,以及將環境違法行為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和銀監會信息披露系統,限定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貸款及證券融資等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強制推進污染治理。
67.環境執法保障。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跨區域聯動執法、市縣區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停產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由司法機關介入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問責。
68.治污政策扶持。在工業企業搬遷方面,搬遷改造企業原址土地的出讓收入,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類別,經市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后由財政部門按75%至85%不等比例向搬遷企業予以列支,用于支持企業建設和發展。中央和省屬在蘭州市區工業企業向蘭州新區拓展的,企業原址界內土地出讓收入按85%列支搬遷企業,用于土地供應成本,搬遷企業應承擔的土地熟化成本,新區項目建設和職工安置;原址土地實行收儲的,由市土地儲備投資中心或其委托單位與搬遷企業協商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后,全額列支企業,用于新區項目建設和職工安置。在落后產能和“黃標車”淘汰方面,爭取國家和省上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支持企業進行轉型升級改造;在爭取國家和省上老舊汽車報廢補貼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的扶持政策,加速“黃標車”淘汰進程。在燃煤鍋爐治理改造方面,在督促改造單位自籌、加大財政補助的同時,允許改造單位燃煤鍋爐房土地變性為公共商業用地,以土地增值部分彌補治理改造資金;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
69.多元資金保障。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鼓勵民間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探索社會公益性環保基金和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推行政府綠色采購。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對能效、排污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范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發揮政府財政資金引領導向作用,自2014年起,市縣區財政將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其中市級財政每年列支1億元,采用“以獎代補”方式用于大氣污染治理。
70.治污技術支撐。拓展工作思路,在全國范圍內充分借助智力支持,深化與環保部、中國環科院及大專院校合作的《蘭州大氣污染成因及防治對策研究》課題研究,適時組織大氣環境治理專家咨詢委員會,為蘭州大氣污染綜合防治把脈會診、獻計獻策,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和工作指導,使污染治理工作更加科學化、更具針對性。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體系建設,將監測能力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71.網格監管機制。引入城市網格化管理模式,主城區按照區、街道和社區劃分為多個大網格,按照樓院劃分為小網格,由社區工作人員擔任網格長,居民代表、駐區單位、商戶代表擔任網格員,對低空面源污染進行全天候、全方位、全過程、全時段、全覆蓋監管。
72.應急預警響應。環保部門與氣象部門加強合作,建立預警信息共享平臺和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做好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準確度,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將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及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據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落實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停止室外活動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落實責任主體,并適時開展污染天氣應急演練。
73.績效考核機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列入縣區、部門年度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區和企業。將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和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指標作為各縣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定期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考核,對年度目標月總結、月匯報,對半年性目標任務周總結、周分析、周匯報,考核結果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作為各級各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開。
74.督察督辦機制。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對各級各部門治污工作進行督察督辦,盯緊縣區和部門的工作進度、時限要求,對環境立法、燃煤減量、尾氣達標、揚塵管控、生態增容和空氣清新及網格化管理等工作要每半月進行一次督察督辦,督促縣區和部門落實責任、落實任務。督查情況每半月直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對責任單位整治工作進度落后于時間要求的,市委、市政府向牽頭和責任單位發出黃牌警告;對工作進展緩慢、進度嚴重滯后于時間要求的,市委、市政府領導對其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環保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市委、市政府對其分管領導進行調整,對領導班子實行“一票否決”。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75.社會治污格局。地方政府統領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根據國家、省、市的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制定本轄區任務明確、項目清晰的實施細則,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會公開。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保部門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相關工作。強化企業施治,按照環保規范要求,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落實大氣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在確保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降低排放總量,自覺履行環保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廣泛動員社會參與,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