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產粘土類墻體材料的通告
為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根據《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實心粘土磚和空心粘土磚等粘土類墻體材料的通知》(皖政辦〔2008〕9號)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禁止使用和限制生產粘土類墻體材料。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類生產企業和生產線。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花山區、雨山區、金家莊區、馬鞍山經濟開發區、慈湖經濟開發區)內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粘土磚(瓦)窯廠應關閉拆除,并按規定復墾土地:(一)無采礦許可證、無土地使用證、無土源的;(二)在自然保護區內、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內、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沿江河湖渠邊的;(三)國道、省道、鐵路、高速公路沿線,旅游景點線路兩側直觀可視200米范圍內的。
四、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花山區、雨山區、金家莊區、馬鞍山經濟開發區、慈湖經濟開發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及設施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
五、當涂縣縣城規劃區內,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建設工程中使用實心粘土磚;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設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磚等粘土類墻體材料。
六、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各設計單位不得在上述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工程中設計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本通告施行前已完成設計但尚未施工的,必須變更設計。
七、有下列情形的,按規定處理:
(一)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類生產企業、生產線及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花山區、雨山區、金家莊區、馬鞍山經濟開發區、慈湖經濟開發區)內生產實心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受理項目用地預審、不予辦理或依法注銷土地使用證及采礦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或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在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建設工程中設計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審查通過。
(三)在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建設工程中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粘土類墻體材料的使用量,對建設單位處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八、屬于應當關停的粘土磚(瓦)窯廠,應當自行關停。拒不關停的,由其所在地縣區政府會同市國土資源、安全生產、工商、墻改、供電、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其土地使用證、采礦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九、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限制生產和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通告》(馬政〔2004〕64號)同時廢止。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為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根據《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實心粘土磚和空心粘土磚等粘土類墻體材料的通知》(皖政辦〔2008〕9號)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禁止使用和限制生產粘土類墻體材料。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類生產企業和生產線。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花山區、雨山區、金家莊區、馬鞍山經濟開發區、慈湖經濟開發區)內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粘土磚(瓦)窯廠應關閉拆除,并按規定復墾土地:(一)無采礦許可證、無土地使用證、無土源的;(二)在自然保護區內、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內、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沿江河湖渠邊的;(三)國道、省道、鐵路、高速公路沿線,旅游景點線路兩側直觀可視200米范圍內的。
四、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花山區、雨山區、金家莊區、馬鞍山經濟開發區、慈湖經濟開發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及設施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
五、當涂縣縣城規劃區內,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建設工程中使用實心粘土磚;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設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磚等粘土類墻體材料。
六、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各設計單位不得在上述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工程中設計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本通告施行前已完成設計但尚未施工的,必須變更設計。
七、有下列情形的,按規定處理:
(一)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類生產企業、生產線及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花山區、雨山區、金家莊區、馬鞍山經濟開發區、慈湖經濟開發區)內生產實心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受理項目用地預審、不予辦理或依法注銷土地使用證及采礦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或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在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建設工程中設計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審查通過。
(三)在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建設工程中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粘土類墻體材料的使用量,對建設單位處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八、屬于應當關停的粘土磚(瓦)窯廠,應當自行關停。拒不關停的,由其所在地縣區政府會同市國土資源、安全生產、工商、墻改、供電、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其土地使用證、采礦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九、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限制生產和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通告》(馬政〔2004〕64號)同時廢止。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