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廣東祥正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正公司”)、廣州市廣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豐公司”)對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力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
在法院作出的兩份民事裁定書中,法院查明,根據(2022)粵0104民初36284號民事判決書的判項內容,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富力公司的下屬公司)、富力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祥正公司連帶支付匯票金額8240779元及利息。另一申請人廣豐公司向廣州中院提交了(2022)粵0104民初15397號民事判決書,根據該判決書內容,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力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廣豐公司連帶支付票據款11110000元及利息。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書中稱,上述兩申請人在上述判決生效后,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目前該案件正在執行中。在聽證中,申請人、被申請人一致確認,是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在與被申請人談執行和解,目前和解協議的主要內容已經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各方會繼續推進和解談判。
裁定書記載,就兩家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富力公司提出異議稱,“案涉債務的主履行義務人是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人也一直在和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談和解,并未與我公司有過直接接觸與協商和解。據悉,目前和解協議的主要條款已經基本達成一致意見,我公司會繼續跟進和解協議簽訂與履行事宜。我公司目前正常經營,資可抵債,公司的盈利完全可以覆蓋本案債務,不具備破產原因。”該公司提交了2022年及2021年度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
法院查明,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2021、2022年度審計報告等材料顯示,該公司2022年度總資產合計1137.79億元,負債總額為1009.06億元,資產負債率為88.69%;2021年度總資產合計1170.47億元,負債總額為1042.77億元,資產負債率為89.09%。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富力公司目前營業正常且未有證據證明該公司資不抵債,債務人不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進入破產程序的情形。綜上,兩家公司申請富力公司破產清算的證據不足,理由不成立。法院裁定兩家公司對富力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依法應當不予受理。
此前,富力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廣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祥正公司、廣豐公司發生票據糾紛(標的共約2000萬元),后祥正公司、廣豐公司以富力公司資產不足、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