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愿簽訂商砼合同,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商砼,而甲方卻無信譽遵約支付貨款,乙方依法起訴至河南省開封市蘭考縣人民法院。
2015年3月,蘭考縣某商砼有限公司與黃某簽訂了一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簽訂后,商砼公司按照黃某的要求提供商砼貨物,經結算,黃某需支付蘭考縣某商砼公司905472元貨款,經商砼公司人員多次催要無果,起訴至蘭考縣法院。經審理,在主審法官的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一致協議,被告黃某于2018年11月前一次性給付原告貨款905472元;若黃某違約,自愿支付相應利息。協議書雖達成,黃某卻未遵約履行,商砼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干警向被執行人黃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在有限期限內上報財產情況。為了解黃某的經濟狀況和基本信息,執行干警特對黃某所在村進行入戶走訪調查,得知黃某在蘭考縣城承攬工程,不經常在家,對其經濟狀況均不太清楚。由于黃某在期限內未上報名下財產,經查詢,黃某名下銀行賬戶10余萬元,并擁有一輛小型轎車,執行干警將其銀行賬戶凍結,并下發失信決定書、限制高消費令。
近日,執行干警將其拘傳至法院執行局進行詢問調查,黃某表示目前無經濟能力償還貨款,手頭的工程款項尚未結算,之前在商砼公司承包工程并沒有結算工資,可以抵償貨款,愿意履行10萬元貨款,并承諾在2019年2月底前將剩余貨款及利息清償,此想法得到申請人的諒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該案最終圓滿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