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江蘇省南京市高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在面對一起陷入僵局的執行案件時,及時、耐心細致地做工作,最終讓等價混凝土替代需執行的工程款,使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今年3月底,高淳法院受理了一起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貨款糾紛案件,執行標的150余萬元。高淳法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申請執行公司(下稱乙公司)發出限期履行執行通知書,但因乙公司正在改制,辦公樓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正處評估拍賣階段,暫時無法履行。后經執行人員的多方調查得知,某建筑材料公司尚欠乙公司三、四百萬工程款,這一線索的得知著實讓執行人員興奮,然而接下來的情況卻讓執行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因乙公司未能提供全部工程款決算資料,建筑公司不同意結算清償,且乙公司原負責該項工程的項目經理下落不明,部分決算材料一時間無法提供。可是若該建筑材料公司不協助本案執行,執行工作就得中止。
面對此種情況,執行人員認真分析案情,理出執行工作要點,及時轉變執行思路,提出了將協助執行內容由給付工程款變更為給付同等價值的由建筑材料公司生產的混凝土的辦案思路。
申請方剛開始不愿接受該方案,認為自己是一般貿易公司,要一百多萬的混凝土不好處理,經執行人員的耐心講解及多次組織三方進行協商后,申請方終于接受了該方案,并互相達成協議,由乙公司向建筑材料公司出具相關款項憑證,建筑材料公司直接向申請執行方支付與申請款150余萬元等值的混凝土。該案執行思路的兌現使三方都獲得了較大的利益,申請方的權益得到了充分維護,乙公司擺脫了兩個款項的糾紛,建筑材料公司產品得以大額銷售,因此,三方對高淳法院的執行工作表示了極大的滿意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