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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東莞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管理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5-19  來源:東莞市建設局  作者:東莞市建設局
核心提示:[粵]東莞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東莞市建筑節能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規范化管理、合理地使用此項資金,根據國發[1996]29號、[1992]66號及財政廳[2002]130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市建設局成立“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總工室,專項開展推廣新型墻體材料各項工作,并代市財政征收“專項基金”。
  
      第三條 市墻改辦依據財綜合[2002]55號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專項基金”須按月(次月5日內)上繳市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
  
      第四條 收繳“專項基金”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東莞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用票據。
  
      第五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市財政、審計和市建設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收繳的“專項基金”除必須保證工程改用新型墻體材料后的返退款外,均為東莞市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專項基金”,其收支實行財政預算審批制度。市墻改辦按有關規定編制收支計劃,上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審核批準后執行,并按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年度終了編制當年收支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七條 市墻改辦每季度將返退支出計劃上報市財政局,經財政局審核無誤后,按計劃一次性撥到市墻改辦的支出帳戶內。
  
      第八條 根據國發[1992]66號文件規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用于墻體材料企業的技術改造和建筑應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和“專項基金”的貼息。
 
      第二章 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第九條 為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推進建筑節能,我市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磚,并分階段強制推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新型墻體材料詳見附表。
  
      第十條 我市強制推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分兩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從2003年6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在我市范圍內八層以上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單體房屋建筑工程。第二階段:2004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按強制推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要求進行設計。
 
      第三章 專項基金的征收與清退
 
      第十二條 從2003年6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需強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投資方或業主)應向市墻改辦預繳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三條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按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繳交。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預繳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程序:
  
      1、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到市建設局“墻改辦”繳納專項基金,并填寫《東莞市建設項目新型墻體材料使用計劃書》,墻革辦將計劃書轉交局總工室審查備案。
  
      2、繳清專項基金款項后,建設單位憑墻改辦簽發的《東莞市建設工程繳交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證明書》(下稱證明書)第一聯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證明書》第二聯由繳款單位保管,待日后辦理基金返退或劃轉手續時使用。
  
      3、已繳納專項基金的建筑工程在墻體批蕩前,由建設單位通知總工室核實墻材使用情況,不通知檢查或批蕩后通知檢查的,以使用粘土磚論處,基金不予返退。
  
      4、總工室委托市建設科技促進中心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部具體從事新墻材的核實工作??偣な沂盏浇ㄔO單位要求核查新墻材的通知后,委托市建設科技促進中心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部派員進行現場核查,如實填寫《東莞市建筑工程使用墻體材料情況記錄表》(下稱記錄表),并將《記錄表》交市建設局總工室審核。
  
      第十六條 按規定使用了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開發)單位,予以辦理清退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七條 清退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程序:
  
      1、辦理清退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程序:按規定使用了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開發)單位在工程竣工后兩個月內憑總工室審核后的《記錄表》到墻改辦填交《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申請表》(蓋公章)辦理專項基金清退手續。
  
      2、建設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交墻改辦審查:
 
      (1)東莞市建設工程繳交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證明書》第二聯;
  
      (2)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
  
      (3)經總工室審核后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用核實證明書;
  
      (4)購進新型墻體材料發票等原始憑證資料。
  
      3、市墻改辦在收到以上資料后10個工作日作出核定并退款,退款由墻改辦通過銀行轉帳形式退回原繳款單位。
  
      第十八條 不按規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可憑《東莞市建設項目新型墻體材料使用計劃書》和《東莞市建設工程繳交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證明書》,到墻改辦換領專用收據(市財稅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章 專項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必須??顚S?,使用范圍包括: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二)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市財政局批準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
  
      第二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墻改辦管理經費由市財政局嚴格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定,暫從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中撥付,今后應逐步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撥核撥。
  
      第二十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市墻改辦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市墻改辦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市財政局根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市墻改辦督促補繳應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筑面積以及新型墻體材料購進數量的,由市墻改辦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五條 市墻改辦不按本辦法規定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按規定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截留、擠占、挪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市財政局責令改正,并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市墻改辦不按本辦法規定比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上級財政部門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于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一、 非粘土磚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燒結多孔磚和空心磚(符合國家標準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術要求)。
  
      (二)凝土空心磚和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13545-1992的技術要求)。
  
      (三)燒結頁巖磚(符合國家標準GB/T5101-1998的技術要求)。
  
      二、 建筑砌塊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8239—-1997的技術要求)。
  
      (二)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15229—1994的技術要求)。
  
      (三)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T11968—1997的技術要求)。
  
      (四)石膏砌塊(符合行業標準JC/T698-1998的技術要求)。
  
      三、建筑板材
  
      (一)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墻條板(簡稱GRC板,符合行業標準JC666-1997的技術要求)。
  
      (二)纖維增強低堿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業標準JC626/T--1996的技術要求)。
  
      (三)蒸壓加氣混凝土板(符合國家標準GB15762-1995的技術要求)。
  
      (四)輕集料混凝土條板(參照行業標準《住宅內隔墻輕質條板》JC/T3029--1995的技術要求)。
  
      (五)鋼絲網架水泥夾芯板(符合行業標準JC623-1996技術要求)。
  
      (六)石膏墻板(包括紙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條板)。其中:紙面石膏板(符合國家標準GB/T9775-1999的技術要求);石膏空心條板(符合行業標準JC/T829-1998的技術要求)。
  
      (七)金屬面夾芯板(包括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和金屬面巖棉、礦渣棉夾芯板)。其中: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符合行業標準JC689-1998的技術要求);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符合行業標準JC/T868-2000的技術要求);金屬面巖棉、礦渣棉夾芯板(符合行業標準JC/T869-2000的技術要求)。
  
      (八)復合輕質夾芯隔墻板、條板(所用板材為以上所列幾種墻板和空心條板,復合板符合建設部《建筑輕質條板、隔墻板施工及驗收規程》的技術要求。
  
      四、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工業廢渣、農作物桔桿、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墻體材料產品。
  
      五、預制及現澆混凝土墻體。
  
      六、鋼結構和玻璃幕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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