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子公司重慶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專項意見
作為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研集團”或“公司”)持續督導階段的保薦機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保薦工作指引》(2010 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27 號: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等有關規定,認真審閱了建研集團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擬審議的《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控股子公司重慶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議案》,并經過認真核查,發表如下意見:
一、提供財務資助基本情況
重慶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科之杰”)系建研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 2,000 萬元,建研集團持有其 76.23%的股權,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重慶建科院”)持有其 23.77%的股權。重慶建科院與建研集團不存在關聯關系。根據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董事會決議,鑒于重慶科之杰并非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并且少數股東重慶建科院無法提供相應的資助,根據重慶科之杰生產經營需要,公司決定單方向重慶建研科之杰提供財務資助2000萬元,用于補充重慶建研科之杰的生產經營流動資金。上述財務資助的期限二年,自實際資助之日起計算,財務資助的利息均按中國人民銀行所確定的同期銀行 1-3 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2倍計算,由重慶科之杰根據資助金額按季支付給公司。此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公司向重慶科之杰單方提供財務資助,重慶科之杰需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專項意見
1、重慶科之杰雖然并非建研集團擁有 100%權益的子公司,但是屬于建研集團可以控制的子公司,并且建研集團向其提供財務資助后,重慶科之杰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所確定的同期銀行 1-3 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1.2 倍向建研集團支付資金占用費,上述財務資助系用于補充重慶科之杰的生產經營流動資金,其使用將有助于重慶科之杰的發展,最終也有利于建研集團獲得收益,因此,建研集團向重慶科之杰提供財務資助并未損害建研集團乃至股東的合法權益。
2、鑒于重慶科之杰截至本專項意見出具日的資產負債率超過 70%,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的有關規定,上述財務資助須經建研集團的獨立董事根據有關規定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后提交建研集團董事會審議,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經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后方可實施。
3、重慶科之杰系建研集團實際控制的子公司,建研集團對其財務、生產經營、人事等擁有充分的控制力,上述財務資助系用于補充重慶科之杰的生產經營流動資金,而重慶科之杰的生產經營平穩正常,并且就上述財務資助建研集團明確約定資助期限,因此,上述財務資助不會存在風險。
綜上,我們同意建研集團向重慶科之杰提供上述財務資助。
特此致書!
以下無正文,為本專項意見之簽署頁。
〔本頁無正文,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子公司重慶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專項意見》之簽署頁〕
保薦代表人: 崔海峰 周 偉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