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混凝土網
當前位置: 首頁 » 資訊 » 行業動態 » 正文

約定結構封頂才付貨款!工程長期停工,混凝土企業1500余萬元貨款能否回籠?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8-03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上海高院 宋顯愛
核心提示: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工程建設方因素無法竣工而影響民營供貨企業結算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工程建設方因素無法竣工而影響民營供貨企業結算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原告是一家注冊于河南省的民營混凝土企業,起訴要求被告(注冊于上海的國有建筑企業)支付拖欠貨款及逾期利息。人民法院發揮能動司法作用,從保護民企合法權益、打造良好營商環境為出發點,依法認定原、被告應就已發生貨款進行結算,并運用公平原則衡平雙方利益確定合理的利息計算時間。


簡要案情


2019年7月,A公司(注冊于河南省的民企)與B集團公司(注冊于上海的國企)簽訂3份混凝土采購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約定B集團公司向A公司購買商品混凝土,用于B集團公司承建河南當地的某個公園項目。付款方式為每月辦理結算單,下月底前付70%,工程主體結構封頂結算后二個月內支付至85%,主體結構驗收合格結算完二個月內支付至95%,余款5%在所有封頂混凝土澆筑完畢辦理完結算六個月內結清。



合同還約定,如B集團公司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應盡責任而造成A公司損失的,B集團公司須賠償A公司因此發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A公司陸續供應總價款為6000余萬元的混凝土后,B集團公司承建的主題公園工程因工程建設方的因素自2020年開始停工。截至審理之日,只有其中一份合同項下的部分工程主體結構已經封頂,其余均未封頂,雙方就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產生爭議,B集團公司僅支付了部分混凝土貨款,尚欠1500余萬元。于是,A公司將B集團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B集團公司支付全部貨款并賠償自供貨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庭審中,被告B集團公司辯稱,對1500余萬元的混凝土貨款金額無異議,但合同項下工程主體結構未封頂,根據雙方的合同條款,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且雙方未完成混凝土供貨的結算,A公司無權主張利息。


法院裁判


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雙方貨款的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雖然雙方在合同中就付款節點做了明確約定,但該約定的前提是工程能夠正常施工、竣工和驗收。工程自2020年開始因建設方因素停工至今,A公司停止供貨,后續情況仍然不明,工程主體結構何時封頂、驗收均成為難以預測的情況。


因此,若仍沿用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對A公司明顯不公平。在合同相對性基礎上,綜合考慮停止供貨的時間、建設方因素、起訴時間等,人民法院認為B集團公司應支付全部貨款欠款,并酌情確定以2022年8月底(原告起訴日)為時間節點,計算B集團公司逾期付款給A公司造成的利息損失。


據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B集團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貨款1500余萬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至實際付款日止的相應逾期利息。


一審判決后,被告B集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宋 佩,寶山區人民法院 商事審判庭法官


在涉及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供貨交易時,供貨付款條件是否成就易成為買賣合同雙方的爭議焦點。而本案因工程建設方原因導致工程長期停工,原買賣合同的約定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陷入僵局,這種情況下應如何進行認定?


一、如何打破合同僵局?


本案中合同項下工程因建設方的因素長期停工,原告既無法繼續供貨也無法收回貨款,被告作為承建單位也是貨物買受方,既不結算也不支付貨款,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如何打破合同僵局的現狀?


首先應考慮合同是否還能繼續履行。本案合同項下的工程已經停工近3年,停工原因涉及當地建設方的因素,涉訴事項較多。從時間上看,短期內繼續按照原合同約定供貨完成建設工程的可能性較小,如果繼續按照原合同約定的結構封頂驗收合格后再付款的條款進行結算,結算條件將很長一段時間無法成就,這違背了原告最初簽訂涉案合同的真實意思。因此,合同已然無法繼續履行,已經發生的貨款需要結算。


二、如何認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起算日?


一方面,繼續適用原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對本案原告顯失公平,所以不應再適用原合同的結算條款;另一方面,在合同雙方對貨款金額無異議的情況下,需要確定更加公平合理的利息起算時間。


涉案工程從2020年停工,2022年8月底原告起訴至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停止供貨的時間、建設方因素、原告起訴時間等,在充分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利益,公平對待當事人的基礎上,人民法院酌情確定自原告起訴后的2022年9月1日作為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在該日之前,被告無需支付此前的貨款利息。


三、保護民營供貨商的合法權益,促進良好營商環境


在民營企業與大型國有企業交易過程中,不少民營企業為了獲取訂單而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而大型國有企業在選擇交易對象時更具優勢。如果二者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民營企業在資金占用和時間拉鋸上可能處于劣勢。對此,在涉訴糾紛司法尺度的運用上需要適當平衡和調整。


本案買賣合同已無法正常履行,1500余萬元貨款無法回籠將嚴重影響作為民企的原告的資金周轉。人民法院最終的判決依法保護了作為供貨商的外地民企的合法權益,也考慮到建設方因素等客觀原因,合理確定作為工程主承包商的國企應承擔的利息,這對于穩定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有著積極的社會效應。


法條鏈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 資訊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違規舉報 ]  [ 關閉窗口 ]

 
0條 [查看全部]  相關評論

 
推薦企業

?2006-2016 混凝土網版權所有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國康路100號國際設計中心12樓 服務熱線:021-65983162

備案號: 滬ICP備09002744號-2 技術支持:上海砼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滬公網安備 31011002000482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筠连县| 盐山县| 棋牌| 成都市| 德昌县| 湘阴县| 衢州市| 建平县| 科尔| 辽源市| 鄂托克前旗| 宁德市| 镇赉县| 北流市| 山丹县| 晋江市| 云龙县| 宁蒗| 永春县| 六安市| 庆阳市| 卢湾区| 黔西县| 中牟县| 科尔| 南汇区| 余干县| 江孜县| 黄龙县| 常山县| 正蓝旗| 天长市| 台南市| 临沭县| 乌兰浩特市| 蓝田县| 于都县| 邹平县| 平利县| 伊宁县| 兴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