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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5-08  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作者:湖北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武漢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4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20日起施行。

市 長 李憲生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貫徹落實本辦法和國家財政部、國家經貿委[2002]23號、國家經貿委[1999]185號文件的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二、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水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袋裝水泥的,按袋裝水泥的銷售量每噸征收1元。”

      三、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國家和省批準的在省建設工程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征收,或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他單位代征。市、縣批準的建設工程專項資金由所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征收。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工程建設概算預計水泥用量每噸3元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袋裝水泥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地方財政部門和原預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機構核實無誤后,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

      四、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使用省內的袋裝水泥在生產企業沒有征收專項資金的,由使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按每噸1元補充征收;使用省外進入的袋裝水泥未繳納專項資金的,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按我省標準補充征收(可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他單位代征)。”

      五、第十五條第(五)項修改為:“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每年收取的專項資金的5%上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統籌安排使用。”

      六、刪除第二十六條。

      《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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