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建建管[2007]059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家《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原材料進貨檢驗制度。各種原材料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配合比應根據設計要求、原材料性能、施工工藝和氣候條件,通過試驗確定。原材料檢驗數據應完整保存。每盤混凝土各種原材料實際用量數據應自動采集并保存三個月以上。
二、預拌混凝土供需合同應注明產品標準、強度、坍落度等技術指標和強度評定方法。預拌混凝土應按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澆注、振搗和養護。預拌混凝土在施工現場和泵送過程中不得加水。
三、施工單位應在監理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見證下,在工程現場取樣, 進行坍落度試驗和試件制作。從事混凝土取樣、試件制作和試驗的工作人員應經過崗位培訓。混凝土強度試件應標識清晰,數量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并按規定進行養護。施工現場不得留有未標識的空白試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代替施工單位制作和養護混凝土強度試件。
四、工程檢測單位應按標準和規范要求進行混凝土質量檢測,發現混凝土標準強度試件檢測結果沒有達到設計要求的,或檢測結果判為無效的,應在24小時內填 寫“預拌混凝土不合格信息快報表”(見附件)報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時通知相關施工、監理單位。
五、建設工程混凝土強度可根據工程驗收批情況分批評定。每個分項工程中,同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供應的強度等級、齡期、生產工藝都相同,以及配合比基本相同的預拌混凝土,可作為同一驗收批進行強度評定。混凝土強度評定,應包括該驗收批中所有的混凝土標準強度試件檢測的結果,不得擅自剔除沒有達到設計 要求的檢測數據。
六、混凝土標準強度試件檢測結果沒有達到設計要求,且同一驗收批混凝土強度評定不合格的,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進行調查處理,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協同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調查處理。工程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委托 本市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原混凝土標準強度檢測單位除外)對工程實體強度進行檢測。混凝土實體強度檢測結果應在檢測后的一周內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當混凝土標準強度檢測結果小于設計強度75%的,由市安質監督總站組織調查處理。
七、因預拌混凝土質量原因造成工程返工、工程實體混凝土強度沒有達到設計要求、混凝土凝結異常或澆注后出現嚴重裂縫等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在24小時內上報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并在一周內書面補報詳細情況。
八、各級建設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及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協助市安質監督總站,具體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施工現場進行質量監督檢查。
九、本通知自9月1日起施行。市安質監督總站應監督各項措施落實,必要時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