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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修改五稿)》公開征集意見 市區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3-1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江西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修改五稿)》公開征集意見 市區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近日,江西省法制辦向社會各界公開征集對于《江西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修改五稿)》(以下簡稱《條例》)的意見。對《條例》有意見和建議者,可于4月11日前以電子郵件(郵件地址:lf2@jxfazhi.gov.cn)或信函形式反饋至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二處。

  《條例》規定,設區市城區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縣(市)城區內禁止使用袋裝水泥攪拌混凝土;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鼓勵設立散裝水泥供應站點;農村其他地區提倡使用散裝水泥。

  按照《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免、緩征專項資金。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域內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以及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域外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全額返退專項資金。

  另外,違反《條例》規定,應當使用而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的生產企業,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以每立方米100元或者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罰款;而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而自行現場攪拌的,將按其自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使用量,處每立方米1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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