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筑工地購買混凝土,拖欠對方賬款40萬余元不還,6月23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執結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在執行干警主持下,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就還款事宜自愿達成和解協議。
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6月13日期間,薛某共購買南陽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7700余立方米,總計貨款225萬余元,用于建筑工地施工。2015年10月28日,雙方經對賬后,薛某以買方經手人的名義在對賬單上簽字,并確認仍欠南陽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118萬余元。在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催要下,薛某委托朱某多次付款后,仍欠貨款40萬余元至今未付。無奈之下,南陽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薛某、朱某支付貨款及利息。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薛某辯稱,他只是給朱某打工的,雙方系雇傭關系,其簽字行為只是用來對賬,是作為工地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務行為。被告朱某辯稱,他與薛某之間并不存在雇傭關系,本案買賣合同是原告與薛某雙方簽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他不應當承擔責任。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薛某支付原告貨款40萬余元。
被告薛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認定薛某、朱某之間并非雇傭關系,系合伙關系,并依法改判薛某、朱某對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文書生效后,薛某、朱某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無奈之下,南陽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吳志勇向被執行人薛某、朱某送達了案件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敦促其盡快履行義務。但二被執行人卻不以為然,遲遲不履行義務。
6月23日,吳志勇將被執行人薛某、朱某傳喚至法院,對二人明法析理,批評教育,二被執行人在吳志勇的耐心說服教育下,終于意識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嚴重后果,被執行人朱某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后,達成和解協議:朱某自愿承擔50%執行款,余款一年內全部付清。為表示誠意,被執行人朱某多方籌借履行了10萬元執行款。被執行人薛某也一改之前的推諉態度,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并承諾盡快履行執行款。至此,該案順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