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37號文件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混凝土,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目前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中,發現一些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利用受托加工的形式侵蝕增值稅稅基,從而達到少繳增值稅的目的。具體情況是由建筑公司提供水泥、砂子、石子等主要原材料,委托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加工商品混凝土。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只能對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加工費收入征收6%增值稅(因混凝土生產企業大都為小規模納稅人),與自產銷售商品混凝土比較,增值稅稅基中明顯缺少了水泥、砂子、石子等主要原材料價值,造成了絕大部分增值稅的流失,建議上級盡快完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增值稅征收辦法,最大限度地堵塞稅收漏洞。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只能對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加工費收入征收6%增值稅(因混凝土生產企業大都為小規模納稅人),與自產銷售商品混凝土比較,增值稅稅基中明顯缺少了水泥、砂子、石子等主要原材料價值,造成了絕大部分增值稅的流失,建議上級盡快完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增值稅征收辦法,最大限度地堵塞稅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