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付余款,但工程雖已封頂,卻遲遲未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公司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驗收為由拒絕付款?近日,南京中院審結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
2019年12月9日,某建設公司與福建某公司簽訂兩份《混凝土采購合同》,約定福建某公司向某建設公司開發的兩個項目供應混凝土,按工程節點支付結算款,項目竣工驗收3個月內,結清全部混凝土款項。后福建某公司完成了全部混凝土供應。案涉兩個項目預計工期535天,但遲遲未竣工驗收。某建設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剩余20%款項。雙方協商無果,福建某公司遂提起訴訟,要求某建設公司支付20%余款。一審法院認為,余款20%部分因案涉項目尚未竣工驗收而尚未滿足付款條件,福建某公司要求某建設公司支付20%余款依據不足,故判決駁回福建某公司的訴訟請求。福建某公司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采購合同》的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某建設公司與福建某公司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福建某公司作為賣方,其主要合同義務系向某建設公司供應混凝土,其合同目的是完成供貨后獲取貨款。福建某公司已按約履行了供貨義務,有權獲取相應貨款,而某建設公司作為買方,亦應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恫少徍贤芳s定余款20%在項目竣工驗收3個月內付清,該期限應為案涉項目按正常施工進度時的竣工驗收時點。案涉項目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服務平臺中備案的合同工期以及某建設公司與業主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協議中約定的工期均為535天,該工期也是雙方簽訂案涉采購合同的基礎,是雙方在訂立案涉采購合同時能夠預見的正常工程進度。現福建某公司完成合同約定的供貨義務至今已逾一年有余,案涉項目亦早已封頂,兩項目實際施工工期遠超預期工期,且某建設公司就項目竣工時間節點未能作出明確具體的說明。故在福建某公司已依約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且非因福建某公司原因導致案涉項目無法竣工驗收情況下,案涉項目未竣工驗收不應成為某建設公司拒付款項的正當理由。最終,南京中院支持了福建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某建設公司支付剩余20%的貨款,共計385萬余元。
法官表示,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在部分買賣合同中,不能僅僅依據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判斷買受人是否應當支付貨款。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的情形下,應當綜合考量導致付款條件未成就的具體原因、交付貨物情況、貨物已交付時間的長短、標的物特性等因素來認定應否付款。本案涉及的混凝土行業,也會遇到此類問題。近年來,受市場環境影響,部分工程可能因資金困難而導致停工且復工時間無法確定,如果機械執行合同約定的以工程竣工驗收為付款條件,則可能導致顯失公平。本案中,因福建某公司已完成全部供貨,且供貨完成后所經過的時間已遠超雙方締約時對工程竣工驗收時點預設的期間,可以認定案涉款項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所以法院最終支持了福建某公司要求某建設公司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