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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業防范拖欠款的若干規定(試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9-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轉自上海市混凝土行業協會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上海市混凝土行業防范拖欠款的若干規定(試行)

上海市混凝土行業協會  
滬砼(2006)07號  
上海市混凝土行業防范拖欠款的若干規定(試行)


各混凝土生產企業: 

    根據滬府發(2006)28號文《上海市防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暫行規定》,結合上海混凝土行業目前的現狀,規定如下: 

一、各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積極配合市混凝土行業協會根據市府文件精神所展開的對拖欠混凝土貨款的清欠工作。 

二、各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使用市混凝土行業協會制訂的2006年新版《上海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標準文本,應按“一車一單”與“重量法”進行結算,“重量法”結算雙方應約定混凝土容重。 

三、凡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執行期間,其它混凝土生產企業均不得以壓價或其他不正當形式介入混凝土供應。凡因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方違約,拖欠混凝土貨款,導致混凝土生產企業對工程停止供應混凝土,本市其它混凝土生產企業一律不準再對該工程繼續供應混凝土。 

四、混凝土生產企業對發生拖欠混凝土貨款行為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電子郵件形式向市混凝土行業協會報告,電子郵箱:shanghaiconcrete @126.com 

五、市混凝土行業協會對下列行為核實無誤后,將被列入《拖欠混凝土貨款“不良名單”》,在網站及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示,網址:www.shanghaiconcrete.com,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宜對被列入“不良名單”企業繼續供應混凝土。 

(一)     人民法院判決后,未按判決償還混凝土貨款的; 

(二)     對拖欠單位實施提醒、催告程序后,拖欠單位仍拒不清償混凝土貨款的。 

列入“不良名單”后,其法定代表人作為“不良名單”的內容之一。 

列入“不良名單”的單位在履行清償義務后,可從“不良名單”中刪除。 

六、凡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上述規定,將視為不遵守“行業自律公約”,記入《上海市混凝土行業誠信手冊》檔案。違規兩次以上的混凝土生產企業將被暫停或取消上海市混凝土行業協會會員資格,并報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備案。 

七、本辦法由上海市混凝土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八、規定自發布之日執行。 

  

上海市混凝土行業協會 

20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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