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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關于在本市建設工程使用干混砂漿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5-07  來源: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作者: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核心提示: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關于在本市建設工程使用干混砂漿的通知

廈建材[2006]4號

各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干混砂漿是指由專業企業生產的,可用于建設工程各類砌筑、抹灰、地面和特種砂漿的粉狀混合物。在我市推廣使用干混砂漿,取消現場攪拌,對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認真貫徹落實《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砼的通知》和福建省經貿委、建設廳等五廳局聯合發出的《關于加快發展預拌砼管理的暫行規定》要求,推進資源節約,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進一步強化建筑工業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質量,經研究,在本市推行使用干混砂漿,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行時間分為三階段:

      第一階段:2006年3月1日起島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政府投融資工程必須使用干混砂漿,島外政府投融資工程及島內外其它工程推廣使用干混砂漿;

      第二階段:2007年1月1日島外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政府投融資工程必須使用干混砂漿;

      第三階段:2008年1月1日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政府投融資工程全面使用干混砂漿;

      二、干混砂漿生產和使用應當符合廈門市《干混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

      禁止使用海砂或經海水浸泡的砂生產干混砂漿。

      三、使用干混砂漿的工程項目,工程概預算、招投標工程招標標底應按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干混砂漿綜合信息價格進行編制。

      四、干混砂漿可申請新型墻體材料認定,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取得新型建筑材料認定證書后方能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五、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建設工程全部使用干混砂漿和預拌混凝土的,所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予以全額返還。

      六、干混砂漿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質量評定的檢查與考核內容。

      七、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建設工程使用干混砂漿。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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