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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武漢市生產、銷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8-1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武漢]武漢市生產、銷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

武漢市生產、銷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定 

武政辦[1994]126號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 提高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生產、銷售、使用商品混凝土,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混凝土, 是指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用篩選、洗凈的砂石料加水泥和水混合攪拌而成的,銷售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澆筑的混凝土。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生產、 銷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主管機關,所屬市商品混凝土調度協調機構負責管理本市商品混凝土市場,調度全市商品混凝土貨源,協調商品混凝土的供求關系,調處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的糾紛。

      市、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定額預算等建筑市場管理機構按規定職責,對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使用等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市容環衛、市政、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生產、銷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武漢市居住區位等級圖》 標明的一、二類地區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六條 生產商品混凝土, 應事先清市建委進行資質審查和核發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向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條 生產、 銷售商品混凝土取得一、二級資質證書的企業,應到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受監手續;取得三級及以下資質證書的企業,應到區建筑工程質量機構辦理受監手續。

      第八條 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企業對外發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統一格式填寫合格證(單),保證質量;

      (二)設置汽車磅等計量器具并逐車計量,保證數量;

      (三)晝夜隨時發貨,保證滿足建設單位施工需求和工程結構混凝土連續澆筑需要。

      第九條 銷售、 使用商品混凝土,應按規定格式,與供貨企業簽訂合同,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

      第十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應按國家關于《混凝土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做好取樣、抽樣檢驗、留制試塊和評定等級等工作,確保商品混凝土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對售出混凝土的質量負責, 但在商品混凝土按時運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商品混凝土使用單位摻入外加劑或添加劑等后,其質量應由商品混凝土使用單位負責;兩者的質量責任,按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劃分。

      第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使用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 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季節性施工期間,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共同采取相應的防范保護措施,保證商品混凝土順利投入使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 運輸商品混凝土, 應使用專用車輛,并嚴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規和規章,不得沿途泄漏、撒潑。 運輸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通過禁止載重車輛通行的路段,應由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或運輸企業先報請建筑市場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再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領取車輛臨時通行證,然后方可通行。

      第十四條 市建筑工程定額預算管理機構應定期編制和發布商品混凝土人工、材料、機械含量定額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綜合管理費率,作為商品混凝土計價的基本依據。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應執行下列計價原則和工程結算規定:

      (一)商品混凝土原材料預算價格由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自行確定,市建筑工程定額預算管理機構定期發布市場價格信息進行宏觀指導。

      商品混凝土銷售價格由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預算價格和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含量定額,及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綜合管理費組成;

      (二)由市建筑工程定額預算管理機構編制并頒發商品混凝土使用和運輸補充預算定額,作為建筑工程承包單位辦理工程預結算的依據;

      (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按商品混凝土銷售價格計算的商品混凝土價值,可進入該工程的定額直接費并計取各項費稅,但不作為該工程臨時設施費的計費基數; 有關使用商品混凝土建設工程的具體結算辦法,由市建筑工程定額預算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 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按《武漢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未經資質審查,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按建設部制定的《混凝土預制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未按時、 按質、按量向使用單位提供商品混凝土, 造成浪費或損失的, 應負賠償責任;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按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在商品混凝土生產、 銷售、使用過程中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可申請市商品混凝土調度協調機構調處,對市商品混凝土調度協調機構作出的調處決定,糾紛雙方都應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94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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