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使用,建筑節能管理的有關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所屬的墻改與建筑節能機構負責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農牧、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引導、扶持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對在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建筑推廣應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依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以非黏土材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用于建筑墻體的制品。
第六條 鼓勵推廣生產、使用以下新型墻體材料:
一、非黏土多孔磚。
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三、輕質墻板、輕質復合保溫墻板。
四、國家和自治區鼓勵發展的其它新型墻體材料。
第七條 經認定為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企業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未經同意,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建、擴建黏土實心磚生產線。實心黏土磚的生產單位應當積極進行技術改造,轉產黏土空心磚。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正負零零線以上墻體材料限制使用黏土實心磚,推廣使用黏土多孔磚及其它新型墻體材料。新建建筑非承重墻、圍墻及臨時建筑物禁止設計和使用黏土實心磚。
第十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黏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當預繳納墻體材料革新和節能建筑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墻改專項基金)。墻改專項基金征收標準:建設單位按照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建筑面積計征,居住建筑每平方米4元,其它建筑每平方米6元;黏土實心磚生產企業,耕地上取土生產的每年每塊實心磚征收0.01元,荒地上取土生產的每年每塊實心磚征收0.005元。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備案后三十日內,建設單位持本工程新型墻體材料使用驗收認可文件、建筑節能專項驗收證明,到墻改與建筑節能機構辦理墻改專項基金返退手續。對已全額交納專項基金、墻體材料使用符合新型墻體材料規定比例要求、建筑物達到節能50%設計標準的建筑工程,按自治區墻改專項基金返還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返退,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返退。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墻體、屋面分項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裝飾或隱蔽處理前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驗收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須持墻改專項基金繳款憑證,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手續,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墻改專項基金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三章 建筑節能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指民用建筑在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加強建筑物用能設備的管理,合理設計建筑圍護結構的熱性能,提高采暖、照明、通風、給排水系統的運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十五條 推廣生產、使用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
(一)聚苯乙烯板(EPS)為主的外墻外保溫技術;
(二)聚苯乙烯板(EPS)保溫隔熱材料為主的屋面保溫隔熱技術;
(三)以中空玻璃、塑鋼為主的雙框雙玻保溫隔熱節能門窗;
(四)集中供熱技術;
(五)供熱采暖系統設置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裝置;
(六)太陽能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七)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它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
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使用沒有產品標準或達不到產品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及建筑節能產品;對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及建筑節能產品,不得投入建筑市場使用。
第十七條 新建建筑物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采取節能措施進行設計、建設。新建的居住建筑必須按50%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執行,公共建筑按《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要求和建筑節能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文件,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內容。對已審查合格的,持節能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文件、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等到當地墻改與建筑節能機構進行登記備案;對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論不得定為合格,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施工標準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或隨意更改圖紙設計,保證工程節能施工質量。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建筑節能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對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材料、施工工序,不得通過簽證驗收。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筑物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建筑節能實施情況,并在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建筑節能的實施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提出有關建筑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
第二十條 從事建筑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建筑節能標準與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分別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墻改專項基金,擅自開工建設或者生產黏土實心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并可視情節處以500至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或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的,責令停業整頓,建議由有關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責令改正;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標準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業整頓,建議由有關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固原市所屬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