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進墻材革新工作深入發展,根據財政部、原國家經貿委《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江西省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征收上,按照“票款分離”的原則,按級次及時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支出上,做到專款專用,年度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擠占、挪用、統籌調劑。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具體實施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基金的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基金的“收支兩條線”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專項基金的征收、返退、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經貿委、審計和上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基金的征收與返退
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應當在辦理開工手續之前,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按屬地的原則向當地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或委托代征機構一次足額預繳專項基金。不能用建筑面積計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門、圍墻等),依據設計所用標準磚總量計算預繳數,標準為每塊磚0.05元。
農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繳納專項基金。
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江西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專用票據的發放和使用管理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
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對建筑工程面積或標準磚使用量核實后,通知建設單位到銀行或辦證中心預繳專項基金。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憑建設單位繳款證明開具“江西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建設單位持專用票據到有關部門辦理建筑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預繳的專項基金,計入建筑安裝工程成本。
第七條 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減、免、緩征專項基金,不得改變專項基金征收對象 、征收范圍、征收標準。
第八條 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的2‰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內的墻體材料,應用比例達到下列規定比例的,按實際應用比例返退專項基金:
(一) 在禁止使用實心黏土磚的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達到80%以上的;
(二) 其他設區市的城市規劃區以及人均耕地面積低于〖BF〗0.8畝〖BFQ〗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2005年6月30日前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達到60%以上的;
(三) 第(一)、(二)項規定范圍以外的建筑工程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達到4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實心黏土磚的城市規劃區內,使用空心磚的部分,不返退專項基金。
在禁止使用實心黏土磚的城市規劃區外,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黏土磚,且新型墻體材料和空心黏土磚的應用比例達到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比例的,對其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部分按實際應用比例返退專項基金;對其中使用空心黏土磚部分,按實際應用比例的50%返退專項基金。但在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偏僻山區或者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原料缺乏地區,使用空心黏土磚的部分按實際應用比例返退專項基金。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返退專項基金,應當在建筑主體工程墻體粉刷前,向預繳專項基金的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申請核驗,填報《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申請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專項基金預繳款收據及購進新型墻體材料的原始憑證。
第十一條 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驗完畢,對符合返退條件的,應當自核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返退專項基金;對不符合返退條件的,應當自核驗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專項基金的返退由財政部門直接返退到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返退回的專項基金沖抵建筑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內外墻體已進行粉刷無法核驗的,不予返退專項基金。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未按規定預繳專項基金、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的,其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即使達到返退規定比例的,也不予返退。
第三章 專項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五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實行收支預決算制度。各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年度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報同級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各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管理,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嚴格單位財務管理,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報送專項基金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每月10日前應將上月專項基金征收情況,以月報形式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每季后10日內將上季專項基金收支情況,以季報形式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年后15日內將上年專項基金收支情況,以年報形式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省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和省財政廳將不定期對各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專項基金的征收 、返退、上劃、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設區市(含縣、市上交部分)當年實際征收入庫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按20%的比例年終結算上交省級;縣(市)當年實際征收入庫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按10%的比例年終結算上交設區市。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繳入國庫,填列 “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019款“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條 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使用范圍包括:
(一) 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二) 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 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四)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五) 代征手續費;
(六) 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
第二十二條 申請使用專項基金的,應當向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提出,經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由建設單位向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 由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核;
(三) 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 經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第二十三條 專項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從收取的專項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省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的專項基金,重點用于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編制相關技術規程及生產性補貼。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以及在禁止使用實心黏土磚的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實心黏土磚的,按照《江西省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筑面積以及新型墻體材料購進數量的,由當地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專項基金。
第二十八條 各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當年征收的專項基金不足額繳入同級國庫或不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比例足額上繳的,由上級財政部門予以追繳上劃。
第二十九條 各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及其委托代征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江西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截留、擠占、挪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各級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不按本辦法規定比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上級財政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于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 令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